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保报销相关政策规定,例如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神经内科、妇科、传染病科等在医保可报销病种范畴内,而腋臭只是一种症状,作为可选择性、非疾病治疗项目,是不属于医保报销范畴之内的。
而医生指出:患者要想少花钱治好腋臭,首先要做好这三点:
一、腋臭治疗少走弯路:腋臭是由人体大汗腺变异所引起的疾病,治疗腋臭的有效办法就是手术清除大汗腺,偏方治疗、药物治疗、注射治疗等方法只是暂时抑制腋臭,需要反反复复一直治疗,这样不但会增加腋臭治疗的花销,而且还会导致症状加重,增加以后的治疗难度。
二、选择医院和技术要专业的:当下很多医院依旧采用传统手术或者初级微创手术治疗腋臭。此类治疗成本低,价格便宜,很多患者因为盲目追求低价,最后造成腋下组织损伤,留下严重疤痕,患者还需进行二次治疗,导致花费增大。
三、一次治疗能达到祛臭的效果:腋臭的反复治疗会增大开销,想要做到少花钱治腋臭,就要达到一次治愈的效果。定位探测,精准清除,专业护理是手术祛除腋臭的三驾马车,面对治疗的选择,要进行综合考虑,选择最优的治疗方法。
很多患者对不能使用医保卡报销来少花钱治疗腋臭充满失望。而如何做到让患者花更少的钱体验到更安全更专业的腋臭诊疗服务,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医疗服务问题。
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昭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10号)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昭政发〔201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待遇项目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因病情需要的以下医疗待遇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门诊待遇;
(二)住院医疗待遇;
(三)生育医疗待遇;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待遇;
(五)特殊困难人员医疗待遇。
二、目录范围和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的相关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门诊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住院(含特殊病门诊)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门诊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20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
三、不予支付范围
(一)超出规定目录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费用。普通门诊中的MRI(磁共振成像)检查费。
(二)非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待遇封锁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三)医疗事故、工伤等第三方责任有明确赔偿对象的;酗酒、服毒、自杀、他杀、自残、行凶、斗殴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四)与所患疾病诊断无关的辅助检查费用、治疗费和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
(五)非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产、引产、结扎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不孕不育治疗费用,试管婴儿费用,保胎费用。
(六)病人诊治(门诊或住院)期间产生的非医疗性费用:如手术病人的安全保险费、陪护费、担架费、水电费、空调费、取暖费、出诊费、交通费、急救车费、资料费和生活消耗品费用等。
(七)各类美容、整容、整形产生的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雀斑、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鞍鼻、平疣、面膜洁齿、染发、治疗白发;口吃、狐臭、安装假肢、假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近视眼矫正术、透目全成术、义眼安装、镶牙、打耳眼等费用;正畸等不影响正常生理功能的矫形费用。
(八)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例行体检费,各类保健、预防服药、接种、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费用,围产期保健费,司法医疗鉴定费;劳动医疗鉴定费、各种病情证明费。
(九)各种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及磁疗用品费用。如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各种自用的诊疗材料和器具费用。如胃托、注射器、体温表、助听器、健脑器、肾托、护膝带、摆睾带、疝气带、药枕、药垫袋等。
(十)各种疫苗类生物制品(除狂犬疫苗)。
(十一)各类保健品。
(十二)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次日起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条件住院的医疗费用。
(十三)用于科研、临床验证的各种检查治疗及药品的一切费用。
(十四)各类会议所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
(十五)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六)在统筹区内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区外民营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切费用(急诊抢救72小时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外)。
(十七)次年5月31日后仍未报销的医疗费(因特殊情况逾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除外)。
(十八)未经卫计、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未确认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国家定价的药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超出规定差率收取的费用。
(十九)统筹区内综合三级医疗机构(除中医门诊外)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
(二十)民营医疗机构、药店发生的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特殊病门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一)传染病暴发流行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大范围伤病的医疗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待遇标准
(一)门诊医疗待遇
1.普通门急诊(包括西医和中医门诊)
(1)普通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已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西医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基金支付60%,中医门诊医疗费基金支付70%,未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西医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基金支付55%,中医门诊医疗费基金支付70%;一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和二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西医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基金支付40%,中医门诊医疗费基金支付60%;三级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类医疗机构西医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基金支付30%,中医门诊医药费基金支付50%;三级协议定点综合医疗机构中医门诊医药费基金支付50%。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已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基金支付75%,未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基金支付70%;一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和二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西医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基金支付50%,中医门诊医疗费基金支付60%;三级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类医疗机构西医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基金支付40%,中医门诊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50%;三级协议定点综合医疗机构中医门诊医疗费基金支付50%。
2.一般诊疗费
