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2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停止销售1批次标示名称为“何氏狐臭净浓缩液”假冒化妆品的通告。通告称,针对化妆品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通报协查。经查,1批次标示名称为“何氏狐臭净浓缩液”产品(见附件)在标签上虚假标示了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为假冒产品。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除臭类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批准文号后方可上市销售。消费者在选购特殊用途化妆品时,要查看该产品是否标识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同时可以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http://www.nmpa.gov.cn/WS04/CL2045/)或者“化妆品监管”APP查询该名称或者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信息。所购化妆品包装标签上标识的信息应当与该注册信息一致。
1批次假冒化妆品信息
序号
标示样品名称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
标示生产企业地址
经营单位名称
经营单位地址
包装规格
标示生产批号或日期
标示生产单位所在地
标示批准文号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
1
何氏狐臭净浓缩液
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惠阳区淡水镇中山二路70号
重庆润槿阁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4号1幢1-23
13ml/瓶
20190312
广东
国妆特字G20130876
粤妆20161660
12月6日,重庆市药监局发布关于停止经营3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通告称,经相关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标示名称为“何氏狐臭净浓缩液”的2批次除臭类产品、标示名称为“莱珀丽祛斑精华”的1批次祛斑/美白类产品为假冒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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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请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假冒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大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宣贯力度,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认真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禁止经营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的化妆品。
文章来源“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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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只有十几至数十元的消毒品,贴牌重新包装后在微商平台销售,对外宣称产品对鼻炎、痔疮等某些慢性病有疗效。价格涨到数百元,利润在十倍以上,至案发销售金额达上千万元……
3月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苏州“微商涉售假药案”,在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颜某来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80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也分别被判处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涉案人员是否触犯刑法,所销售产品是否应认定为“药品”始终是该案的争议焦点。颜某来的辩护律师曾泽东、徐昕对澎湃新闻表示,颜某来对判决不服,将上诉。
花钱买百度竞价排名搞营销
澎湃新闻获取的这起案件的判决书显示,1989年出生的颜某来老家在山东郓城,中专文化,他先后开了两家公司。
澎湃新闻从苏州相城区检察院获悉,颜某来组建了微商团队,瞄准痔疮、鼻炎、狐臭等慢性病市场。法院经审理查明,颜某来在公司除了充当管理者的角色,还负责寻找相关的产品,联系生产厂家,然后购进成品,安排人贴上自己的品牌然后往外销售。
根据颜某为等人的供述,颜招聘员工,上岗前会做岗前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出单流程、客户售后的处理、发货流程等。其中,客服是整个公司的主力,新进员工要先经过打字速度、软件和微信公众号使用、客户接待聊天等方面的培训。
据一名客服主管供述,按照销售的产品,客服被分成了狐臭组、鼻炎组、痔疮组等小组,每个小组配有主管,“实行三班运作”。
颜某来的公司还设有专门的广告推广岗位。根据颜某来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颜某来联系百度、万能钥匙等网站参与竞价排名,雇佣纪某聪作为市场推广专员,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客户搜索“鼻炎”、“痔疮”等关键词,其产品会排在第一页。这项花费每个月达20多万元。
根据判决书披露的信息,客户通过网络添加微信号,自称“李老师”、“刘老师”的微信头像是穿着白大褂的人,这些人对客户根据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剧本”询问病情,后直接将话题引导到产品上。如果客户表现出犹豫,剧本会要求进入“放大痛苦阶段”,甚至还称能“根治”狐臭等疾病。
值得一提的是,剧本要求不能出现“药、治疗、钱”等字样。“所有产品的进价都是20元左右,售价自己订,两盒装600元,四盒装1200多元……”颜某来说。
微商所售消毒品暗示“疗效”,能否算“药品”?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未来等人于2016年至2017年4月期间,在无药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在无锡市、苏州市租赁办公场所,贴牌、发货仓库,并招聘人员,采用购买原料、贴牌、代加工等方式生产“鼻净通中药鼻炎液”、“善春堂牌根必治痔疮精油”、“善春堂牌濞舒适精油”、“善春堂牌痔疮抑菌液”,通过网络推送进行宣传,并使用微信联系、快递寄送的方式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656万元。警方查获尚未销售的假药金额为758万余元。
经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认定,上述四种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后来,相城区检察院又追加起诉,又将“本草狐臭散”、“肤润洁皮肤抑菌膏”、“清咽茶”补充为涉案假药,并指控颜某来等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256万元。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颜某来的辩护律师认为,颜未来的推销行为最多涉及夸大宣传,行政处罚即可,不能动用刑法手段,坚持无罪辩护。
控辩双方围绕颜某来等人是否触犯刑法,所销售产品是否为“药品”展开辩论。
根据颜某来辩护律师曾泽东、徐昕的观点,颜某来团队销售的产品均由正规厂家生产,都是合法的消毒产品。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没有出现“药”、“治疗”等词,没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且冒充药品必须冒充某种具体的药品,所以,颜某来等人销售的不是药品,而是“消毒产品”。因而,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检方起诉意见书的陈述,涉案药品在宣传时,直接或间接提到“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能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以善春堂系列产品中的皮肤抑菌液为例,其外包装上除注明主要成分为“薰衣草、肉桂、小麦胚芽”,还标注有“适用人群”,即“用于各类痔疮、肛裂、肛周湿疹等”。
相城区检察院表示,颜某来等人所销售的产品,实质就是冒充药品销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均应认定为“假药”。因此,颜某来的行为属于以“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其行为已构成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最终,法院认定,其中四种产品认定为“假药”。对检方追加起诉的“本草狐臭散”、“肤润洁皮肤抑菌膏”、“清咽茶”不认定为“假药”。
法院认为,颜某来等4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另外6人销售假药,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苏州市相城区法院的判决,主犯颜某来被判刑12年,处罚金2800万元。从犯颜某瑞被判刑5年,处罚金18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刑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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