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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士官腋臭(定向士官去部队)

时间:2024-12-25 22:10:31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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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报士官生,你体检了吗?】—— 士官生体检不合格项大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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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每年定向士官生选拔的火热进行,越来越多的青年才俊将目光投向了这一既能实现军旅梦又能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然而,想要成功迈入士官生行列,首先得过的一关就是严格的体检。本文整理了士官生体检中常见的不合格项目,助你提前准备,顺利通关!

1. 视力与听力不达标
  • 视力:作为军事生涯的基本要求,双眼视力需符合一定标准,通常裸眼视力不低于4.5,矫正后不低于4.8。高度近视、散光等可能成为阻碍。
  • 听力:清晰的听力对于执行命令至关重要,任何影响到听力的状况都可能成为不合格因素。
2. 心血管问题
  • 窦性心律不齐:虽然轻微的窦性心律不齐可能被接受,但伴有心脏疾病的严重心律不齐则可能不合格。
  • 高血压:持续的高血压状态可能提示心血管健康问题,不符合军事活动的健康标准。
3. 内科疾病
  • 高尿酸血症:尿酸水平超标可能预示痛风或其他潜在健康问题,需加以关注和控制。
  • 慢性疾病:如糖尿病、慢性肝炎、肾病等,这些长期疾病可能影响到体能和军事训练。
4. 外科与骨科问题
  • 扁平足、下蹲不全:这些看似不起眼的问题,在高强度的军事训练中却可能引发严重后果。
  • 肘、膝关节问题:过度的关节过伸或外翻可能限制军事行动能力。
5. 生理指标异常
  • 体重与BMI:过胖或过瘦都可能影响体能,不符合军队规定的BMI范围将被视为不合格。
  • 血液与尿液检查: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指标异常,以及尿酸高、尿液中有异常成分等。
  • 脂肪肝: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合格。重度脂肪肝,不合格。
6. 精神健康评估
  • 心理健康问题:抑郁症、焦虑症等精神健康状况需要评估,确保能够承受军事生活压力。
7. 其他
  • 文身与瘢痕:面部、颈部或其他裸露部位的纹身或明显瘢痕可能影响军容。
  • 药物滥用检测:任何药物滥用的历史或阳性检测结果都是严格禁止的。
  • 静脉曲张:中、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 腋臭: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水面舰艇、潜艇人员和潜水员不合格。
提前准备,积极应对

面对严格的体检标准,提前自我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至关重要。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建议及时就医咨询,采取治疗或调整生活方式。此外,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如规律锻炼、合理饮食,也是提高体检通过率的关键。

记住,体检不仅是为了筛选,更是为了保障每位未来士官生的身体健康,确保大家能够在军营中发挥最佳状态。准备充分,自信迎接挑战,你的士官生之路将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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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校招生和定向培军士的体检标准

小编在此提示大家

军校招生与定向培养军士招生

执行的体检标准不同

01

定向培养军士执行的体检标准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摘要

(2021年新修订版)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者,可调整下蹲姿势(双足分开不超过肩宽),调整姿势后能完全下蹲或轻度下蹲不全者,陆勤人员合格(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下肢关节病变等病理性原因除外)。

第八条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 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三十二条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四条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五十一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 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尿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第五十三条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条件兵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五至十一款,条件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副脾;

(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七)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八)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九)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十)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一)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合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条件兵,指坦克乘员、水面舰艇、潜艇、空降兵、特种部队等对应征青年政治、身体、文化、心理有特殊要求的兵员;条件兵合格或不合格的具体类别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02 军校招生执行的体检标

《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

提示:

《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涉及军校招生的内容共分两个部分,分别是第二章通用标准第三章选拔军官补充标准

特种作战、通信导航、电子对抗、防化、机降、伞降、医疗卫生、舰艇、潜艇、潜水、装甲、油料、测绘、导弹等特殊岗位的招生专业

在符合通用标准的基础上,还须达到相应的补充标准。

《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工作,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军队选拔补充军官(含直读研究生军官学员、军队院校从地方应届毕业本科生中招录入伍攻读研究生人员)、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体检工作。

本标准所称体检,是指依据规定标准,对受检人员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状况进行综合性检查,评定其是否合格的专业活动。

《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

第二章 通用标准

第一节 外 科

第三条 男性身高低于162cm,女性身高低于158cm,不合格。

第四条 体重指数(BMI)在下列范围的,不合格。

(一)男性体重指数低于17.5或者30以上,女性体重指数低于17或者24以上;

(二)男性体重指数17.5以上且低于30、女性体重指数17以上且低于24,空腹血糖7.0mmol/L以上;

(三)男性体重指数28以上且低于30,糖化血红蛋白6.5%以上。

第五条颅脑损伤,颅骨畸形,颅骨缺损或者颅盖凹陷,颅内异物存留,颅骨及颅内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不合格。

