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腋臭能不能当兵当警察(有腋臭的人能当兵吗)

时间:2024-10-05 01:34:47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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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警校的详细体检流程及五个身体条件的各类疑问(详细篇)

上个月,发布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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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报考哪些警校,高三期间如何准备?

受到广大读者的关心,有很多的留言和私信询问有关警校报考的各类问题。因此准备再用几篇文章来详细介绍有关报考警校的各种疑问。

如果您喜欢这些文章,请关注一下,如助力本小编就在文末给予少许的赞赏。

今天主要详细说一下报考警校过程中的体检的各类问题:

报考警校的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是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体重指数计算方法:体重(千克)÷身高(米)÷身高(米)

(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5)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省公安厅组织对身高、体重、外观、血压、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综合作出体检结论。

体检的时候是夏天了,一般较热,建议穿宽松的衣服。体检当天一般不要求空腹,除非有特殊情况。

每个省体检的同学是很多的,一般分几个批次来体检和体测,比如山东省按以下几个时间点和批次来体检的:

第一项:一般来说第一个体检项目是测量身高:

身高是硬性要求,很严格。警校一般要求男生身高170cm以上,女生身高160cm以上。

量身高时一般是不穿鞋子的,并且测量精度要求比较高,有的同学差了0.5厘米都被淘汰了。那么5毫米之内的误差是否就一定可以过关了呢,这个也不一定,看具体警校了。

在身高上,差一点点、一两厘米,你想靠鞋垫或者垫脚混过去,那是根本不可能的,测量身高时不允许穿鞋和袜子的,垫脚也不可能,体检的工作人员是要全程关注的,当时,只要站到专业测量工具上面,不用等你反映,直接出结果,你连悄悄垫脚思考的机会都没有,如有明显的垫脚行为,工作人员会直接阻止你的。。

这时有同学就会问:我就差个0.005m可以吗?,比如1.695m或者1.595m能不能过?

答案:像这个身高条件要看具体情况了,假如当年参加体检人数不多,负责体检的审核组有可能放水,但现在报考警校的人这么多,放水不太可能了。但你如果是遇到这类情况,在现场时不要慌张,也不要表露紧情绪。解决办法的办法:可以向体检工作人员提出再重新测量一次,在你上测量仪器前,先提一口气,然后挺胸微微收腹平视前方,但千万不要仰头,会被警告的。

如果身高差个1.5cm及以上的同学,这是极可能遭遇淘汰的。对于身高的体检要求是很严的,即使你有一些“关系户”,估计在现场体检审核组那儿还是不行的。

二、体重:

对于体重,是按体重指数来考察的。

体重指数的计算方法:体重(千克)÷身高(米)÷身高(米)

合格的体重指数是有一个范围的,男性体重指数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对于体重来说,要么是体重轻,要么是超重,那如何通过这一项,秘籍如下:

体重轻的同学:你完全可以在高考之后放开的了吃,吃高热量的食物,一天吃个好几顿,一直吃到体重达标为止。如到体检那天还轻,可以多穿一些衣物,但不要太另类,为了过关也不要嫌热了,但也不能穿的太臃肿。但这种做法也是冒险的,有可能工作人员看情况不对,会让让脱掉衣服重新测量体重的。

还有一个现场解决的最佳解决方法:测量体重前喝水,喝到喝不下为止,这个方法是适合离达标不远的同学,如果太瘦,离目标还差很多,即使喝一桶水也不会管用的。

超重的同学:没什么可说的,高考完报,就马上节食和做减肥运动吧,有了进入警校的目标,就吃点苦吧。

三、视力:

高中时期大部分同学都近视,这里面问题最多的就是近视问题。

如决定要报警校了最好提前半年以上做近视手术。高考完了之后也可以,但要高考之后马上去做。最好做全飞秒手术,一般一周左右就会恢复,费用在2万左右。对于视力这块,在体检之前就不要天天抱着手机或平板看了,多在户外运动运动,在高光环境下是有利于视力恢复的。

