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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兵不能有狐臭(潜水兵是干嘛的)

时间:2024-03-28 12:05:29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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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征兵体检要求,不同兵种体检标准,体检注意事项来了!

2020年征兵史上最全征兵体检要求!不同兵种体检标准来了,望大家相互转发!

来源:军营内外

想参军,首先要了解政策,看看自己的身体是不是符合条件,若是有不可克服的差距,那就不要抱太大希望了。下边一起看看体检标准,先看看简版,文末有详细版本。
体检标准简洁版

身高体重 

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特勤人员:

◐ 坦克乘员162—178cm;

◐ 潜水员168—185cm;

◐ 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

◐ 空降兵168cm以上;

◐ 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

◐ 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

◐ 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

◐ 中央警卫团、武装警察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

◐ 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体重:

◐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标准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半年后,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辅助检查

 *征兵体检心电图:

正常心电图和大致心电图合格。

*腹部超声合格标准:

◐ 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

◐ 轻、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

◐ 胆囊壁微小息肉和胆固醇结晶;

◐ 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方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直径不超过3厘米;

◐ 肝内钙化灶不超过3个,每个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发肾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

◐ 肾错构瘤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

◐ 肾盂宽不超过1厘米,输尿管不增宽;

◐ 妇科B超: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厘米,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小于3厘米。

(4至7条潜水、空降兵不合格)

其他问题

  ◐ 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 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

◐ 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成功报名后,确定参加体检前,需要注意的事项

1、身高、体重检查

注意:空腹,测量时脱去鞋、帽、外衣等。取立正姿势,挺胸收腹。

2、视力检查

注意:体检前避免过度用眼,如熬夜,长时间用电脑或手机,避免在强光下活动。体检时不可佩戴眼睛及隐形眼镜。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术前检查要严格,选择合适的手术,术后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无并发症,视为合格。

3、外科检查

注意:需裸身检查。无纹身、纹眉、疤痕,皮肤病,畸形。

4、验血

注意:抽血前2-3天宜进清淡饮食,避免食用高蛋白和高脂肪、高胆固醇的食物,禁止饮酒。检查当日空腹,禁食水,避免剧烈运动。

5、测血压

注意:检查当天着宽松衣服。测血压时,先静坐片刻,使其精神安静下来。情绪紧张、剧烈运动之后不要立即测血压。测量时身体坐正,手臂平放,手心向上,上臂和心脏在同一水平位上,肌肉放松,平稳呼吸。

6、心电图

注意:检查前应安静休息5分钟左右,不能在跑步、饱餐、冷饮或吸烟后进行检查。

7、耳鼻喉检查

注意:检查前保持鼻腔、耳道清洁。

8、口腔检查

注意:检查前2-3天清淡饮食,避免食用辛辣刺激性食物;保持口腔清洁。

9、尿液检查

注意:留取中段晨尿,保持尿标本清洁。送检尿量不少于10ml(至少达到一半尿杯的量)。

10、胸透/胸片检查

注意:体检前几天避免感冒咳嗽,胸部不要有硬物遮挡,注意不要带金属的饰品,衣服上不要有金属配饰或其他亮片等。

11、B超检查

注意:体检前一周最好清淡饮食。上腹部超声(肝、胆、胰、脾、肾)检查需要空腹,检查前8小时(即检查前一天晚餐后)不宜再进食。下腹部超声(膀胱、前列腺、附件、膀胱)检查需要憋尿,检查前2-3小时应停止排尿,必要时饮水800-1000ml,保证膀胱充盈。


应征公民体检标准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 m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 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条件兵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款,条件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老军检提醒,军校招生体检前吃龙虾喝啤酒悠着点!(附体检标准)

作者:甘露;转业军官,服役期间连续多年负责军校招生体检工作。

军校招生体检看似简单,但许多有志报效国家,学习成绩优异,又自认身体状况颇佳的高中生往往会在体检环节饮恨收场,无缘军校。为提高广大青年体检通过率,“江淮兵事”诚邀多年军检经历的军转干部就有关需要注意的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积极准备,调整状态

好不容易参加完高考并取得好成绩,许多高中毕业生可能就想放松一下。但军校招生体检彰要注意饮食。少吃油腻食物,少熬夜,不要过度疲劳,尽量不要参加高强度对抗性运动,以往就有学生,在体检前打篮球引发的骨折,造成体检不合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体检前吃火锅、龙虾、喝啤酒等,也可能造成血尿检项目上的不合格!

