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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臭手术失败怎么赔钱(狐臭手术失败了再次手术还有用吗)

时间:2024-05-13 17:46:26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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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手术台上被加价8000多元?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近日,广西玉林的黄先生反映,他在南宁福康医院治疗腋臭时遭遇手术中被加价8000元,且手术后发生溃烂等问题。

南宁福康医院。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黄乒宾摄

投诉:手术台上遭遇加价

24岁的黄先生告诉记者,今年2月16日,他通过南宁福康医院治疗腋臭的网络广告添加了客服微信,然后预约了该院的手术。

2月18日,黄先生来到南宁福康医院。该医院腋臭诊疗中心的吴医生给他做常规检查后,拿出一份价目表,推荐他选择4000元以上的项目,黄先生选了4555元的项目。他担心还有后续收费,吴医生称除换药需一两百元,没有其他费用。

一个多小时后,手术快做完时,吴医生表示,恢复治疗还需4000元到1万元。黄先生问能不能不做,对方说,如果不做的话,伤口恢复不快,容易出现褶皱,影响美观。黄先生被吓着了,只好同意再交8370元。

记者从黄先生的微信支付凭证看到,他在当天下午1时47分交了4555元,下午3时38分交了8370元,共计12925元。

就诊前,南宁福康医院的“刘医生”称全部费用包括手术费1560元、术前检查费195元、麻药费80元。受访者供图

波折:术后伤口溃烂

术后,黄先生添加了医生的微信。2月19日复诊后,他告知医生自己在外地上班,没办法每天回来复诊,医生称可在当地护理伤口。

于是,他在医生的远程指导下,每天到当地的医疗机构用碘伏消毒伤口、更换纱布,但

伤口还是发生了感染,双侧腋窝溃烂流脓,有两周时间痛苦不堪。一个多月后,伤口终于愈合,但留下明显的疤痕。

黄先生认为,这家医院存在诱导消费和强制消费的嫌疑,且实际治疗过程与之前宣传不符,要求医院按照他消费金额的3倍进行赔偿,并向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12345系统反映了情况。南宁市江南区卫生健康局在该平台答复称,该局已立案调查,目前正在办理中。

回应:患者已签字同意

记者在南宁福康医院采访时看到,多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正在进行调查。

5月29日,卫生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南宁福康医院检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黄乒宾摄

该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黄先生到医院面诊时,自主选择了价格4280元的手术,手术前交了化验费、麻醉费及手术费,共计4555元。

手术前,医生已告知他手术治疗情况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黄先生表示知情,并签字同意手术。手术过程比较顺利。术后,黄先生自行从3楼步行到4楼的治疗室观察,医生向他介绍了手术前在手术知情同意书里已告知的恢复治疗方案,黄先生选择了8370元的方案,并签字同意。

此外,医院认为,感染是黄先生不遵医嘱所致,最多可退8370元的恢复治疗费用。

进展:仍在调查处理

黄先生告诉记者,6月30日,南宁市江南区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致电给他称,此案涉及的虚假宣传方面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他们已跟该部门联系,因情况较为复杂,办理时间延长3个月。

截至7月11日,黄先生仍在等待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

来源:南国早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医疗纠纷:腋臭行微创治疗手术,术后患者一直麻木疼痛和肌肉萎缩

一、患方陈述

患者史某,女,1978年1月3日出生,于2018年12月4日在被告医院进行左侧腋臭微创治疗术,术后原告左侧腋窝处一直麻木疼痛,左臂肌肉萎缩,2020年8月原告向被告反映,被告答应为原告免费做中医针灸治疗,但麻木疼痛仍然存在。2021年6月30日,原告到x省立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复杂性区域疼痛综合征、神经病理疼痛。

二、被告x市第一医院辩称

治疗方法得当。被告在对原告采取相关治疗方法前已向原告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采取的治疗方案也是经原告同意进行的,基于此被告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无任何过错。

原告所称的疼痛是一种特异性体质的自我感知,没有通过仪器予以验证其这种疼痛是否真实存在。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无任何赔偿义务。

三、鉴定意见

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系轻微原因,参与度拟为10%到15%;被鉴定人史某之伤情不构成伤残。

四、证据

1、x市第一医院病历及手术执行同意书一份,证明原告在x市第一医院做了手术。

2、x省立医院门诊病历两份及医疗费单据两份,证明原告因腋下手术患复杂性区域疼痛综合症、神经××理疼痛。

3、x手足护理店出具的工资证明及工资表一份,证明我之前一直在该店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治疗误工六个月,产生误工费18000元。另外我在被告处手术后因左侧腋窝处一直麻木疼痛向被告反映,被告给我做中医针灸治疗,期间也产生误工费4000元,以上合计22000元。

4、交通费单据十一张,证明我在x省立医院治疗过程中花费的交通费共计3707.4元。

5、鉴定费单据三份,证明两次鉴定花费鉴定费14080元。

6、x市第一医院针灸科诊疗卡照片一份,证明我在被告处做针灸治疗四十次,做了近三个月,产生了误工费。

7、x市x眼科医院的病历一份,证明因被告的医疗失误,导致原告神经受损。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449.14元。原告在x市第一医院、x省立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共花费门诊及医疗费2994.28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449.14元(2994.28元×15%)。

2、护理费144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护理期间,因原告伤情较轻,依法应确认原告在手术及术后拆线期间(12.4-12.11)的8日为误工期间,该期间由1人护理。按照护理人员一人一天120.00元的标准,被告应赔偿原告护理费144元(8天×120.00×15%)。

3、误工费900元,因原告未提供医嘱证明证实误工休息时间,经鉴定也未能确定误工期间,本院按照原告手术治疗期间8日、针灸治疗期间40日存在误工的事实结合误工日评定准则的规定酌定原告误工期限为60日;根据原告日收入100元的标准。

4、据计算,原告在治疗、检查期间,共花费交通费134.4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交通费20.16元(134.40元×15%)。

六、庭审意见

基于本案被告的过错程度,损害结果对原告今后生活影响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按照15%的标准赔偿。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第一医院赔偿原告史某13513.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宣判某公司在京东侵权何氏除狐臭商标案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仙游县思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结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02民初10009号民事判决,被告仙游县思妙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氏化妆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65000元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我方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了原告何氏化妆品公司是第125017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涉案商标在核准注册后使用在个人用除臭剂等产品上。原告为此投入了资金进行品牌推广与宣传,且根据原告所获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可见,原告“何氏净狐臭净”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知名度

被告思妙贸易公司在京东开设的网店“思妙个护专营店”销售“何氏净狐臭浓缩液”去狐臭产品,在商品名称处使用“何氏净遗传狐臭款老配方升级前......”、销售的商品外包装、内包装、宣传页面、说明书等处使用“何氏”、“何氏净”等文字,该使用方式具有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而其使用的“何氏”、“何氏净”文字与原告涉案权利商标中的“何氏”文字相同,属于相似商标。被告展示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相同,此种使用方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将被告销售的产品误以为原告销售产品或者认为与原告有关。为此,涉案被控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至此,我方已成功为何氏化妆品公司代理多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有力维护了何氏化妆品公司的品牌价值,为何氏化妆品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建立了坚实的法律屏障。我方法律诉讼团队也将一如既往地利用专业技能,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始终得到最高程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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