可自行矫正的斜颈,合格。

第七条 脊柱、骨盆、胸廓的畸形或者骨折及骨折史,脊柱、骨盆、胸廓的手术史,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

(二)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三)无合并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2根以下,治愈1年以上,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

第八条 骨、关节畸形或者残缺,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重度扁平足,肘关节过伸大于15度,肘关节外翻大于20度,肘关节过伸或者外翻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周围神经损伤影响功能,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四肢骨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以上,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

(二)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

(四)双足仅单个足小趾缺如(无症状且不影响功能);

(五)女性肘关节过伸17度以下,不存在功能障碍。

第九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大于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7cm,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7cm,或者虽未超过以上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并腿下蹲(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膝后夹角45度以内,除外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缩、下肢骨关节疾病等病理性原因,合格。

第十条 面部、颈前部影响五官结构、功能或者装备穿戴,长径大于3cm的增生型或者异色显著的瘢痕,身体其他部位影响运动或者装备穿戴的瘢痕,面部、颈前部长径大于1cm的异色显著的斑或者痣,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短袖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大于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大于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治审查把关。

第十一条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白癜风,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难以治愈的自身免疫性皮肤病,其他重症遗传性皮肤病或者严重的传染性皮肤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斑秃脱发部位数量3个以内,且脱发区长径1cm以下;

(二)面部、颈前部单发且长径1cm以下的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数量3个以内、长径3cm以下的白癜风;

(三)疥疮已治愈,且全身未见疥疮结节;

(四)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第十二条重度腋臭,不合格。

腋臭术后超过6个月,无并发症,无腋臭或者轻度腋臭,合格。

第十三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四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临床型Ⅲ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包茎,包皮过长,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四)精索静脉曲张手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五)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六)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七)附睾囊肿,无自觉症状,经专科诊断无需手术。

第十五条胸、腹腔手术史,疝,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外疝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胆石症微创手术(保留胆囊)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四)胸腔镜下交感神经链切断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十六条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混合痔2个以内,且长径均1cm以下;

(二)低位单纯性肛瘘(只有一个瘘管),术后1 年以上,无复发。

第十七条 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不合格。

第十八条恶性肿瘤及病史,恶性肿瘤术后,不合格。

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颅脑、纵隔、心脏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

甲状腺、乳腺、眼、耳、鼻、咽、喉、口腔等其他部位的良性肿瘤、囊肿,无需手术治疗或者已行手术符合恢复时限,术后无并发症、后遗症,不影响功能和训练,合格。

第二节 内 科

第十九条 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含先天性心脏病术后),严重的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

(二)心脏射频消融术后痊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无需服药,心电图及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正常。

第二十条 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者 140mmHg以上,舒张压低于60mmHg或者 90mmHg以上,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心率低于50次/分或者高于100次/分,不合格。

心率高于100次/分且在110次/分以下,排除病理性原因,合格。

第二十二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严重的消化道溃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肠结核等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以及经确诊的以上慢性严重性疾病治愈未达稳定年限,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膀胱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前列腺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

(二)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大于90g/L;

(三)巨幼细胞贫血治愈5年以上,血常规检查正常;

(四)儿童青少年时期患过敏性紫癜,治愈10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血、尿常规等相关检查正常;

(五)亚急性甲状腺炎治愈1年以上,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无需服药,无症状、体征。

第二十五条鼠疫,霍乱,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传染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腺病毒、诺如病毒感染,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沙门菌肠炎,脊髓灰质炎,麻疹,风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白喉,猩红热,狂犬病,布鲁菌病,疟疾,炭疽,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黑热病,水痘等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半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无复发;急性乙型、丙型、丁型病毒性肝炎,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无复发;

(二)肺结核、浅表淋巴结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无胸膜肥厚或者粘连、结核性腹膜炎无腹膜肥厚或者粘连、结核性脑膜炎无后遗症,治愈3年以上,无复发(泌尿生殖系统结核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副伤寒、沙门菌肠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

(四)布鲁菌病、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六)腺病毒感染,治愈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七)诺如病毒感染,治愈3个月以上;

(八)其他传染性疾病,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且病原体被清除。

第二十六条癫痫、脑血管疾病、脱髓鞘性疾病、运动障碍性疾病、骨骼肌肉疾病、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轻型流行性乙型脑炎已治愈,无后遗症,合格。

第二十七条晕血,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九条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5米,且另一耳耳语听力3米以上,合格。

第三十条眩晕症,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明显的耳廓畸形及先天性耳畸形,外耳道闭锁,全耳廓再造术后,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恶性肿瘤,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经专科明确无需手术或者治疗,无不适症状,不影响功能和穿戴;

(二)耳前瘘管,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术后痊愈,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二条鼓膜穿孔,慢性分泌性中耳炎,化脓性中耳炎,耳源性颅内、外并发症,中耳炎后遗症,中耳胆脂瘤,耳硬化症,中、内耳术后,中耳肿瘤,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修补术后半年以上,鼓膜修复良好,合格。