矫正视力,了解政策

如果有意向参军,但是视力又不好的学生,尽量在体检前一年进行视力手术。但需要注意的是,做过视力手术的学生不能报潜水、空降等专业,报考前要提早了解相关政策!这几年对视力的要求有所放松,左眼达到4.5,右眼达到4.6,矫正视力达到4.9的即可参军

身体调理,提前准备

对于狐臭和精索静脉曲张的学生也要尽早进行手术,确保术后疤痕恢复良好!

小处着眼,消除盲区

还有一些不容易在意,不影响正常生活但是不符合征兵标准容易被忽视的地方。例如.多发的肝脏钙化灶,缺齿或者龋齿两个以上,扁桃体二度肿大,严重鼻炎,肘外翻或者过伸,重度下蹲不全等,注意提前发现,以免白忙一趟。

关注结果,注意复查

体检结束后,会将除血、尿等检验结果外的其他体检结果现场告知参检人员,如果对自己的结果提出异议,可以现场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即时通过,复查不合格将不再安排复查!对于保护个人隐私,体检结束后合格人员名单将在网上公布,不合格人员及原因不予公布。

需要注意的事,在体重超重问题上,有的肌肉型的学生看起来很结实不胖但也会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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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预考和军事体能,要注意体检!提前了解早做准备至关重要!

顺利通过预考和军事体能通过后,就到了体格检查的环节。作为未来军官,扎实的文化知识基础固然重要,拥有健康的体魄同等重要。所以体检是必须严格参考标准来进行,一旦不符合体检标准要求,即意味着无法继续接下来的军考!

10月29日晚,中国军号微信发布《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2024年军队选拔补充军官、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等工作将继续以《标准》作为基本依据。该标准涉及军校招生的内容共分两个部分,分别是通用标准和选拔军官补充标准,适用于军队院校招收生长军官学员、军士学员,以及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等人员的体检、复检等工作。

全文如下:

《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工作,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军队选拔补充军官(含直读研究生军官学员、军队院校从地方应届毕业本科生中招录入伍攻读研究生人员)、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体检工作。

本标准所称体检,是指依据规定标准,对受检人员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状况进行综合性检查,评定其是否合格的专业活动。

第二章 通用标准

第一节 外科

第三条 男性身高低于 162cm,女性身高低于 158cm, 不合格。

第四条 体重指数(BMI) 在下列范围的,不合格。

(一) 男性体重指数低于 17.5 或者 30 以上,女性体重指数低于 17 或者 24 以上;

(二) 男性体重指数 17.5 以上且低于 30 、女性体重指数 17 以上且低于 24,空腹血糖 7.0mmol/L 以上;

(三) 男性体重指数 28 以上且低于 30,糖化血红蛋白 6.5%以上。

第五条 颅脑损伤,颅骨畸形,颅骨缺损或者颅盖凹陷,颅内异物存留,颅骨及颅内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不合格。可自行矫正的斜颈,合格。

第七条 脊柱、骨盆、胸廓的畸形或者骨折及骨折史,脊柱、骨盆、胸廓的手术史,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胸廓畸形;

(二) 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三) 无合并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2 根以下,治愈 1 年以 上,X 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

第八条 骨、关节畸形或者残缺,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重度扁平足,肘关节过伸大于 15 度,肘关节外翻大于 20 度,肘关节过伸或者外翻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周围神经损伤影响功能,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四肢骨单纯性骨折,治愈 1 年以上,X 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

(二) 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

(三) 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

(四) 双足仅单个足小趾缺如(无症状且不影响功能);

(五) 女性肘关节过伸 17 度以下,不存在功能障碍。

第九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大于 2cm, 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 7cm,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 7cm,或者虽未超过以上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并腿下蹲(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膝后夹角 45 度以内,除外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缩、下肢骨关节疾病等病理性原因,合格。