近视手术没有时间上限制,也没有哪种手术方式限制(激光或者晶体植入),只要警校体检时,裸视视力达标即可。不像军校有提前半年的要求。

对做了视力恢复手术的同学,军校是有专业限制的,而公安警察院校目前没是有的。

视力检查时也很严格,如想戴隐形眼镜蒙混过关是不大可能的。

如是轻微近视,比如裸视视力一个4.6,另一个5.0。那么在警校体检前,可以用塑形镜进行矫正,在警校体检时,也可以裸视过关的。

四、色弱:是一项针对视力的图谱检查,只要能识别上面的图案数字就可以了。如识别出来就能可能是色弱了,是无法通过的。

五、外观:在身体外观上,警校的体检要求如下:

1、面部无明显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等),无嗅觉迟钝、口吃、鸡胸、腋臭、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严重静脉曲张;

2、五官、体型端正,身体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口眼歪斜、唇腭裂或术后明显瘢痕、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趾足(平板脚) 、驼背等;

3、面颈部无瘢痕,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瘢痛,其他部位无影响功能的身体癜痕(如创伤、烫伤、疤痕、胎记等) ;

4、无纹身,无重度腋臭,无肢体功能障碍;

5、无少白头:如只是有几根白头发或轻微的也没有关系的;如果白头发很明显,第一眼看上去,就能看花白的头发,肯定是不行的。

6、肝功:如小三阳,也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般是不能报考的。备注说明:如有小三阳,可以在社会招考警察时报考普通警察的,但特警不能报考。

7、疤痕和纹身:对于提前批公安院校警校的招生,一般都要求裸露部位不能有大的疤痕,比如面部,颈部,裸露的四肢。裸露部位如果有疤痕,面积小,不明显一般也是可以的。

穿衣服看不到的地方一般是不影响的,比如手术伤口。但如果是烧烫伤,面积又比较大,就可能有影响。对于面积小,但很明显的一般是不可以的。当然,具体还得看面试现场考官的尺度把握了。

在体检的时候一般要求头颈和四肢裸露,有纹身和明显的疤痕是不行的。一般如果穿夏天的衣服看不到的地方有疤痕大概率是没问题的。如果有纹身,就最好洗掉吧。

有同学问为什么不能有纹身和明显的疤痕呢?有一种比较官方的解释:就是保护民警在办案时不受处理对象的打击报复。办案时警察和被处理对象一定相对立的,如果警察身上有明显的纹身和疤痕,就容易让对方记住,在以后有可能会遭到打击报复,对自己造成伤害。

下面是对身体外观上的各类情况解释:

眼睛下方有一个不到2cm的疤痕,但是很明显,可以吗?

答:很明显的话一般不可以的。 眼眼附近的疤痕如果不太明显,一般是可以的。

大腿上有一条疤痕5cm,最宽处大约1cm,可以吗?

答:大腿上一般是没关系的。

小腿上面有手术疤痕可以吗?

答:如果不大,不明显的一般是没问题。

脖子上面有疤痕,如穿短袖看不到,可以吗?

答:面积不大应该可以的。如穿短袖又能看到,且比较明显的话,一般是不可以的。

胳肢窝附近有个疤有影响吗?

答:一般是没问题的。

胎记:胳膊上方有淡淡的胎记 面积比较大,影响吗?

答:一般会有影响的。

警校体检是否需脱光衣服?

答:很多学生认为,警校和当兵一样,需要脱光了,进行裸检。实际上,绝大部分警校都不需要裸检,不需要脱衣服,只检查手臂,小腿,也就是挽挽袖子,挽挽裤腿的事情。也有个别警校要求脱衣服,只保留内衣短裤进行检查,但不会和当兵那样全脱光,这样的警校警校也很少很少。

头上有一块比较大的脱发对上警校有影响吗?

答:面积大,又比较明显的话,一般是不能报考警校的。或者面试体检时一般会淘汰的。

高三学生9岁时得过白血病能报考警校吗?