第三十三条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严重的鼻畸形,鼻中隔穿孔,鼻骨骨折及骨折史, 中、重度变应性鼻炎,急性鼻窦炎,严重的慢性鼻窦炎,鼻息肉,鼻部肿瘤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鼻中隔穿孔术后半年以上,鼻中隔修补完整,无复发,无后遗症;

(二)单纯性鼻骨(粉碎性骨折除外)骨折,术后3个月以上,复位良好,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三)鼻骨无错位性骨折3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五条 Ⅲ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鼻咽血管纤维瘤,咽部恶性肿瘤,喉肿瘤,以及影响吞咽、发音、呼吸功能或者其他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慢性喉炎治愈后(无声音嘶哑,声带无充血、肥厚、萎缩,声带闭合良好);

(二)鼻咽血管纤维瘤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四节 眼 科

第三十六条 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5,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时,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以上且矫正度数均在600度以下;

(二)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手术眼裸眼视力4.8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

(三)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但手术眼裸眼视力小于4.8的,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以上且矫正度数在600度以下。

第三十七条 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盲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15度以下,合格。

第四十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一条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点状、花冠状、前极等不影响视力的先天性晶状体混浊,相对静止,合格。

第五节 口腔科

第四十二条 深度龋齿4颗以上,缺齿4颗以上或者连续缺齿2颗以上 (智齿或者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重度牙周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

(二)牙体疾病、牙髓、根尖周急慢性炎症治愈后。

第四十三条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牙列重度磨损,颞下颌关节疾病,戴有隐形矫治器、固定矫治器,不合格。

颞下颌关节弹响,但不伴有颞下颌关节区疼痛、咀嚼肌疼痛、下颌运动异常,不影响正常功能者,合格。

第四十四条慢性腮腺炎,口腔颌面部肿物,不合格。

口腔颌面部囊肿、良性肿瘤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症状和体征,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四十五条颌面部骨折及骨折史,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其他口腔疾病,不合格。

下颌骨、上颌骨、颧骨骨折,治愈1年以上,复位良好,X线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咀嚼功能障碍及明显面部畸形者,合格。

第六节 妇 科

第四十六条异常子宫出血,严重痛经及子宫内膜异位症,子宫、附件手术史,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肌瘤剔除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巧克力囊肿剥除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卵巢黄体破裂部分楔形切除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四十七条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节 精神心理

第五十条 神经发育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紧张症,心境障碍,焦虑及恐惧相关障碍,强迫及相关障碍,应激相关障碍,分离性障碍,喂养及进食障碍,排泄障碍,躯体痛苦和躯体体验障碍,物质使用和成瘾行为所致障碍,冲动控制障碍,破坏性行为和脱社会障碍,人格障碍,性欲倒错障碍,做作障碍,神经认知障碍,痴呆,与妊娠、分娩和产褥期有关的精神或者行为障碍,与分类于他处的障碍或者疾病相关的继发性精神或者行为综合征,睡眠觉醒障碍,严重精神障碍诊断史或者治疗史,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数学或者语言任一基本职业能力异常,情绪稳定性、尽责性、自律性、怀疑性、忧虑性或者紧张性任一职业人格特质异常,分离性、神经性、敏感性、抑郁性、焦虑性、强迫性、偏离性、冲动性、悖逆性或者自杀倾向任一健康人格特质异常,不合格。

第八节 医学影像

第五十二条胸部X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3个以下,单个直径5mm以下,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大于3个且在6个以下(与血管和肺纹理伴行的除外),单个直径 5mm以下,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必要时增加相应检查除外肺结核等疾病;

(四)肺纹理增强(需临床除外呼吸系统疾病);

(五)胸膜轻度增厚、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需临床除外呼吸系统疾病);

(六)轻度脊柱侧弯。

第五十三条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动过速(心率大于100次/分且在110次/分以下),排除病理性原因;

2.窦性心律不齐(P-P间期互差小于0.40s),经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窦房结内游走心律;

4.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导联直立且电压较高,Ⅱ导联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导联正负或者负正双相或者浅倒,aVF导联正负双相,aVR导联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5.单纯P-R间期缩短(100~119ms)且无心动过速发作史;

6.一度房室阻滞,P-R间期在0.24s以内,起卧活动20次后,P-R间期恢复到正常范围(P-R间期在0.20s以内);

7.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 120度;

8.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9.左心室高电压(不伴ST段压低、T波低平、双相);

10.R波显示,RV1、V2高,但肢体导联QRS 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 ST-T改变;

11.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Ⅰ、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2.不完全性右束支阻滞,经心脏彩超检查排除心脏器质性病变;

13.每分钟5次以下的偶发早搏,若为室性偶发早搏需起卧活动20次后复查,复查后早搏消失[早搏呈二、三联律除外,室性早搏呈Ron-T、多源性 (含双源性)、多形性(含双形性)、特宽型(QRS时间在0.16s以上)、特矮型(QRS振幅小于1.0mV)除外];