第十条 面部、 颈前部影响五官结构、功能或者装备穿戴,长径大于 3cm 的增生型或者异色显著的瘢痕,身体其他部位影响运动或者装备穿戴的瘢痕,面部、 颈前部长径大 于 1cm 的异色显著的斑或者痣,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短袖体 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大于 3cm 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大于 10cm 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治审查把关。

第十一条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 白癜风, 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难以 治愈的自身免疫性皮肤病,其他重症遗传性皮肤病或者严重的传染性皮肤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斑秃脱发部位数量 3 个以内,且脱发区长径 1cm 以下;

(二) 面部、 颈前部单发且长径 1cm 以下的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数量 3 个以内、长径 3cm 以下的白癜风;

(三) 疥疮已治愈,且全身未见疥疮结节;

(四) 股癣,手(足) 癣, 甲(指、趾) 癣,躯干花斑癣。

第十二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腋臭术后超过 6 个月,无并发症,无腋臭或者轻度腋臭,合格。

第十三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临床型Ⅲ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 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 1 倍;

(三) 包茎,包皮过长,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四) 精索静脉曲张手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五) 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六) 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七) 附睾囊肿,无自觉症状,经专科诊断无需手术。

第十五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阑尾炎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 腹外疝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 胆石症微创手术(保留胆囊) 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 四) 胸腔镜下交感神经链切断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十六条 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混合痔 2 个以内,且长径均 1cm 以下;

(二) 低位单纯性肛瘘(只有一个瘘管),术后 1 年以上, 无复发。

第十七条 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不合格。

第十八条 恶性肿瘤及病史,恶性肿瘤术后,不合格。

面颈部长径超过 1cm 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径超过 3cm 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颅脑、纵隔、心脏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

甲状腺、乳腺、眼、耳、鼻、咽、喉、口腔等其他部位的良 性肿瘤、囊肿,无需手术治疗或者已行手术符合恢复时限,术后无并发症、后遗症,不影响功能和训练,合格。

第二节 内科

第十九条 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含先 天性心脏病术后),严重的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

(二) 心脏射频消融术后痊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无需服药,心电图及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正常。

第二十条 收缩压低于 90mmHg 或者 140mmHg 以上, 舒张压低于 60mmHg 或者 90mmHg 以上,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心率低于50 次/分或者高于 100 次/分, 不合格。

心率高于 100 次/分且在 110 次/分以下,排除病理性原因, 合格。

第二十二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的消化道溃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肠结核等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 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以及经确诊的以上慢性严重性疾病治愈未达稳定年限,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急性膀胱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前列腺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

(二)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大于 90g/L;

(三) 巨幼细胞贫血治愈 5 年以上,血常规检查正常;

(四) 儿童青少年时期患过敏性紫癜,治愈 10 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血、尿常规等相关检查正常;

(五) 亚急性甲状腺炎治愈 1 年以上, 甲状腺功能 (甲功五项) 正常,无需服药,无症状、体征。

第二十五条 鼠疫,霍乱,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传染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腺病毒、诺如病毒感染,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沙门菌肠炎,脊髓灰质炎,麻疹,风疹,流行性出血热, 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 白喉,猩红热,狂犬病,布鲁菌病,疟疾, 炭疽,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黑热病,水痘等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急性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半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无复发;急性乙型、丙型、丁型病毒性肝炎,治愈 1 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无复发;

(二) 肺结核、浅表淋巴结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无胸膜肥厚或者粘连、结核性腹膜炎无腹膜肥厚或者粘连、结核性脑膜炎无后遗症,治愈 3 年以上,无复发(泌尿生殖系统结核除外);

(三) 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副伤寒、沙门菌肠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

(四) 布鲁菌病、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 流行性出血热,治愈 1 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五)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六) 腺病毒感染,治愈 1 年以上,无后遗症;

(七) 诺如病毒感染,治愈 3 个月以上;

(八) 其他传染性疾病, 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且病原体被清 除。

第二十六条 癫痫、脑血管疾病、脱髓鞘性疾病、运动障碍性疾病、骨骼肌肉疾病、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轻型流行性乙型脑炎已治愈,无后遗症,合格。

