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玉林的黄先生反映,他在南宁福康医院治疗腋臭时遭遇手术中被加价8000元,且手术后发生溃烂等问题。
南宁福康医院。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黄乒宾摄
投诉:手术台上遭遇加价
24岁的黄先生告诉记者,今年2月16日,他通过南宁福康医院治疗腋臭的网络广告添加了客服微信,然后预约了该院的手术。
2月18日,黄先生来到南宁福康医院。该医院腋臭诊疗中心的吴医生给他做常规检查后,拿出一份价目表,推荐他选择4000元以上的项目,黄先生选了4555元的项目。他担心还有后续收费,吴医生称除换药需一两百元,没有其他费用。
一个多小时后,手术快做完时,吴医生表示,恢复治疗还需4000元到1万元。黄先生问能不能不做,对方说,如果不做的话,伤口恢复不快,容易出现褶皱,影响美观。黄先生被吓着了,只好同意再交8370元。
记者从黄先生的微信支付凭证看到,他在当天下午1时47分交了4555元,下午3时38分交了8370元,共计12925元。
就诊前,南宁福康医院的“刘医生”称全部费用包括手术费1560元、术前检查费195元、麻药费80元。受访者供图
波折:术后伤口溃烂
术后,黄先生添加了医生的微信。2月19日复诊后,他告知医生自己在外地上班,没办法每天回来复诊,医生称可在当地护理伤口。
于是,他在医生的远程指导下,每天到当地的医疗机构用碘伏消毒伤口、更换纱布,但
伤口还是发生了感染,双侧腋窝溃烂流脓,有两周时间痛苦不堪。一个多月后,伤口终于愈合,但留下明显的疤痕。
黄先生认为,这家医院存在诱导消费和强制消费的嫌疑,且实际治疗过程与之前宣传不符,要求医院按照他消费金额的3倍进行赔偿,并向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12345系统反映了情况。南宁市江南区卫生健康局在该平台答复称,该局已立案调查,目前正在办理中。
回应:患者已签字同意
记者在南宁福康医院采访时看到,多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正在进行调查。
5月29日,卫生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南宁福康医院检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黄乒宾摄
该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黄先生到医院面诊时,自主选择了价格4280元的手术,手术前交了化验费、麻醉费及手术费,共计4555元。
手术前,医生已告知他手术治疗情况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黄先生表示知情,并签字同意手术。手术过程比较顺利。术后,黄先生自行从3楼步行到4楼的治疗室观察,医生向他介绍了手术前在手术知情同意书里已告知的恢复治疗方案,黄先生选择了8370元的方案,并签字同意。
此外,医院认为,感染是黄先生不遵医嘱所致,最多可退8370元的恢复治疗费用。
进展:仍在调查处理
黄先生告诉记者,6月30日,南宁市江南区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致电给他称,此案涉及的虚假宣传方面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他们已跟该部门联系,因情况较为复杂,办理时间延长3个月。
截至7月11日,黄先生仍在等待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
来源:南国早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一、患方陈述
患者史某,女,1978年1月3日出生,于2018年12月4日在被告医院进行左侧腋臭微创治疗术,术后原告左侧腋窝处一直麻木疼痛,左臂肌肉萎缩,2020年8月原告向被告反映,被告答应为原告免费做中医针灸治疗,但麻木疼痛仍然存在。2021年6月30日,原告到x省立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复杂性区域疼痛综合征、神经病理疼痛。
二、被告x市第一医院辩称
治疗方法得当。被告在对原告采取相关治疗方法前已向原告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采取的治疗方案也是经原告同意进行的,基于此被告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无任何过错。
原告所称的疼痛是一种特异性体质的自我感知,没有通过仪器予以验证其这种疼痛是否真实存在。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无任何赔偿义务。
三、鉴定意见
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系轻微原因,参与度拟为10%到15%;被鉴定人史某之伤情不构成伤残。
四、证据
1、x市第一医院病历及手术执行同意书一份,证明原告在x市第一医院做了手术。
2、x省立医院门诊病历两份及医疗费单据两份,证明原告因腋下手术患复杂性区域疼痛综合症、神经××理疼痛。
3、x手足护理店出具的工资证明及工资表一份,证明我之前一直在该店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治疗误工六个月,产生误工费18000元。另外我在被告处手术后因左侧腋窝处一直麻木疼痛向被告反映,被告给我做中医针灸治疗,期间也产生误工费4000元,以上合计22000元。
4、交通费单据十一张,证明我在x省立医院治疗过程中花费的交通费共计3707.4元。
5、鉴定费单据三份,证明两次鉴定花费鉴定费14080元。
6、x市第一医院针灸科诊疗卡照片一份,证明我在被告处做针灸治疗四十次,做了近三个月,产生了误工费。
7、x市x眼科医院的病历一份,证明因被告的医疗失误,导致原告神经受损。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449.14元。原告在x市第一医院、x省立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共花费门诊及医疗费2994.28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449.14元(2994.28元×15%)。
2、护理费144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护理期间,因原告伤情较轻,依法应确认原告在手术及术后拆线期间(12.4-12.11)的8日为误工期间,该期间由1人护理。按照护理人员一人一天120.00元的标准,被告应赔偿原告护理费144元(8天×120.00×15%)。