14.心室早复极,心率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15.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水平型压低0.05mV以下(aVL、Ⅲ导联可压低0.1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16.T波显示,Ⅱ导联直立,电压大于1/10R 波,aVF导联低平,Ⅲ导联倒置;在V1、V2导联大于V5、V6(TV5、V6大于1/10R波);

17.U波明显,但未高于T波。

第五十四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单肾,结石,胰腺病变,内脏反位,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中度脂肪肝;

(二)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5个以下,且最大一个息肉的最大径小于0.6cm;

(三)肝脾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3cm以下;

(四)肝、脾内钙化灶,肝内串珠样钙化灶性质稳定;

(五)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1.0cm以下;

(六)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 1.0cm以下;

(七)肾盂宽1.5cm以下,输尿管不增宽;

(八)副脾;

(九)脾脏长径12.0cm以下,厚度4.0cm以下;脾脏长径虽大于12.0cm或者厚径大于4.0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在38cm²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五十五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盆腔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2.0cm以下;

(二)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最大径3.0cm以下。

第五十六条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第九节 医学检验

第五十七条血液、尿液常规检查应当结合临床及地区进行综合判定,除血红蛋白可作为贫血诊断指标、血小板计数可作为血小板疾病诊断参考指标,其他检查项目原则上不作单项淘汰。

粪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在体检期间未发现流行趋势的其他地区不做检查。

第五十八条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80U/L,不合格。

男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50U/L且在80U/L以下,女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 40U/L且在80U/L以下,除外病理性因素,合格;有轻、中度脂肪肝,但未发现标准内其他相关疾病,合格。

第五十九条血清肌酐酶法检测结果: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合格。

血清肌酐苦味酸速率法检测结果: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合格。

血清肌酐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通常判定不合格;复查正常或者轻微增高,临床除外肾脏功能受损,通常判定合格。

第六十条 血清尿素正常值参考区间:2.9~8.2mmol/L。

血清尿素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肌酐正常时,应当结合临床进行综合判定。

第六十一条空腹血糖7.0mmol/L以上,不合格。

第六十二条糖化血红蛋白6.5%以上,不合格。

第六十三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四条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五条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和非特异性抗体均为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六条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七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结果在参考区间内,合格。

《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

第三章 选拔军官补充标准

第一节 外 科

第六十八条 装甲类岗位,身高超过182cm,不合格。

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岗位,身高超过185cm,不合格。

防化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身高低于168cm或者超过185cm,不合格。

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特战类岗位,男性身高低于168cm,女性身高低于165cm,不合格。

中央警卫团岗位,男性身高低于170cm,女性身高低于165cm,不合格。

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男性身高低于180cm,女性身高低于173cm,不合格。

第六十九条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十条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轻度胸廓畸形,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无合并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2根以下,X线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3年,不合格。

第七十一条特战类岗位,上肢单纯性骨折,复位良好,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3年,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发生在14岁前的下肢单纯性骨折,复位良好,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3年,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中度以上扁平足,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大骨节病(含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十二条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4cm,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4cm,并腿下蹲(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膝后夹角大于0度,不合格。

第七十三条中央警卫团岗位、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面颈部、着军队制式短袖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的文身,非裸露部位长径大于3cm的文身,不合格。

第七十四条中央警卫团岗位、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面颈部的白癜风,不合格。

第七十五条装甲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腋臭,不合格;腋臭术后6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腋臭,合格。

第七十六条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七十七条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临床型Ⅱ度以上(含Ⅱ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精索鞘膜积液,睾丸鞘膜积液,不合格。

第七十八条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疝术后者,不合格。

第二节 内 科

第七十九条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心率101次/分以上,不合格。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心率59次/分以下,不合格。

第八十条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心脏射频消融术后,心脏杂音,不合格。

第八十一条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有肺结核病史,结核性胸膜炎、腹膜炎、脑膜炎病史者,不合格。

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

第八十二条 通信导航类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双耳中任一耳耳语听力低于4米,不合格。

第八十三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严重的外耳湿疹或者真菌病,不合格。

第八十四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鼓膜穿孔修补术后,不合格。

第八十五条 防化类岗位,后勤类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十六条 防化类岗位,后勤类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萎缩性鼻炎,慢性鼻窦炎,病理性鼻中隔偏曲,不合格。

前款规定岗位,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后1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合格。

第四节 眼科

第八十七条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任何屈光不正手术史,不合格。

第八十八条 防化类,导弹类,电子对抗类,通信导航类,测绘类,后勤类中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弱者,不合格。

第八十九条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共同性内、外斜视(含15度以下),不合格。

第五节 口腔科

第九十条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超𬌗超过5mm,开𬌗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颌牙龈的深覆𬌗,反𬌗,重度牙列不齐等严重错𬌗畸形,不合格。