第二十七条 晕血,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九条 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 5 米, 且另一耳耳语听力 3 米以上,合格。

第三十条 眩晕症,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明显的耳廓畸形及先天性耳畸形,外耳道闭锁,全耳廓再造术后,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恶性肿瘤,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经专科明确无需手术或者治疗,无不适症状,不影响功能和穿戴;

(二) 耳前瘘管,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术后痊愈,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二条 鼓膜穿孔,慢性分泌性中耳炎,化脓性中耳炎,耳源性颅内、外并发症,中耳炎后遗症, 中耳胆脂瘤,耳硬化症,中、内耳术后,中耳肿瘤,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修补术后半年以上,鼓膜修复良好,合格。

第三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严重的鼻畸形,鼻中隔穿孔,鼻骨骨折及骨折史, 中、重度变应性鼻炎,急性鼻窦炎,严重的慢性鼻窦炎,鼻息肉,鼻部肿瘤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鼻中隔穿孔术后半年以上,鼻中隔修补完整,无复发,无后遗症;

(二) 单纯性鼻骨(粉碎性骨折除外) 骨折,术后 3 个月以 上,复位良好,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三) 鼻骨无错位性骨折 3 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五条 Ⅲ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鼻咽血管纤维瘤,咽部恶性肿瘤,喉肿瘤,以及影响吞咽、发音、呼吸功能或者其他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慢性喉炎治愈后(无声音嘶哑,声带无充血、肥厚、萎缩,声带闭合良好);

(二) 鼻咽血管纤维瘤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四节 眼科

第三十六条 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 4.5,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 4.8 时, 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 以上且矫正度数均在 600 度以下;

(二) 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手术眼裸眼视力 4.8 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

(三) 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但 手术眼裸眼视力小于 4.8 的,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 一眼矫正视力均 4.8 以上且矫正度数在 600 度以下。

第三十七条 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盲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 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 15 度以下,合格。

第四十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 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一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点状、花冠状、前极等不影响视力的先天性晶状体混浊,相对静止,合格。

第五节 口腔科

第四十二条 深度龋齿 4 颗以上,缺齿 4 颗以上或者连续缺齿 2 颗以上 (智齿或者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重度牙周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

(二) 牙体疾病、牙髓、根尖周急慢性炎症治愈后。

第四十三条 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牙列重度磨损,颞下颌关节疾病,戴有隐形矫治器、固定矫治器,不合格。

颞下颌关节弹响,但不伴有颞下颌关节区疼痛、咀嚼肌疼痛、下颌运动异常,不影响正常功能者,合格。

第四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口腔颌面部肿物,不合格。

口腔颌面部囊肿、良性肿瘤术后 1 年以上,无复发,无症状和体征,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四十五条 颌面部骨折及骨折史,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其他口腔疾病,不合格。

下颌骨、上颌骨、颧骨骨折,治愈 1 年以上,复位良好,X 线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咀嚼功能障碍及明显面部畸形者,合格。

第六节 妇科

第四十六条 异常子宫出血,严重痛经及子宫内膜异位症,子宫、附件手术史,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子宫肌瘤剔除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 巧克力囊肿剥除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 卵巢黄体破裂部分楔形切除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四十七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节 精神心理

第五十条 神经发育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紧张症,心境障碍,焦虑及恐惧相关障碍,强迫及相关障碍,应激相关障碍,分离性障碍,喂养及进食障碍,排泄障碍,躯体痛苦和躯体体验障碍,物质使用和成瘾行为所致障碍,冲动控制障碍,破坏性行为和脱社会障碍,人格障碍,性欲倒错障碍,做作障碍,神经认知障碍,痴呆,与妊娠、分娩和产褥期有关的精神或者行为障碍,与分类于他处的障碍或者疾病相关的继发性精神或者行为综合征,睡眠觉醒障碍,严重精神障碍诊断史或者治疗史,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 数学或者语言任一基本职业能力异常,情绪稳定性、尽责性、自律性、怀疑性、忧虑性或者紧张性任一职业人格特质异常,分离性、神经性、敏感性、 抑郁性、焦虑性、强迫性、偏离性、冲动性、悖逆性或者自杀倾向任一健康人格特质异常,不合格。