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按《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 114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保基金全额支付,每人每日基金仅限支付一次一般诊疗费。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一般诊疗费不予支付。
3.急诊抢救
发生危急重症的参保患者,在72小时内发生的不间断急诊抢救医疗费(不受就医地医疗机构性质限制),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标准支付。具体办法仍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268号)文件执行。
4.美沙酮门诊
参保居民因疾病需要服用美沙酮门诊治疗的,每人每日由基金支付5元。美沙酮提供单位必须是由卫生部门指定的美沙酮服务门诊,并且严格按照用药相关要求现场口服,每月经主管单位确认后到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予以支付。
5.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待遇另行制定。
(二)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金按比例支付。
(1)普通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起付标准为150元,支付比例为90%,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支付比例为95%;一级(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400元,支付比例为80%,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支付比例为85%;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支付比例为60%,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支付标准为70%;统筹区外公立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支付比例50%。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收起付金,支付比例为95%;一级(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400元,支付比例为85%;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支付比例为70%(含起付金);统筹区外公立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70%(含起付金)。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单人单次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到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继续住院治疗,15日内再住院的不重复收取起付金;逾15日再住院的,按照相应级别收取起付金。
2.分级诊疗
因病情需要确须由二级转至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不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在上述支付比例基础上下调10个百分点。
在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中,下级医疗机构转上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应补差;上级医疗机构转下级医疗机构的不再收取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3.床位费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床位费不超过30元/日/床按比例报销,重症监护床位费不超过70元/日/床按比例报销。
实际发生床位费不足限额费用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发生的床位费用超过限额费用的按相应支付限额进行支付。
4.带药量规定
普通住院,出院结算时一次性带药量不超过7日。
5.新生儿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28天内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按已办转诊转院支付比例给予报销。
死亡新生儿在生存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父母双方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自出生当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超过90天后办理参保手续的,自参保登记之日起30天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大学生住院待遇
我市参保的全日制在读大学生,在统筹区内三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和统筹区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统筹基金支付70%。
7.其他情形
居住地位于多省交界处的我市参保人,需到附近省份所属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及就医医院情况提出申请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照统筹区内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报销。
8.重特大疾病
重特大疾病相关待遇政策另行规定。
(三)生育医疗待遇
1.参保人员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和定额支付。在统筹区内二级及以下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生育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免费生育,医疗机构不得将费用变相分解转嫁给患者承担,除伴有规定的并发症外,顺产包干1800元,剖宫产包干支付:一级2200元、二级2800元;在统筹区内三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生育费用实行定额支付,顺产2000元、剖宫产3000元。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从怀孕开始到生育期间,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流产,小于4个月病理性流产的,按800元/例包干支付,大于等于4个月且小于7个月病理性流产的,按照1200元/例包干支付,大于等于7个月生育或病理性流产的按顺产待遇支付。
伴有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异位妊娠,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并发症的按住院待遇进行支付。
2.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费用按统筹区内相应级别支付限额进行支付,实际发生费用不足限额费用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3.生育包干费用不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
(四)特殊困难人员医疗待遇
1.人员范围
城市“三无”人员(城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的参保人员。
2.门诊待遇
对特殊困难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就诊,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一般诊疗费按相关待遇规定执行。
3.住院待遇
特殊困难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不设起付金,按照转诊转院规定的在统筹区内三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及统筹区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在现有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五)大病保险待遇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合规自付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在大病限额范围内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报销。具体办法按《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昭政办发〔2017〕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5日
来源丨微昭通
责编丨郭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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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以保障住院治疗和门诊特大病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二、哪些人属于参保对象?
凡具有我县辖区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都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范围内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保、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三、如何参加城镇居民保险?