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不合格。

第九十一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的伞降、机降岗位,颌面部骨折术后(未取出钛板钛钉等固定物),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唇裂术后不合格。

第六节 医学影像

第九十二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钙化点大于3个,肺纹理增强,胸膜轻度增厚、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不合格。

第九十三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一度房室阻滞,不合格。

第九十四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胆囊息肉样病变,肝、脾、肾囊肿及血管瘤,肾错构瘤,肾盂宽大于1.0cm,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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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选拔文职人员补充标准

第一节 外科

第九十五条 年龄40岁以上,男性体重指数30 以上且32以下、女性体重指数24以上且32以下,空腹血糖低于7.0mmol/L且糖化血红蛋白低于7.0%,无心、脑、肾、眼等靶器官并发症,合格。

第九十六条 年龄40岁以上,腰椎间盘突出症及其病史,治疗后不影响正常活动,合格。

第九十七条 肘关节过伸、外翻超出标准,除外病理性原因,不影响功能,合格。

第九十八条 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出标准范围,但不存在功能障碍,合格。

第九十九条 白癜风,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不影响所聘岗位工作,合格。

第一百条 年龄40岁以上,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经治疗病情稳定,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一百〇一条 胆囊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一百〇二条 良性肿瘤、囊肿经治疗病情稳定,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二节 内 科

第一百〇三条 年龄40岁以上,高血压病经药物控制,血压可稳定在合格范围内,未出现心、脑、肾、眼底等靶器官损伤或者相关并发症,合格。

第一百〇四条 年龄40岁以上,慢性支气管炎,无并发症,无心肺功能障碍,合格。

第一百〇五条 年龄40岁以上,下列情况合格:

(一)2型糖尿病,血糖控制达标(空腹血糖低于 7mmol/L且糖化血红蛋白低于7%),无心、脑、肾、眼等靶器官并发症;

(二)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且甲状腺受体抗体(TRAb)阴性;

(三)桥本甲状腺炎,仅甲状腺球蛋白抗体(TgAb)和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TPOAb)阳性,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

第一百〇六条 除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岗位外,晕血,合格。

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

第一百〇七条 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4米,且另一耳耳语听力3米以上,合格。

第一百〇八条 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实验、农业、工程岗位,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一百〇九条 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实验、农业岗位,萎缩性鼻炎,慢性鼻窦炎,病理性鼻中隔偏曲,不合格。

前款规定岗位,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后1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合格。

第一百一十条 除专业技术类中的播音岗位,声带息肉、声带小结术后治愈,无发音障碍,合格。

第四节 眼 科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实验、体育岗位外,每一眼矫正视力4.8以上且矫正度数800度以下,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合格。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岗位,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弱,不合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 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经治疗后不影响所聘岗位工作,合格。

第一百一十四条 角膜斑翳,角膜白斑,不影响视功能,合格。

第一百一十五条 晶状体术后视功能良好,合格。

第五节 口腔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年龄40岁以上,深度龋齿,缺齿,重度牙周炎,经治疗后咀嚼功能良好,合格。

第一百一十七条 年龄40岁以上,下列情况合格:

(一)戴用复杂可摘局部义齿,牙列及咬合功能恢复良好;

(二)牙列重度磨损者,经治疗咬合功能恢复良好,伴发的牙体牙髓及牙周黏膜疾病经治疗病情稳定,未伴发严重颞下颌关节疾病;

(三)颞下颌关节疾病者经治疗病情稳定,无明显疼痛及张口受限等下颌运动障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唇裂术后留有瘢痕,但不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合格。

第六节 妇科和医学影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子宫肌瘤术后(含正常子宫、残余子宫、子宫缺如)无后遗症,剖宫产术后无后遗症,合格。

第一百二十条 二度I型房室阻滞(不伴早搏、ST-T改变、QRS群改变),合格。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梗阻的结石,合格。

《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军队直接选拔招录备战打仗急需军官、特招地方专门人才担任军官,军队直接引进高层次人才、特殊专业人才为文职人员,经有选拔审批权限的单位认定后(直接引进掌握独特技能专长的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由师级以上单位认定,其他由军委机关各部委、军委各直属机构、军委联指中心、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各直属单位认定) ,身高、体重、视力体检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一百二十三条 军队院校招收军士学员,按照本标准中选拔补充军官有关标准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武警部队选拔补充警官(含直读研究生警官学员、武警部队院校从地方应届毕业本科生中招录入伍攻读研究生人员)、招录聘用文职人员,武警部队院校招收警士学员,体检工作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标准涉及军队人员岗位类别与军队院校招生专业的对应关系,由军委训练管理部另行明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2015年8月17日原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试行)》,以及2016年6月20日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训练管理部印发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通用体检项目表