第八节 医学影像

第五十二条 胸部 X 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 胸部 X 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 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 3 个以下,单个直径 5mm 以下,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 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大于 3 个且在 6 个以下(与血管和肺纹理伴行的除外),单个直径 5mm 以下,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必要时增加相应检查除外肺结核等疾病;

(四) 肺纹理增强(需临床除外呼吸系统疾病);

(五) 胸膜轻度增厚、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需临床除外呼吸系统疾病);

(六) 轻度脊柱侧弯。

第五十三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 正常心电图;

(二) 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动过速(心率大于 100 次/分且在 110 次/分以下), 排除病理性原因;

2.窦性心律不齐(P-P 间期互差小于 0.40s),经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窦房结内游走心律;

4.P 波电轴左偏(P 波在 I、aVL 导联直立且电压较高, Ⅱ导联低平或者正负双相, Ⅲ导联正负或者负正双相或者浅倒,aVF 导联正负双相,aVR导联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5.单纯 P-R 间期缩短(100~119ms) 且无心动过速发作史;

6.一度房室阻滞,P-R 间期在 0.24s 以内,起卧活动 20 次后, P-R 间期恢复到正常范围(P-R 间期在 0.20s 以内) ;

7.单纯的 QRS 电轴偏移在-30 度至 120 度;

8.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9.左心室高电压(不伴 ST 段压低、T 波低平、双相);

10.R 波显示, RV1、V2 高,但肢体导联 QRS 波电压无变化,QRS 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 ST-T 改变;

11.室上嵴型 QRS 波(V1 呈 rsr'型, r>r',Ⅰ 、V5 导联无 s 波或者 s 波在正常范围内);

12.不完全性右束支阻滞,经心脏彩超检查排除心脏器质性病变;

13.每分钟 5 次以下的偶发早搏,若为室性偶发早搏需起卧活动 20 次后复查,复查后早搏消失 [早搏呈二、三联律除外,室性早搏呈 Ron-T、多源性 (含双源性)、多形性 (含双形性)、特宽型 (QRS 时间在 0.16s 以上)、特矮型 (QRS 振幅小于 1.0mV) 除外];

14.心室早复极,心率较慢时以 R 波为主导联 J 点抬高,ST 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 0.1mV;

15.以 R 波为主导联 ST 段呈水平型压低 0.05mV 以下(aVL、 Ⅲ导联可压低 0.1mV) 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 0.1mV;

16.T 波显示, Ⅱ导联直立,电压大于 1/10R 波, aVF 导联低平,Ⅲ导联倒置;在 V1、V2 导联大于 V5、V6 (TV5、V6 大于 1/10R 波);

17.U 波明显,但未高于 T 波。

第五十四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单肾,结石,胰腺病变, 内脏反位,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中度脂肪肝;

(二) 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 5 个以下,且最大一个息肉的最大径小于 0.6cm;

(三) 肝脾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 3 个以下,且最大一 个长径 3cm 以下;

(四) 肝、脾内钙化灶,肝内串珠样钙化灶性质稳定;

(五) 肾实质钙化灶数量 3 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 1.0cm 以下;

(六) 肾错构瘤数量 2 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 1.0cm 以下;

(七) 肾盂宽 1.5cm 以下,输尿管不增宽;

(八) 副脾;

(九) 脾脏长径 12.0cm 以下,厚度 4.0cm 以下;脾脏长径虽大于 12.0cm 或者厚径大于 4.0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 厚径) 在 38cm2 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五十五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盆腔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 的, 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 2.0cm 以下;

(二) 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最大径 3.0cm 以下。

第五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 不合格。

第九节 医学检验

第五十七条 血液、尿液常规检查应当结合临床及地区进行综合判定,除血红蛋白可作为贫血诊断指标、 血小板计数可作为血小板疾病诊断参考指标,其他检查项目原则上不作单项淘汰。

粪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在体检期间未发现流行趋势的其他地区不做检查。

第五十八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 80U/L,不合格。

男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50U/L 且在80U/L 以下,女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 40U/L 且在80U/L 以下,除外病理性因素,合格;有轻、中度脂肪肝,但未发现标准内其他相关疾病,合格。

