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仙游县思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结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02民初10009号民事判决,被告仙游县思妙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氏化妆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65000元。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我方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了原告何氏化妆品公司是第125017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涉案商标在核准注册后使用在个人用除臭剂等产品上。原告为此投入了资金进行品牌推广与宣传,且根据原告所获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可见,原告“何氏净狐臭净”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知名度。
被告思妙贸易公司在京东开设的网店“思妙个护专营店”销售“何氏净狐臭浓缩液”去狐臭产品,在商品名称处使用“何氏净遗传狐臭款老配方升级前......”、销售的商品外包装、内包装、宣传页面、说明书等处使用“何氏”、“何氏净”等文字,该使用方式具有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而其使用的“何氏”、“何氏净”文字与原告涉案权利商标中的“何氏”文字相同,属于相似商标。被告展示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相同,此种使用方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将被告销售的产品误以为原告销售产品或者认为与原告有关。为此,涉案被控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至此,我方已成功为何氏化妆品公司代理多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有力维护了何氏化妆品公司的品牌价值,为何氏化妆品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建立了坚实的法律屏障。我方法律诉讼团队也将一如既往地利用专业技能,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始终得到最高程度的维护。
近几年进口关税的不断调整,进口化妆品也越来越便宜,随之中国的化妆品产业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新的消费热点。针对贵司 化妆品/化妆品原料 进口情况,为省时、高效,恢复整体流程方案。具体如下:
一:化妆品企业进口报关整体思路批文办理:前期签订进口产品保密协议,提供相关资料(见附页),办理批文以及备案进口流程:
1、进口前签订进口报关代理协议及代理进口协议、国际付汇协议
2、国外发货前,先出具国外的资料扫描件给我司进行审核,以免出现单证不符(所需资料详如下)
3、贵司安排或我司安排提货海运至国内港口,货物到港前务必将国外出具的正本资料及国内所需提供的资料提供给我司(国内收货人所需资料如下)
4、我司清关
5、放行送货
6、送样检测
7、出证
国外厂家需要提供的:(前期需准备的资料)
1、原产地证 Certificate of origin (正本)
2、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The batch number and the expiry date (production date and shelf-life proof)(正本)
3、原标签及其翻译件 Tag and tag translation (原标需正本、原料不需要)
4、成分检测报告Supplement Facts(正本及其对应的中文翻译件,第三方机构出具)
5、自由销售证明/卫生证书 Free sales certificate/The health certificate (取其一)
6、装箱单,发票,合同 The packing list, invoice, contract
7、国内批文(原料不需要)
一般按照功能分类:普通化妆品(又称非特殊化妆品)和特殊类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
(一)发用品:一般发用品:发油类、发蜡类、发乳类、发露类、发浆类。
(二)护肤品: 1.一般护肤品:护肤膏霜类、乳液类、油类、化妆水类、爽身类、沐浴类。2.易触及眼睛的护肤产品:眼周护肤类、面膜类、洗面类。
(三)彩妆品:1.一般彩妆品:粉底类、粉饼类、胭脂类、涂身彩妆类; 2.眼部彩妆:描眉类、眼影类、眼睑类、眼毛类、眼部彩妆卸除剂;3.护唇及唇部彩妆类:护唇膏类、亮唇油类、普色唇膏类、唇线笔。
(四)指指甲用品:修护类、涂彩类、清洁漂白类。
(五)芳香品:香水类、古龙水类、花露水类。
特殊类化妆品:
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是较为特殊的化妆品。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进口化妆品卫生部申报主要涉及哪些机构?