2.实验室检查补充项目

3.病史调查表

附件1

通用体检项目表

备注:当疾病无法明确诊断时,可根据临床诊疗常规,经主检医师综合判定后增加相关检查项目。

附件2

实验室检查补充项目

本标准中有关条款判定涉及以下实验室检查项目。

一、甲状腺功能及抗体检测。甲状腺功能检测项目包括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3)、甲状腺素(T4)、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游离甲状腺素(FT4)、促甲状腺激素(TSH),用于甲状腺功能评估;甲状腺抗体检测项目包括甲状腺受体抗体(TRAb)、甲状腺球蛋白抗体(TgAb)、抗甲状腺过氧化酶抗体(TPOAb),用于辅助诊断Graves病、桥本甲状腺炎等甲状腺相关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二、降钙素(CT)测定。用于辅助诊断甲状腺髓样癌。

三、心肌损伤检测。心肌损伤检测项目包括肌酸激酶(CK)、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乳酸脱氢酶(LD)、乳酸脱氢酶同工酶(LDH1)、超敏C反应蛋白(hs-CRP)和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H-FABP),用于辅助诊断心肌损伤。

(一)肌酸激酶(CK)。用于辅助诊断骨骼肌和心肌损伤相关疾病,需注意一些非疾病因素如剧烈运动也可引起CK活性增高。

(二)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用于诊断急性心肌梗死,是重要的心肌损伤标记物。

(三)乳酸脱氢酶(LDH)。用于辅助诊断心肌梗死,需注意肝炎、溶血、及肾、肺、肌肉等的多种疾患也可导致血清LDH升。

(四)乳酸脱氢酶同工酶(LDH1)。用于辅助诊断一般溶血性疾病和心脏疾病。

(五)超敏C反应蛋白(hs-CRP)。可作为心血管疾病危险的独立危险指标,hs-CRP小于1.0mg/L 时心血管疾病发生风险低,hs-CRP大于3.0mg/L 时心血管疾病发生风险高。

(六)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H-FABP)。用于诊断早期急性心肌损伤。

四、免疫功能及自身抗体相关检测。免疫功能及自身抗体相关检测项目包括类风湿因子(RF)、抗链球菌溶血素“O”(ASO)、C-反应蛋白(CRP)、红细胞沉降率(ESR)、抗环瓜氨酸肽抗体(CCP)、补体C3、补体C4、补体C1q、免疫球蛋白(Ig),用于辅助诊断免疫相关疾病。

(一)类风湿因子(RF)。用于辅助诊断风湿类疾病,需注意阳性也可见于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二)抗链球菌溶血素“O”(ASO)。用于辅助诊断风湿热、急性肾小球肾炎,需注意阳性也可见于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结缔组织疾病、肾病综合征、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等。

(三)C-反应蛋白(CRP)。用于器质性疾病筛查(如细菌感染引起的急、慢性炎症,自身免疫病或者免疫复合物病)和并发感染鉴别(CRP在50mg/L以上通常为病毒感染,CRP大于100mg/L通常为细菌感染)。

(四)红细胞沉降率(ESR)。用于辅助诊断炎症性疾病(如结核或者风湿病)、组织损伤(如急性心肌梗死)、高球蛋白血症(如多发性骨髓瘤、巨球蛋白血症)、贫血等。

(五)抗环瓜氨酸肽抗体(CCP)。用于辅助诊断类风湿关节炎(RA),是RA早期诊断的高度特异指标。

(六)补体C3、C4和C1q。用于辅助诊断类风湿关节炎,需注意急性炎症、肿瘤、感染、组织损伤也可见补体活性升高。

(七)免疫球蛋白(Ig)。血清Ig原发性降低用于辅助诊断体液免疫缺陷、联合免疫缺陷病等,血清 Ig继发性降低用于辅助诊断淋巴系统肿瘤、肾病综合征、免疫损伤等,血清Ig增高用于辅助诊断各类慢性感染、自身免疫性疾病、多发性骨髓瘤等。

(八)血清总IgE、血清过敏原特异IgE。用于辅助诊断超敏反应性疾病。

(九)血清淀粉样蛋白(SAA)。用于辅助诊断感染性疾病早期炎症。

(十)降钙素原(PCT)。用于辅助诊断全身系统性严重感染。

五、凝血功能检测。凝血功能检测项目包括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凝血酶时间(TT)、纤维蛋白原(FIB),用于辅助诊断出血、凝血性疾病。

(一)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血浆凝血酶原时间延长用于辅助诊断先天性因子Ⅱ、Ⅴ缺乏症等凝血因子缺乏引起的疾病,以及维生素K缺乏症;血浆凝血酶原时间缩短用于辅助诊断先天性因子Ⅴ增多症等。

(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延长用于辅助诊断血友病等凝血因子缺乏引起的疾病、严重肝脏疾病等;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缩短用于辅助诊断DIC高凝血期等高凝状态,以及不稳定型心绞痛等血栓性疾病。

(三)凝血酶时间(TT)。凝血酶时间延长用于辅助诊断肝素增多/类肝素抗凝物质存在纤维蛋白(原) 降解产物(FDP)/D-D增多及低(无)纤维蛋白原血症、异常纤维蛋白原血症等。