第五十九条 血清肌酐酶法检测结果:男性 59~ 104μmol/L,女性 45~84μmol/L,合格。

血清肌酐苦味酸速率法检测结果:男性 62~115μmol/L,女 性 53~97μmol/L,合格。

血清肌酐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通常判定不合格;复查正常或者轻微增高,临床除外肾脏功能受损,通常判定合格。

第六十条 血清尿素正常值参考区间:2.9~8.2mmol/L。

血清尿素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肌酐正常时,应当结合临床进行综合判定。

第六十一条 空腹血糖 7.0mmol/L 以上,不合格。

第六十二条 糖化血红蛋白 6.5%以上,不合格。

第六十三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四条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抗体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五条 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和非特异性抗体均为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六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七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结果在参考区间内,合格。

第三章 选拔军官补充标准

第一节 外科

第六十八条 装甲类岗位,身高超过 182cm,不合格。

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岗位,身高超过 185cm,不合格。

防化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身高低于 168cm 或者超过 185cm,不合格。

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特战类岗位,男性身高低于168cm,女性身高低于 165cm,不合格。

中央警卫团岗位,男性身高低于 170cm,女性身高低于 165cm,不合格。

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男性身高低于 180cm,女性身高低于 173cm,不合格。

第六十九条 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十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轻度胸廓畸形,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无合并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2 根以下,X 线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 3 年,不合格。

第七十一条 特战类岗位,上肢单纯性骨折,复位良好,X 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 3 年,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发生在 14 岁前的下肢单纯性骨折,复位良好,X 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 3 年, 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 中度以上扁平足,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大骨节病(含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十二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 4cm,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 4cm,并腿下蹲(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 膝后夹角大于 0 度,不合格。

第七十三条 中央警卫团岗位、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面颈部、着军队制式短袖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的文身,非裸露部位长径大于 3cm 的文身,不合格。

第七十四条 中央警卫团岗位、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面颈部的白癜风,不合格。

第七十五条 装甲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腋臭,不合格;腋臭术后6 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腋臭,合格。

第七十六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 机降岗位,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七十七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临床型Ⅱ度以上(含Ⅱ度) 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精索鞘膜积液,睾丸鞘膜积液,不合格。

第七十八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疝术后者,不合格。

第二节 内科

第七十九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心率 101 次/分以上,不合格。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心率 59 次/分以下,不合格。

第八十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 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心脏射频消融术后,心脏杂音,不合格。

第八十一条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有肺结核病史,结核性胸膜炎、腹膜炎、脑膜炎病史者,不合格。

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

第八十二条 通信导航类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双耳中任一耳耳语听力低于 4 米,不合格。

第八十三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 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严重的外耳湿疹或者真菌病,不合格。

第八十四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鼓膜穿孔修补术后,不合格。

第八十五条 防化类岗位,后勤类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十六条 防化类岗位,后勤类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萎缩性鼻炎,慢性鼻窦炎,病理性鼻中隔偏曲,不合格。

前 款 规定岗位,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后 1 个月以上,无并发症, 无 后 遗症,合格。

第四节 眼科

第八十七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 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 4.8,任何屈光不正手术史,不合格。

第八十八条 防化类,导弹类,电子对抗类,通信导航类,测绘类,后勤类中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弱者,不合格。

第八十九条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共同性内、外斜视(含 15 度以下),不合格。

第五节 口腔科

第九十条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超超过 5mm,开超过 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颌牙龈的深覆,反,重度牙列不齐等严重错畸形,不合格。

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不合格。

第九十一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的伞降、机降岗位,颌面部骨折术后(未取出钛板钛钉等固定物),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唇裂术后不合格。

第六节 医学影像

第九十二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钙化点大于3个,肺纹理增强,胸膜轻度增厚、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不合格。