3、误工费900元,因原告未提供医嘱证明证实误工休息时间,经鉴定也未能确定误工期间,本院按照原告手术治疗期间8日、针灸治疗期间40日存在误工的事实结合误工日评定准则的规定酌定原告误工期限为60日;根据原告日收入100元的标准。
4、据计算,原告在治疗、检查期间,共花费交通费134.4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交通费20.16元(134.40元×15%)。
六、庭审意见
基于本案被告的过错程度,损害结果对原告今后生活影响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按照15%的标准赔偿。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第一医院赔偿原告史某13513.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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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贴出律师函,称陕西西安未央品优牙都口腔门诊部一名牙医偷拍其照片,并配上侮辱性等文字公开发布至某社交平台。相关信息恶意侵犯其肖像权,带有诋毁言语,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医学界”发现,网名“一枚资深单身牙医”的小红书账号上传的患者就诊照片并未打码,能看清容貌。配文包括“含情脉脉的看着我”“小姐姐和我搭不搭,你们同意她做我女朋友”等内容。有网友留言称,患者“衣着性感”,该牙医则回复说是“故意的”。
律师函要求西安未央品优牙都口腔门诊部向患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等。若该门诊部在收到函件3日内未妥善解决此事,律师将向当地卫健委等投诉,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本文发布时,在涉事社交平台上已经无法搜索到该名牙医的注册账号,其发布内容已经删除。
“医学界”联系到患者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确认了上述律师函的真实性。对方表示,今天是发出律师函后的第一天,到下周一若无进展,会采取下一步行动。据了解,牙科诊所辩称,那些都是牙医个人行为,和诊所没有关系。律师目前尚未联系到上述涉事牙医本人。
“近年来,各地都在加强对患者隐私的保护、管理,制定配套政策,出台相关草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钱陈律师告诉“医学界”,社交媒体不断发展,更易发生触犯患者隐私等事件。如果医生未告知患者,就在社交平台、直播间等露出有患者名字、头像的画面,或是相关影像学检查结果、诊断报告等,就属于侵犯隐私。“这种情况下,患者一告一个准。”
若上述西安牙医发生的情况真实,并最终闹上法院,涉事医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根据今年5月发布的《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3人,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但若以营利为目的,泄露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将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保护隐私,越来越严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分院陈斌钻研腋臭这个细分领域有数十年。他真切地感受到,患者对于隐私的重视程度明显增强。“如今找我看病的患者,连挂号都不想实名。你让他们扫二维码,使用一些互联网平台开展医患沟通、诊后管理。有不少人担心隐私泄漏,要么不留真名,要么干脆不用、不联系。”
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拥有保护自身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不受任何形式外来侵犯的权利。从多地近年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来看,可以发现针对患者隐私保护的条款,都有从严、从重管理趋势。
5月15日,天津市卫健委印发“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卫生健康(爱国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2023年版行政处罚基准),涉及传染病防治、中医药、计划生育与妇幼等11个维度。
在医疗卫生相关文件中,事涉执业医师的行政处罚规定有12条,数量和2018年版文件一致,但内容有较大改变。比如,针对“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2023年版行政处罚基准认定泄露1名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且不存在违法所得,裁量类别属于“从轻”,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泄露2名以上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或存在违法所得的,应“从重”裁量,不仅要警告、罚款,还要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根据天津2018年版文件,单次泄露涉及6名患者以上的,才属于“从重”处理类别。处罚手段包括停止至少8个月的执业活动,但无需罚款。
