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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狐臭拒绝应聘(狐臭被嫌弃)

时间:2024-06-18 09:24:38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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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第一天,因为“腋臭”室友开始嫌弃我了

盼望着,盼望着,终于考进自己理想的大学,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进入新学校,结识新朋友。报道、进入新宿舍、办校园卡忙活了一整天好不容易坐下好好和舍友聊会天,突然有人说,怎么有股狐臭味,其他人纷纷撇清,这时你涨红着脸,小声回答道,是我的味道。就这样,你的大学生活尴尬的开始了。

原本你以为的小事却成了你交流的最大阻碍,舍友们总是有意无意的躲着你,集体活动从不叫你,你只能在宿舍翻着朋友圈,看着他们出去玩的合照,这时你是什么感受?

你学的市场营销,你很热爱你的工作,梦想着毕业后能够靠自己的努力把好的产品介绍给更多人,实现自己的价值。

但是当你毕业后,本来很缺人的市场却没有等到一家公司的通知,工作人员的解释都是:不好意思,先生/女士,您身上存在狐臭现象,不符合我们的应聘要求!

在随后的几家公司里,都是同一个理由把你拒绝了。没想到,因为腋臭,你成了与社会格格不入的人。

因为狐臭打碎了你四年的梦,自己都开始怀疑,我还有希望做这个工作吗?

其实,他们跟我们一样,有追求、有理想,有家庭,就是因为这个小小的腋臭让他们的生活变得一团乱。但这个不是疾病啊,只要去医院治疗是可以去掉的啊,我们没有必要去排斥他们。

济南现代皮肤病的医生也想呼吁大家:他们身上只是有异味而已,他们没做错什么,希望大家能用平常人的心对待腋臭患者,他们需要我们大家的关爱,不需要大家做什么,哪怕见到他们给一个微笑,他们都会感到开心。

如果你有腋臭问题可拨打热线:0531-86988177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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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说明是否有狐臭、养宠物,遇奇葩招聘怎么办?

河北邯郸市读者宋先生近日来信反映,自己在应聘某公司人事岗位时,被要求详细说明恋爱经历以及持续时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填写恋爱经历的目的是考察应聘者的“情商”,这让宋先生无法接受。在有关部门的介入下,该公司意识到要求应聘者填写恋爱经历的做法欠妥,已经删除这一要求。

要求说明父母兴趣爱好、写明是否有狐臭、列举婚育计划、询问家中是否养有宠物……在就业市场上,一些奇奇怪怪的招聘要求屡见不鲜。而一些侵犯求职人员个人隐私、招聘条件涉嫌歧视等情形,更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劳动者既有如实说明基本情况的义务,也有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自身需要加强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小辉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对于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信息问题,求职过程中劳动者有权拒绝。

而对于一些涉嫌歧视的招聘条件,班小辉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对招聘中涉嫌歧视的信息告知内容作出更加清晰的规范。目前,人社部等部门出台的规定中已经明确强调,招聘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等。但在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执法力度。”

“法律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好武器。当应聘者在求职中遭遇‘奇葩’招聘、就业歧视时,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职能机构投诉,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班小辉表示,应聘者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在招聘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奇葩”要求,人社部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法规政策,不断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今年3月,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大就业权益保护”,要求加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着力规范网络招聘秩序,依法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乱收费、就业歧视等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人民日报)

求职因“头秃”被拒?涉嫌违法

来源:法治日报

李一鸣

近日,四川成都某公司在招聘前台时,明确要求求职者需“头发浓密”,引发网友热议。

工作经验不足可以积累,能力不够可以历练,但因发量稀疏被淘汰出局,求职者未免太委屈。事实上,近年来如此“奇葩”的招聘规定并不鲜见。从要求求职者“详细诉说恋爱经历”,到“写明是否有狐臭”,再到“拒聘某省人”……诸多不应该成为工作门槛的要求,变成了求职“拦路虎”。但你知道吗?用人单位的这些“奇葩”规定与要求,有些已涉嫌违法。《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主任姜俊禄解读了职场上的那些“奇葩”制度背后的法律问题。

姜俊禄介绍,一般来说,凡是设定与工作内容没有关系的就业条件,就会认定为就业歧视。发量、地域、星座等要求跟具体岗位没有任何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以无关条件限制入职,已涉嫌违法。根据就业促进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另外,根据劳动法第12条、第13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如果求职者在应聘时遇到就业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利。

那么,在面试时被用人单位要求回答“恋爱史”“是否有狐臭”等问题,是否涉嫌违法?

姜俊禄说,对于与劳动关系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用人单位无权过问,求职者可以不予回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求职者虽然有如实说明基本情况的义务,但“恋爱史”“是否有狐臭”等问题属于个人隐私,求职者有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要求求职者作答,就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当求职者成功踏入职场,就再无烦恼了?实际上,个别用人单位内部的“奇葩”规章制度,也让人“有苦说不出”。“女员工在×年内不得生育”“生娃需自动离职”“没回复工作群消息被罚款”“上厕所超过10分钟被扣绩效”这些为难劳动者的“花样”,都曾真实发生过。

生育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人权,女性何时生育、是否生育均为个人自由,受到法律保护。姜俊禄表示,根据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员工。

姜俊禄最后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实体判断,一个合法的规章制度必须满足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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