第九十三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一度房室阻滞,不合格。

第九十四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胆囊息肉样病变,肝、脾、肾囊肿及血管瘤,肾错构瘤,肾盂宽大于 1.0cm,不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军队直接选拔招录备战打仗急需军官、特招地方专门人才担任军官,军队直接引进高层次人才、特殊专业人才为文职人员,经有选拔审批权限的单位认定后(直接引进掌握独特技能专长的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由师级以上单位认定,其他由军委机关各部委、军委 各直属机构、军委联指中心、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各直属单位认定) ,身高、体重、视力体检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一百二十三条 军队院校招收军士学员,按照本标准中选拔补充军官有关标准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武警部队选拔补充警官 (含直读研究生警官学员、武警部队院校从地方应届毕业本科生中招录入伍攻读研究生人员) 、招录聘用文职人员,武警部队院校招收警士学员,体检工作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标准涉及军队人员岗位类别与军队院校招生专业的对应关系, 由军委训练管理部另行明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2015年8月17日原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试行)》,以及 2016 年6月20日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训练管理部印发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1.通用体检项目表

2.实验室检查补充项目

3.病史调查表

附件 1

通用体检项目表

备注:当疾病无法明确诊断时,可根据临床诊疗常规,经主检医师综合判定后增加相关检查项目。

附件 2

实验室检查补充项目

本标准中有关条款判定涉及以下实验室检查项目。

一、甲状腺功能及抗体检测。 甲状腺功能检测项目包括三碘 甲状腺原氨酸(T3)、甲状腺素(T4)、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 游离甲状腺素(FT4)、促甲状腺激素(TSH), 用于甲状腺功能评估;甲状腺抗体检测项目包括

甲状腺受体抗体(TRAb)、甲状腺球蛋白抗体(TgAb)、抗甲状腺过氧化酶抗体(TPOAb),用于辅助诊断 Graves 病、桥本甲状腺炎等甲状腺相关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二、降钙素(CT) 测定。用于辅助诊断甲状腺髓样癌。

三、心肌损伤检测。心肌损伤检测项目包括肌酸激酶(CK)、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乳酸脱氢酶(LD)、乳酸脱氢酶同工酶 (LDH1)、超敏 C 反应蛋白(hs-CRP) 和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 (H-FABP),用于辅助诊断心肌损伤。

(一) 肌酸激酶(CK) 。用于辅助诊断骨骼肌和心肌损伤相关疾病,需注意一些非疾病因素如剧烈运动也可引起 CK 活性增高。

(二)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用于诊断急性心肌梗死,是重要的心肌损伤标记物。

(三) 乳酸脱氢酶(LDH) 。用于辅助诊断心肌梗死,需注意肝炎、溶血、及肾、肺、肌肉等的多种疾患也可导致血清 LDH升。

(四) 乳酸脱氢酶同工酶(LDH1) 。用于辅助诊断一般溶血性疾病和心脏疾病。

(五)超敏C反应蛋白(hs-CRP)。可作为心血管疾病危险的独立危险指标,hs-CRP 小于 1.0mg/L 时心血管疾病发生风险低, hs-CRP 大于 3.0mg/L 时心血管疾病发生风险高。

(六) 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H-FABP) 。用于诊断早期急性心肌损伤。

四、免疫功能及自身抗体相关检测。免疫功能及自身抗体相关检测项目包括类风湿因子(RF)、抗链球菌溶血素“O”(ASO)、 C-反应蛋白(CRP)、红细胞沉降率(ESR)、抗环瓜氨酸肽抗体(CCP)、 补体 C3、补体 C4、补体 C1q、免疫球蛋白(Ig),用于辅助诊断 免疫相关疾病。

(一) 类风湿因子(RF) 。用于辅助诊断风湿类疾病,需注意阳性也可见于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二)抗链球菌溶血素“O”(ASO) 。用于辅助诊断风湿热、 急性肾小球肾炎,需注意阳性也可见于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结缔组织疾病、肾病综合征、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等。

(三) C-反应蛋白(CRP)。用于器质性疾病筛查(如细菌感染引起的急、慢性炎症, 自身免疫病或者免疫复合物病) 和并发感染鉴别(CRP 在 50mg/L 以上通常为病毒感染,CRP 大于 100mg/L通常为细菌感染)。

(四) 红细胞沉降率(ESR) 。用于辅助诊断炎症性疾病(如结核或者风湿病)、组织损伤(如急性心肌梗死)、高球蛋白血症 (如多发性骨髓瘤、巨球蛋白血症)、贫血等 。