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襄河镇的在户籍所属社区、其它乡镇的在各村镇医保经办机构登记缴费。
四、参保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每年按照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缴费,2019年缴费标准为每人220元。
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和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等特殊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代缴,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落实;其他救助对象由县根据财力给予适当补助。
政府财政配套补助资金按国家、省规定的筹资政策执行。
五、参保人员在什么时间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制度,参保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待遇。
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人员,在办理补缴手续时,办理机构应上述条款内容明确告知参保人员,并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新生儿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凭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后可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目前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不受参保年度跨转限制,如果在跨年度时已经产生医疗费用,则须同时缴纳俩个年度的参保费用,方可享受医保待遇。如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未参保缴费,后期再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按一般居民补缴政策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待遇。)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费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不含普通门诊)。
(一)住院医保待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进入医保基金支付前,先由居民个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称为“起付线”,超过的费用再按比例报销。具体见下表:
医院类别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一类(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50
90
二类(县内二级、城市一级医院)
400
85
三类(城市二级、县内三级医院)
500
80
四类(城市三级医院)
700
70
五类(市外医院)
1200
按市内同类医院比例上下降10个点
预警医院
医疗费总额25%(最低1200)
40
另外: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低于35%的,按35%保底报销(预警医院除外)。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重度残疾人(享受残疾人补助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补偿,免除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恶性肿瘤防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的特殊病患者,参保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预警医院除外)。
对农村贫困户在县、市、省内医院住院,合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实行“351”政策:即:县内级医院个人合规自费超过3000元的、市内级医院个人合规自费超过5000元的、省内级医院个人合规自费超过10000元的医疗费用由民政兜底报销。
对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较重的还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即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属于合规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今年为20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比例为:0—5万(含)支付50%,5—10万(含)支付60%,10—20万(含)支付70%,20万以上支付80%。上不封顶。
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医保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今年始大病保险无须病人二次报销,直接在网上一站式结算。
(二)普通门诊保险待遇:实行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仅限于在乡镇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的门诊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可报销费用报销比例为55%,单次封顶30元(乡镇和社区级)、20元(村级),2019年年度封顶仍为150元/人。
(三)普通慢性病保险待遇:今年的普通慢性病种有:Ⅱ期及以上高血压、心脏病并发心功 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失代偿期肝硬化、慢性阻 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 慢性肾病(非透析治疗)、慢性活动性肝炎、风湿类风湿性关 节炎、结核病、脑梗塞及脑出血后遗症期、冠心病(心肌梗塞)、 癫痫、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重症肌无力、强 直性脊柱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干燥综合征、肝豆 - 3 - 状核变性、脑性瘫痪、晚期血吸虫病、间质性肺炎、抽动症 (障碍),共26种。
普通慢性病限于一级以上医院(含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与所鉴定慢性病种相关的门诊费用报销。起付线为150元,可报销费用比例为65%,年度封顶5000元。
(四)、特殊慢性病保险待遇:今年特殊慢性病种有: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 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置入术后、儿童先天性心脏 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共10种。
特殊慢性病限于一级以上医院(含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与鉴定慢性病种相关的门诊费用报销。报销政策按照住院报销待遇执行。
农村贫困户门诊普通、特殊慢性病符合规定的自费部分,实行“180”政策,即:普通慢性病合规自费由民政全额兜底报销,特殊慢性病合规自费由民政按90%再次兜底报销。
另根据目前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规定:
凡是严重慢性病人(包括普通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就诊时必须执《慢性病》证、社保卡或身份证,医生应根据慢性病种单独开据治疗检查项目,如涉及别的病种要另外开据处方。
慢性病人如因慢性病就诊,必须在就诊医院直接结算(市外非联网医院除外),不许以任何理由不结算还开据发票,否则此发票不予报销。如因医院未要求病人提供《慢性病》证的,而未及时结算的,此笔费用由该医院承担。
慢性病人报销在医院或市外医院的费用,必须是针对该慢性病种的医疗费用,如:高血压病只能报销降压类药,糖尿病只能报销降糖类药和化验血糖的费用等,凡与该慢性病无关的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慢性病患者应就近在所在医院就诊购药,各医院如本院有慢性病的诊疗药物和项目,不准无故开据外购处方和外检单,否则此费用由该医院支付。确需外购外诊的须经医生申请,医院领导或医院医保办审批报医保中心备案,才可以到定点的医疗机构就诊。
(五)其他罕见的门诊慢性疾病必须经专家认定,再报市级经办机构审核确定为何类慢性病。
(六)住院分娩保险待遇:因城乡居民无生育保险,所以居民分娩只享受医保定额补助1000元,产后并发症和合并症的可报费用10000元以下的按40%比例补偿,10000元以上的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报销。
(七)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对在校学生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为50元,可报销费用比例为60%,年度封顶3000元。
住院费用报销:住院医疗费用中可报费用的起付线以上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封顶30000元,不实行保底报销政策,住院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范畴。
(八)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须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按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
(九)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死亡(未发生医疗费用),一次性补助10000元。
(十)报销中的其它有关规定:
1、转诊转院:报销比例按市外报销比例执行,未经转诊到市外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再降低五个百分点。
2、医保用药:所有可报医疗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目录要严格区分甲、乙、丙(自费)类,乙类药品须分别按10%—30%的比例自付,丙类须区分合规自费和不合规自费。
3、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单价超过5000元的医保可报销的诊疗项目,一律按5000元计算,同时按80%计入可报费用。
(1)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A、服务项目类
a、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诊疗费、家庭病床费等。
b、自请特别护理费、优质优先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点名 手术附加费等。 c、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 帐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d、应当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承担的医疗服务项目。
B、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a、各种美容项目。所有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项目,如雀斑、 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 痣、穿耳、鞍鼻、按摩美容等项目。