答:理论上已经治疗好了,不影响训练,运动,学习,生活的,就可以报考。

虽然报考警校,填写考生本人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承诺表,里面有是否患过血液类疾病这个项目,但已经治疗好了,基本是不受影响的。

我现在视力已经1000多度了(19岁)想考警校,我该怎么办?

答:提前批警校对于视力要求都很严,一般要求裸视4.8以上。 你的情况只能做手术矫正达到裸视4.8以上才可以。当然能不能做手术还需要到医院做体检具体医生的答复为准。如果不能做手术,那就不能报考提前批手警校,但可以报考普通批次的警校对视力一般没有要求。

请问脸上有很多痘坑可以通过公安人民警察体检吗?

答:不影响,公安大学不是选美。只要愿意为人民服务,满足招生条件的都可以。

我最里面有一颗蛀牙可以报考警校吗?

答:报考警校有蛀牙没关系的,可以报考。

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孩子有一点轻微的色弱,不是色盲,可以报考吉林警察学院吗?孩子从小的梦想就是能当一名警察,双眼视力都是5.0

答:警校体检有一项针对视力的图谱检查,孩子能识别上面的图案数字就可以了。

对于体检当中的遇到的问题今天就讲这么多,如还有这方面相关的问题就留言或私信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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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征兵体检要求,不同兵种体检标准,体检注意事项来了!

2020年征兵史上最全征兵体检要求!不同兵种体检标准来了,望大家相互转发!

来源:军营内外

想参军,首先要了解政策,看看自己的身体是不是符合条件,若是有不可克服的差距,那就不要抱太大希望了。下边一起看看体检标准,先看看简版,文末有详细版本。
体检标准简洁版

身高体重 

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特勤人员:

◐ 坦克乘员162—178cm;

◐ 潜水员168—185cm;

◐ 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

◐ 空降兵168cm以上;

◐ 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

◐ 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

◐ 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

◐ 中央警卫团、武装警察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

◐ 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体重:

◐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标准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半年后,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辅助检查

 *征兵体检心电图:

正常心电图和大致心电图合格。

*腹部超声合格标准:

◐ 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

◐ 轻、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

◐ 胆囊壁微小息肉和胆固醇结晶;

◐ 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方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直径不超过3厘米;

◐ 肝内钙化灶不超过3个,每个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发肾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

◐ 肾错构瘤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

◐ 肾盂宽不超过1厘米,输尿管不增宽;

◐ 妇科B超: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厘米,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小于3厘米。

(4至7条潜水、空降兵不合格)

其他问题

  ◐ 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 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

◐ 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成功报名后,确定参加体检前,需要注意的事项

1、身高、体重检查

注意:空腹,测量时脱去鞋、帽、外衣等。取立正姿势,挺胸收腹。

2、视力检查

注意:体检前避免过度用眼,如熬夜,长时间用电脑或手机,避免在强光下活动。体检时不可佩戴眼睛及隐形眼镜。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术前检查要严格,选择合适的手术,术后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无并发症,视为合格。

3、外科检查

注意:需裸身检查。无纹身、纹眉、疤痕,皮肤病,畸形。

4、验血

注意:抽血前2-3天宜进清淡饮食,避免食用高蛋白和高脂肪、高胆固醇的食物,禁止饮酒。检查当日空腹,禁食水,避免剧烈运动。

5、测血压

注意:检查当天着宽松衣服。测血压时,先静坐片刻,使其精神安静下来。情绪紧张、剧烈运动之后不要立即测血压。测量时身体坐正,手臂平放,手心向上,上臂和心脏在同一水平位上,肌肉放松,平稳呼吸。