(四)纤维蛋白原(FIB)。纤维蛋白原增高用于辅助诊断糖尿病、感染等;纤维蛋白原减少用于辅助诊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和原发性纤溶症等。

六、营养不良相关检测。营养不良相关检测项目包括血清白蛋白(Alb)、血清前白蛋白(PA),用于辅助诊断机体营养状态。

(一)血清白蛋白(Alb)。用于辅助诊断严重消化道溃疡等导致长期营养不良蛋白质合成不足。

(二)血清前白蛋白(PA)。用于辅助诊断机体营养状态及肝功能健康状态。

七、病毒性肝炎检测。病毒性肝炎检测项目包括甲型肝炎抗体(HAV-Ab)、丙型肝炎抗体(HCV-Ab)、戊型肝炎抗体(HEV-Ab),用于辅助诊断肝炎病毒感染。

八、胰腺炎相关检测。胰腺炎相关检测项目包括血清淀粉酶(AMY)、血清胰淀粉酶(p-AMY)、血清脂肪酶(LPS),用于辅助诊断胰腺炎。

(一)血清淀粉酶(AMY)或者血清胰淀粉酶(p-AMY)。用于辅助诊断急性胰腺炎。急性胰腺炎时血清AMY明显升高,但升高幅度一般与疾病严重程度无关,需注意急性阑尾炎、肠梗阻、胰腺癌、溃疡穿孔等也可导致血清AMY升高。

(二)血清脂肪酶(LPS)。用于辅助诊断急性胰腺炎,诊断敏感性和特异性优于血清淀粉酶,需注意酗酒、慢性胰腺炎、胰腺癌、肝胆疾病等也可导致血清LPS不同程度升高。

九、尿酸(UA)测定。用于辅助诊断痛风、多发性骨髓瘤等。

十、结核分枝杆菌抗体(TBAb)检测、结核杆菌DNA检测(TB-DNA)。用于辅助诊断结核分枝杆菌感染疾病。

附件3

2024年全国下半年男兵报名

正在进行中

报名时间截止2024年8月10日

(女兵下半年应征报名将于

2024年7月1日开启)

来源:曲靖市征兵办、云南征兵

2020年定向培养士官招生问答

2020年定向培养士官招生问答

1、什么是士官?

士官,即“职业士兵”,高于士兵(普通士兵)。在我国,士官一般从服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也可从军外直接招募或由地方高校定向培养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成为士官。作为士兵队伍的主体力量,士官既是专业技术人才,又是管理教育骨干,按工作性质可分指挥类和技术类。士官非官非兵的特殊地位,使其成为官和兵之间不可缺少的纽带和桥梁。2009年,我国士官军衔由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其中一级军士长享受正师级待遇。

2、什么是定向培养士官?

定向培养士官是军队为加快培养军队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士官人才,依托国民教育资源和地方普通高等学校,以军地联培联训的模式为部队培养高素质新型士官。2014年,学院被教育部、政治工作部和国防动员部确定为“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学校”。学院已经为空军部队、陆军部队、战略支援部队、原公安消防部队输送了近800名优秀毕业生,截止目前学院继续为空军、陆军、战略支援部队培养士官人才,在校生达到1300多人。

3、定向培养士官报考条件是什么?

定向培养士官纳入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统一实施,考生报考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①参加当年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不包括院校单招),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未婚;②政治和身体条件符合义务兵征集标准。③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愿意到部队工作,能服从军队分配,高考成绩达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以上。

4、定向培养士官的报名及录取流程是怎样的?

(1)报名: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填写相应高校“定向培养士官生”专业。

(2)填报志愿:体检、政审、面试合格考生在高职(专科)阶段填报提前批次志愿。

(3)体检和政审:考生所在地兵役机关于7月10日前组织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省级招办部门、省级兵役机关将在官网提前公布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的考生名单。

(4)面试:招收部队和高校于7月10日前派员赴有招生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兵役机关对体检合格考生进行面试。

(5)录取:我校从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的报考考生中择优录取,发放录取通知书。

(6)关于录取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军人子女、英模烈士子女优先录取。

5、报考“定向培养士官”未录取是否会影响后期高考志愿填报?

“定向培养士官”的招生,执行现行专科提前批录取政策。如果考生未被提前录取为士官生,将自动转入普通考生专科批次录取,相当于多了一次录取机会。

6、定向培养士官体检标准要求?

VX,QQ:四三九四四一三八二

“定向培养士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简单罗列几个大家日常关注的体检指标:(1)男性身高160cm以上为合格;(2)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为合格;(3)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4)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为不合格;(5)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为不合格;(6)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为不合格;(7)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为不合格;(8)中、重度腋臭,不合格等。详见《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7、定向培养士官如何培养?