(五) 抗环瓜氨酸肽抗体(CCP) 。用于辅助诊断类风湿关节炎 (RA) ,是 RA 早期诊断的高度特异指标。

(六) 补体 C3、C4 和 C1q。用于辅助诊断类风湿关节炎,需注意急性炎症、肿瘤、感染、组织损伤也可见补体活性升高。

(七) 免疫球蛋白(Ig)。血清 Ig 原发性降低用于辅助诊断体液免疫缺陷、联合免疫缺陷病等, 血清 Ig 继发性降低用于辅助诊断淋巴系统肿瘤、肾病综合征、免疫损伤等,血清 Ig 增高用于辅助诊断各类慢性感染、 自身免疫性疾病、多发性骨髓瘤等。

(八)血清总 IgE、血清过敏原特异 IgE。用于辅助诊断超敏反应性疾病。

(九) 血清淀粉样蛋白(SAA) 。用于辅助诊断感染性疾病早期炎症。

(十) 降钙素原(PCT)。用于辅助诊断全身系统性严重感染。

五、凝血功能检测。凝血功能检测项目包括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凝血酶时间(TT)、纤维蛋白原(FIB),用于辅助诊断出血、凝血性疾病。

(一) 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 。血浆凝血酶原时间延长用于辅助诊断先天性因子Ⅱ、Ⅴ缺乏症等凝血因子缺乏引起的疾病,以及维生素K 缺乏症;血浆凝血酶原时间缩短用于辅助诊断先天 性因子Ⅴ增多症等。

(二)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延长用于辅助诊断血友病等凝血因子缺乏引起的疾病、严重肝脏疾病等;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缩短用于辅助诊断 DIC 高凝血期等高凝状态,以及不稳定型心绞痛等血栓性疾病。

(三) 凝血酶时间(TT) 。凝血酶时间延长用于辅助诊断肝素增多/类肝素抗凝物质存在纤维蛋白(原) 降解产物(FDP) /D-D 增多及低(无) 纤维蛋白原血症、异常纤维蛋白原血症等。

(四) 纤维蛋白原(FIB) 。纤维蛋白原增高用于辅助诊断糖尿病、感染等;纤维蛋白原减少用于辅助诊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和原发性纤溶症等。

六、营养不良相关检测。营养不良相关检测项目包括血清白蛋白(Alb)、血清前白蛋白(PA),用于辅助诊断机体营养状态。

(一) 血清白蛋白(Alb)。用于辅助诊断严重消化道溃疡等导致长期营养不良蛋白质合成不足。

(二) 血清前白蛋白(PA) 。用于辅助诊断机体营养状态及肝功能健康状态。

七、病毒性肝炎检测。病毒性肝炎检测项目包括甲型肝炎抗 体(HAV-Ab)、丙型肝炎抗体(HCV-Ab)、戊型肝炎抗体(HEV-Ab),用于辅助诊断肝炎病毒感染。

八、胰腺炎相关检测。胰腺炎相关检测项目包括血清淀粉酶(AMY)、血清胰淀粉酶(p-AMY)、血清脂肪酶(LPS),用于辅助诊断胰腺炎。

(一) 血清淀粉酶(AMY)或者血清胰淀粉酶(p-AMY) 。用于辅助诊断急性胰腺炎。急性胰腺炎时血清 AMY 明显升高,但升高幅度一般与疾病严重程度无关,需注意急性阑尾炎、肠梗阻、 胰腺癌、溃疡穿孔等也可导致血清 AMY 升高。

(二) 血清脂肪酶 (LPS) 。用于辅助诊断急性胰腺炎,诊断敏感性和特异性优于血清淀粉酶,需注意酗酒、慢性胰腺炎、胰腺癌、肝胆疾病等也可导致血清 LPS 不同程度升高。

九、尿酸(UA) 测定。用于辅助诊断痛风、多发性骨髓瘤等。

十、结核分枝杆菌抗体(TBAb) 检测、结核杆菌 DNA 检测 (TB-DNA) 。用于辅助诊断结核分枝杆菌感染疾病。

附件 3

来源:中国军号 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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