b、各种非功能型整容、矫形手术和生理缺陷治疗等。如重 睑术、隆乳术、割狐臭、矫治口吃、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 项目。
c、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 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 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d、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住院分娩)等项目,如各 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健康体检、婚前体检、旅游 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e、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 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 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 指导等项目。
C、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a、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 PET、电子束 CT、眼科准分子 激光治疗仪、飞秒激光治疗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b、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矫形器、 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 拐杖、轮椅(残疾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 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等器具。
c、各种家用、自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 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d、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D、治疗项目类
a、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的相关手术 等(供体除外)。
b、除肝脏、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骨 髓、脐血)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c、前列腺增生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等 诊疗项目。 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 色斑牙、烤磁牙等所有牙科整复类诊疗项目。
d、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 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 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e、各种不育(孕)症(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除外)、性功能 障碍的诊疗项目。
f、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g、机器人手术相关诊疗项目。
E、其他
a、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医药费用;
b、因戒毒、性传播疾病引发的医药费用;
c、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药费用;
d、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e、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f、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2)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按 0.6-0.85 的系数计入政策范围 内可补偿费用。
A、按0.85 系数计入政策范围内可补偿费用的诊疗项目。
人工瓣膜、人工晶体、血管支架、埋植式给药装置等国产体 内植入材料。
B、按0.8 系数计入政策范围内可补偿费用的诊疗项目。
a、单价在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检查、检验、治疗项目;
b、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项目;
c、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e、血浆置换治疗项目;
f、应用γ-刀、Χ-刀、医疗直线加速器等进行的检查治疗 项目。
C、按0.7 系数计入政策范围内可补偿费用的诊疗项目。
a、单价超过 1000 元以上的检查、检验、治疗项目;
b、肿瘤生物治疗中的 T 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热疗法等诊 疗项目;
c、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项目;
d、人工瓣膜、人工晶体、血管支架、埋植式给药装置等合 资或进口体内植入材料。
D、按0.6 系数计入政策范围内可补偿费用的诊疗项目
a、新增和自主定价类服务项目;
b、支付范围内的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 植治疗技术除外);
c、物理康复类诊疗项目。
(3)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a、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
b、空调费、降温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 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公物赔偿以及水、电、气等费;
c、陪护费、护工费、洗澡费、药浴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d、中药加工费;
e、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f、膳食费;
g、鲜花与插花费;
h、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 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
i、肥皂水、垃圾袋、灭蚊药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j、医疗机构自行提高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费用或自定 的收费项目。
(4)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 按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超出最高支付标 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a、一级医疗机构,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 10 元/床/日;
b、二级医疗机构,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 20 元/床/日;
c、三级医疗机构,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 30 元/床/日;
d、监护病房和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 60 元 /床/日。
4、院外检查:住院期间需要到外院检查的,合规费用纳入当次住院报销。
5、院前检查:入院前三天内、该院的、本次住院相关的门诊检查,纳入当次住院计算。
6、残疾人假肢、助听器:每具大腿假肢补助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补助800元,7周岁以下儿童助听器每只补助3500元。
7、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为了实现再生育,在定点用药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同类别医院住院报销规定,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8、苯丙酮尿症:10岁以下儿童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需进行苯丙酮尿症疾病筛查的,其筛查费用报销比例为50%.
9、器官移植供体:捐赠器官移植手术的供者住院医药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配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
10、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住院,可凭住院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原件)等材料申请报销。
11、多重身份属性的参保居民在同一减免政策中,减免政策不累计计算,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七、参保人员在县内住院如何就医、结算?
参保职工在县内住院实行定点医疗。因病住院应持《户口簿》及个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由参保人员或家人执社保卡(或身份证),在所住医院直接结算。
八、县内定点医院有哪些?
目前县内定点医院有:全椒县人民医院、全椒县中医院、椒陵医院、同仁医院、新城医院、花园桥医院、古河镇卫生院、二郎镇卫生院、马厂镇卫生院、襄河镇卫生院、武岗镇卫生院、大墅镇卫生院、石沛镇卫生院、十字镇卫生院、西王镇卫生院、六镇镇卫生院。
九、参保人员如何转外住院就医、结算?
参保人员需转县外特约医院就医的,实行逐级转诊,最终要到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同仁医院就诊并经其同意,办理转院手续,报医保中心审核备案。 如急诊需转院的,可先转院,但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异地急诊、异地安置人员住院时也须将住院信息告知医保中心备案。住院医疗费由本人先垫付。报销时,可执社保卡在我市联网的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如不符合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要持《户口簿》、银行账号、住院清单、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社保卡(或身份证)及转诊转院单、异地急诊、异地安置等相关手续到医保中心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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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全椒县人民政府发布
编辑/ 高明 汪亚琳 何馨怡
主办单位/ 中共全椒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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