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服务项目
食品进口报关公司
机械设备进口报关
化妆品进口报关公司
矿石进口报关公司
天津化工品进口报关公司
药材进口报关公司
天津港彩妆进口报关代理、天津港报关公司、天津报关公司、天津港进口报关公司、天津报关行、天津进口报关、天津报关公司
文章摘自:新京报
一瓶出厂价十余元的痔疮抑菌液、狐臭散
经过贴牌重新包装、微商渠道营销后
售价可达数百元
赚取超十倍利润
总销售额达656.25万
该案被称为“微商涉售假药案”
近日苏州的这起“假药案”
主犯获刑12年……
▲被指“假药”的部分产品
案件两次延期开庭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4年左右,颜未来通过网络开始销售包括痔疮抑菌液、狐臭散等在内的产品。
1
2016年底
苏州相城警方接到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涉嫌售卖假药线索:举报人通过微商购买了一瓶名为“鼻净通”的中药滴鼻液,使用后没有任何效果。经检测,这瓶微商标榜可以根治鼻炎的“药水”中含有非法添加物。
2
2017年4月19日
苏州市相城区警方在无锡市一处微商团队办公现场控制负责人颜未来、颜丙瑞两兄弟,查扣大量未及销售的“网红产品”——“善春堂”牌痔疮抑菌液等系列产品。
相城警方称,颜未来销售的各种产品的成本,都是十余元到二十多元之间,销售时,价格则达到数百元至上千元,利润在10倍以上。
3
2017年7月25日
颜未来等10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经三次延长审查起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于2018年2月15日对1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4
2018年7月11日
苏州“微商假药案”第二次延期开庭,法官给的理由是“公诉人‘身体原因’”。“假药案”主角颜未来的辩护律师曾泽东说,此前定于4月24日的庭审,也因“特殊情况”被取消。
10名被告人获刑
今年1月22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曾泽东向新京报记者回忆,庭上,双方围绕颜未来等人是否触犯刑法,所销售产品是否为“药品”展开辩论,庭审从上午9时持续至晚11时许。
3月29日,该案一审宣判。新京报记者从颜未来辩护人徐昕、代理律师曾泽东处,获得了一份刑事判决书。
▲2014年10月9日,颜未来成立了上海美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颜未来向没有药品生产资质的单位购进产品,但却要求生产厂家在说明标签上加注痔疮、鼻炎等字样,部分产品还系购买裸瓶产品,自行贴牌销售,且在广告、销售过程中,围绕产品具有治疗功能并针对具有鼻炎、痔疮等病患人群,销售价格远远高于进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未来是老板,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大,应认定为主犯。其兄弟、被告人颜丙瑞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但是其作用要大于销售人员和仓库员工。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未来、颜丙瑞等4人生产并销售假药,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其余被告人销售假药,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最终法院判决颜未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万元;颜丙瑞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其余8人量刑较轻,都是缓行。”徐昕表示将考虑上诉。
曾泽东认为,主犯和从犯的量刑不平衡,“法院方面是希望从重处罚主犯,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使用相关假药”。
■ 庭审焦点
指控的4种产品算不算假药?
检方
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应认定为假药
此案中,检方指控的四种产品,是否应该被定性为“药品”,引发控辩双方分歧。
相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在此案中,被告人将“鼻净通中药鼻炎液”“善春堂牌根必治痔疮精油”“善春堂牌濞舒适精油”“善春堂牌痔疮抑菌液”四种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来销售,该四种产品均应认定为假药。
▲被指“假药”的部分产品
理由有三:
首先,颜未来向不具有药品生产资质的生产者购买上述产品,无法提供药品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另在购买时一方面要求生产厂家在包装上加上消字号,注意用词比如“根治”改成“解除”,以混淆视听,另一方面要求生产厂家在产品外包装上加上功能主治、适用症、用法用量等不用于常规产品的用法和用量,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
其次,四种产品的外观和包装,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认为是药;
最后,以产品具有治疗疾病功能名义针对患者进行销售。
此外,追加起诉的三种产品“本草狐臭散”“肤润洁皮肤抑菌膏”“清咽茶”不认定为“假药”。
理由是:该三种产品外包装、标签内容,不能满足“药”含有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全部要素。
苏州市药监系统一名工作人员透露,本案所涉及情形较为特殊。“以往来说,‘假药’是相对性概念,有‘真药’才有‘假药’,而颜未来则是自创品牌的贴牌销售。”
律师
将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是药品边界扩大化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限制为“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目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表述已被删除。
而在实际审判中,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比,“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和量刑,主要依据所产生的实际后果。
徐昕认为,本案中,涉案产品均为外用,且所针对的都是无碍正常身体机能的部位,如狐臭、痔疮,显然无法达到所谓“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
不过,他承认,颜未来确实存在打“擦边球”的行为,宣传也有所不妥,但对此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行政处罚即可,无需动用刑罚。此外,将4种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是错误的”。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药品管理法》第100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徐昕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必须具备“国药准字”号,因此,“非药品冒充药品”中的“药品”,只能限定于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即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药品。不能根据4种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将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这是把药品边界扩大化了。
该案给我们的启示:
1. 微商不能非法销售药品,如果出售药品必须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2. 宣传产品时,不能打“擦边球”的行为,不能夸大产品的功效;
3. 保健品、消毒产品等不能乱用“药品”的功效宣传。
上述文章内容有限,想了解更多知识或解决疑问,可 点击咨询 直接与医生在线交流
MONTH'S ATTENTION
HOT QUESTION
MONTH'S ATTENTION
PHYSICIAN RECOMMEND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