6、心电图

注意:检查前应安静休息5分钟左右,不能在跑步、饱餐、冷饮或吸烟后进行检查。

7、耳鼻喉检查

注意:检查前保持鼻腔、耳道清洁。

8、口腔检查

注意:检查前2-3天清淡饮食,避免食用辛辣刺激性食物;保持口腔清洁。

9、尿液检查

注意:留取中段晨尿,保持尿标本清洁。送检尿量不少于10ml(至少达到一半尿杯的量)。

10、胸透/胸片检查

注意:体检前几天避免感冒咳嗽,胸部不要有硬物遮挡,注意不要带金属的饰品,衣服上不要有金属配饰或其他亮片等。

11、B超检查

注意:体检前一周最好清淡饮食。上腹部超声(肝、胆、胰、脾、肾)检查需要空腹,检查前8小时(即检查前一天晚餐后)不宜再进食。下腹部超声(膀胱、前列腺、附件、膀胱)检查需要憋尿,检查前2-3小时应停止排尿,必要时饮水800-1000ml,保证膀胱充盈。


应征公民体检标准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 m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 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条件兵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款,条件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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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标准简洁版

身高体重

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特勤人员:

◐ 坦克乘员162—178cm;

◐ 潜水员168—185cm;

◐ 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

◐ 空降兵168cm以上;

◐ 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

◐ 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

◐ 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

◐ 中央警卫团、武装警察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

◐ 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体重:

◐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标准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半年后,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辅助检查

*征兵体检心电图:

正常心电图和大致心电图合格。

*腹部超声合格标准:

◐ 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

◐ 轻、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

◐ 胆囊壁微小息肉和胆固醇结晶;

◐ 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方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直径不超过3厘米;

◐ 肝内钙化灶不超过3个,每个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发肾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

◐ 肾错构瘤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

◐ 肾盂宽不超过1厘米,输尿管不增宽;

◐ 妇科B超: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厘米,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小于3厘米。

(4至7条潜水、空降兵不合格)

其他问题

◐ 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 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

◐ 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成功报名后,确定参加体检前,需要注意的事项

1、身高、体重检查

注意:空腹,测量时脱去鞋、帽、外衣等。取立正姿势,挺胸收腹。

2、视力检查

注意:体检前避免过度用眼,如熬夜,长时间用电脑或手机,避免在强光下活动。体检时不可佩戴眼睛及隐形眼镜。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术前检查要严格,选择合适的手术,术后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无并发症,视为合格。

3、外科检查

注意:需裸身检查。无纹身、纹眉、疤痕,皮肤病,畸形。

4、验血

注意:抽血前2-3天宜进清淡饮食,避免食用高蛋白和高脂肪、高胆固醇的食物,禁止饮酒。检查当日空腹,禁食水,避免剧烈运动。

5、测血压

注意:检查当天着宽松衣服。测血压时,先静坐片刻,使其精神安静下来。情绪紧张、剧烈运动之后不要立即测血压。测量时身体坐正,手臂平放,手心向上,上臂和心脏在同一水平位上,肌肉放松,平稳呼吸。

6、心电图

注意:检查前应安静休息5分钟左右,不能在跑步、饱餐、冷饮或吸烟后进行检查。

7、耳鼻喉检查

注意:检查前保持鼻腔、耳道清洁。

8、口腔检查

注意:检查前2-3天清淡饮食,避免食用辛辣刺激性食物;保持口腔清洁。

9、尿液检查

注意:留取中段晨尿,保持尿标本清洁。送检尿量不少于10ml(至少达到一半尿杯的量)。

10、胸透/胸片检查

注意:体检前几天避免感冒咳嗽,胸部不要有硬物遮挡,注意不要带金属的饰品,衣服上不要有金属配饰或其他亮片等。

11、B超检查

注意:体检前一周最好清淡饮食。上腹部超声(肝、胆、胰、脾、肾)检查需要空腹,检查前8小时(即检查前一天晚餐后)不宜再进食。下腹部超声(膀胱、前列腺、附件、膀胱)检查需要憋尿,检查前2-3小时应停止排尿,必要时饮水800-1000ml,保证膀胱充盈。

应征公民体检标准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 m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 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条件兵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款,条件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来源:肇庆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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