定向培养士官学制3年,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考生录取后,前2.5年在我校接受军政素养、科学文化与专业技术教育;后0.5年为入伍实习期,进入部队承训机构进行新兵训练和岗前实习培训。毕业后由各军种机关统一制定分配计划,分配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士官岗位,执行现役士官的工资标准,享受现役士官的相关待遇。批准服现役后首次授予军衔前(后0.5年入伍实习期间),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现行标准每月1000元。

8、定向培养士官的管理模式是怎样的?

学院对士官生进行准军事化管理,比照部队编制体制实行营、连、班的层级化管理模式。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外出请假制度等,努力培养士官生军事素养外化于行、内化于心。

9、士官生要学习哪些内容?

我院目前开设的5个专业主要为空军、陆军、战略支援部队培养高素质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网络类专业士官。在校期间除了像普通高校大学生一样学习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拓展课程、文化素质课程、职业资格认证外,还需要学习军政必修课、开展军事技能实践与体能训练。士官生入伍后,招收部队将开展军事共同科目训练与针对性专业学习与实习。

10、士官生在校生活条件怎么样?

(1)文体:学校建有综合式图书馆,方便学生日常学习和图书借阅。建有篮球场、足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和乒乓球场地,便于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2)餐饮:学院建有学生食堂,饮食兼顾南北口味,品种繁多,能安全、优质满足在校生就餐。

(3)住宿:学院建有士官生公寓,对定向培养士官采取集中住宿,统一管理。宿舍常年提供热水、设有地暖,方便定向培养士官生活。

11、士官生的业余生活是怎样的?

士官生在校期间,除了可以参加在校普通大学生参加的校园文化体育活动、学科竞赛、专业竞赛外,还能参加富有军队特色的军事体能竞赛、军歌大赛、担任军训教官、社会实践活动、赴部队参观见习、观摩部队军营开放日等活动。

12、定向培养士官学费有没有优惠政策?

我校定向培养士官各专业现行学费标准为5000元/学年。2015年11月,财政部出台新政:对定向培养士官施行国家资助,即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简单地讲就是对定向培养士官的大学学费“先缴后补”。

13、普通专业在校生可以进入士官班学习吗?

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招收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军动[2018]124号)文件规定:培养对象因淘汰或录取不足出现的空缺,每年年底前从同年级本专业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中进行选拔补充。即是说:被我校与士官生相同专业录取的普通专业学生,如通过学校会同招收部队按规定组织的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面试,入伍动机端正,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批可以增补进定向培养士官。

14、“定向培养士官”如何办理入伍手续?

培养对象完成前2.5学年的课程且修满规定学分,于第三学年12月份参加身体复检和政治复审,身体健康、政治合格,由兵役机关办理士官入伍手续。部队训练指导机构派出接兵人员,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完成档案交接,将招收的“定向培养士官”学生统一接入部队。入伍时间从当年12月1日起算,交接报到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培养对象入伍后,由部队训练指导机构完成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

15、士官生入伍后的军衔和服役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1)军衔:定向培养士官生毕业当年7月1日正式授予下士军衔,服役满2年后授予中士军衔,中士满3年后授予上士军衔。

(2)服役时间:根据《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参动[2010]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收的士官应当至少服满高一个军衔级别的服役年限。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和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简单的讲定向培养士官入伍后应该先干完下士的后两年,再完成中士的三年,总共干满5年。

16、士官生毕业后可以提干吗?

根据《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参动[2010]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收的士官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优秀、并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17、士官长是什么“官”?

士官长是士兵代言人,军官好帮手。当前,士官长的基本定位就是当好军官助手,当好士兵群体的“代言人”,当好基础训练的“总教头”,当好基层部队的“管理者”。连士官长从班长或担任相当于班长职务的士官中选拔,任期内表现优异的,可推选为营士官长,直至旅士官长。“士官长”享受相应级别军官的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我院从高年级的士官生中选拔思想品质好、学习成绩优、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强、军政素质过硬的学生担任低年级连队的士官长,协助军事辅导员管理和训练学生。

18、定向培养士官入伍后可以考学吗?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录取、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且学籍信息在教育部高校学生信息数据中心注册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放宽1岁;被评为优秀士兵或受到旅、团(含)级以上单位表彰或担任班长、副班长职务;服役期间受过处分的不得推荐;其他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9、士官基本待遇是怎样的?

批准服现役后首次授予军衔前(大学第六学期入伍实习阶段),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大学毕业授衔后,定向培养士官按规定享受以下待遇:(1)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2)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军人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奖励工资、地区津贴、岗位津贴、保健津贴、技能等级津贴等。(3)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4)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免费医疗和伤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保险待遇。(5)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6)退出现役,复员、转业的分别按照实际服现役年限计发复员费、转业费;退休的按照规定标准计发退休费。(7)三级以上军士长、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的四级军士长,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等。我校定向培养士官毕业授衔后的基本薪资按照部队现行工资标准一般在6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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