同期,重庆市卫健委公开征求《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及具体裁量基准》意见。根据相关内容,针对泄露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涉事医师或有3次机会。第一次发生时,会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人次数、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第二次时,会在罚款基础上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第三次可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事不过三”的管理规定,还体现在《上海市执业医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其内容显示,针对首次泄露患者隐私的,予以警告。再犯者将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第三次及以上泄露患者隐私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证书。根据上海卫健委公告,这份原发于2015年的文件已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在北京,“事不过三”是指涉事人次。《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2023年1月修订)》称,泄露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超过3人次、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此外,北京针对此类违法行为设有至少24个月的公示期。
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告诉“医学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权限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尺度和标准,它旨在解决同案不同罚、量化执法等问题。“它要保障出现同类违法行为后,大家面临的处罚标准是一样的,不会出现暗箱操作,也不会突破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限度。”
这几类情况最易触雷隐私
多名受访者表示,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我国更细化、强化地保护患者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等都有相关条款。
202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新《医师法》)第56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多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的罚款数额,多源于新《医师法》这一条。
对比旧《医师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要进行相应处罚”,新《医师法》降低了医师泄露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的处罚门槛,进一步加强对患者隐私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疏于患者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医疗机构也面临处罚。包括毁损患者社会形象而触及《民法典》,也可能因情节恶劣、触犯《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可能处以5000万元的罚款。山西、江苏扬州等规定,对患者生活、工作等造成严重影响,可以责令机构停止相应执业活动。根据我国《刑法》等,医师、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还可能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各种法规愈发严格的形势下,各地仍频频出现患者隐私被曝光事件。2019年10月,歌手林某在江苏镇江举办演唱会,因身体不适前往镇江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当日下午,林某就医信息即被泄露。
新冠防疫期间,多地有确诊患者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遇网络暴力。《半月谈》梳理称,仅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至少出现10起流调泄露事件。信息泄漏者涉及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卫生健康行政机关领导。
张勇律师结合工作经验指出,在两种场景下,医师最易侵犯患者隐私。第一,男性医师给女性患者做妇科检查。第二,医师进行健康科普时,露出患者信息。“有些医生利用社交媒体、直播诊疗过程。涉及到患者面貌时,可能会打马赛克。但熟悉患者的人一看能看出这是谁,就属于侵权。”
2022年1月18日,山东日照一位男妇科医生在网上直播妇科手术。随后,该名涉案医生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年1月31日,江苏昆山一位男妇科医生在个人社交媒体公开发布患者就诊照片、涉及隐私部位。2月1日,昆山12345反馈称涉事医生已暂停执业,相关部门启动调查。
钱陈律师指出,常见但医务人员未意识到的侵权情况,还包括问诊后,医务人员通过微信等渠道,与其他不相关人员讨论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导致患者隐私及个人信息泄露。“医师们要特别注意。一旦涉及患者真实个人信息、相关病历信息等,一定要事先经得患者同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资料来源:
1.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卫生健康(爱国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天津卫健委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2〕27号
(了解更多,请关注“医学界”微信公众号yixuejiezazhi,在手机端下载医学界医生站App)
来源:医学界
责编:钱 炜
编辑: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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