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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卖狐臭犯法吗(网上卖的狐臭药有用吗?)

时间:2024-05-28 11:02:15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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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微商,这样卖产品是违法的,已经有人被判刑,你知道吗?

文章摘自:新京报

一瓶出厂价十余元的痔疮抑菌液、狐臭散

经过贴牌重新包装、微商渠道营销后

售价可达数百元

赚取超十倍利润

总销售额达656.25万

该案被称为“微商涉售假药案”

近日苏州的这起“假药案”

主犯获刑12年……

▲被指“假药”的部分产品

案件两次延期开庭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4年左右,颜未来通过网络开始销售包括痔疮抑菌液、狐臭散等在内的产品。

1

2016年底

苏州相城警方接到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涉嫌售卖假药线索:举报人通过微商购买了一瓶名为“鼻净通”的中药滴鼻液,使用后没有任何效果。经检测,这瓶微商标榜可以根治鼻炎的“药水”中含有非法添加物。

2

2017年4月19日

苏州市相城区警方在无锡市一处微商团队办公现场控制负责人颜未来、颜丙瑞两兄弟,查扣大量未及销售的“网红产品”——“善春堂”牌痔疮抑菌液等系列产品。

相城警方称,颜未来销售的各种产品的成本,都是十余元到二十多元之间,销售时,价格则达到数百元至上千元,利润在10倍以上。

3

2017年7月25日

颜未来等10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经三次延长审查起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于2018年2月15日对1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4

2018年7月11日

苏州“微商假药案”第二次延期开庭,法官给的理由是“公诉人‘身体原因’”。“假药案”主角颜未来的辩护律师曾泽东说,此前定于4月24日的庭审,也因“特殊情况”被取消。

10名被告人获刑

今年1月22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曾泽东向新京报记者回忆,庭上,双方围绕颜未来等人是否触犯刑法,所销售产品是否为“药品”展开辩论,庭审从上午9时持续至晚11时许。

3月29日,该案一审宣判。新京报记者从颜未来辩护人徐昕、代理律师曾泽东处,获得了一份刑事判决书。

▲2014年10月9日,颜未来成立了上海美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颜未来向没有药品生产资质的单位购进产品,但却要求生产厂家在说明标签上加注痔疮、鼻炎等字样,部分产品还系购买裸瓶产品,自行贴牌销售,且在广告、销售过程中,围绕产品具有治疗功能并针对具有鼻炎、痔疮等病患人群,销售价格远远高于进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未来是老板,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大,应认定为主犯。其兄弟、被告人颜丙瑞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但是其作用要大于销售人员和仓库员工。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未来、颜丙瑞等4人生产并销售假药,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其余被告人销售假药,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最终法院判决颜未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万元;颜丙瑞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其余8人量刑较轻,都是缓行。”徐昕表示将考虑上诉。

曾泽东认为,主犯和从犯的量刑不平衡,“法院方面是希望从重处罚主犯,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使用相关假药”。

■ 庭审焦点

指控的4种产品算不算假药?

检方

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应认定为假药

此案中,检方指控的四种产品,是否应该被定性为“药品”,引发控辩双方分歧。

相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在此案中,被告人将“鼻净通中药鼻炎液”“善春堂牌根必治痔疮精油”“善春堂牌濞舒适精油”“善春堂牌痔疮抑菌液”四种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来销售,该四种产品均应认定为假药。

▲被指“假药”的部分产品

理由有三:

首先,颜未来向不具有药品生产资质的生产者购买上述产品,无法提供药品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另在购买时一方面要求生产厂家在包装上加上消字号,注意用词比如“根治”改成“解除”,以混淆视听,另一方面要求生产厂家在产品外包装上加上功能主治、适用症、用法用量等不用于常规产品的用法和用量,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

其次,四种产品的外观和包装,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认为是药;

最后,以产品具有治疗疾病功能名义针对患者进行销售。

此外,追加起诉的三种产品“本草狐臭散”“肤润洁皮肤抑菌膏”“清咽茶”不认定为“假药”。

理由是:该三种产品外包装、标签内容,不能满足“药”含有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全部要素。

苏州市药监系统一名工作人员透露,本案所涉及情形较为特殊。“以往来说,‘假药’是相对性概念,有‘真药’才有‘假药’,而颜未来则是自创品牌的贴牌销售。”

律师

将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是药品边界扩大化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限制为“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目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表述已被删除。

而在实际审判中,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比,“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和量刑,主要依据所产生的实际后果。

徐昕认为,本案中,涉案产品均为外用,且所针对的都是无碍正常身体机能的部位,如狐臭、痔疮,显然无法达到所谓“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

不过,他承认,颜未来确实存在打“擦边球”的行为,宣传也有所不妥,但对此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行政处罚即可,无需动用刑罚。此外,将4种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是错误的”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药品管理法》第100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徐昕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必须具备“国药准字”号,因此,“非药品冒充药品”中的“药品”,只能限定于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即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药品。不能根据4种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将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这是把药品边界扩大化了。

该案给我们的启示:

1. 微商不能非法销售药品,如果出售药品必须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2. 宣传产品时,不能打“擦边球”的行为,不能夸大产品的功效;

3. 保健品、消毒产品等不能乱用“药品”的功效宣传。

做微商,这样卖产品是违法的,已经有人被判刑12年,你知道吗?

一瓶出厂价十余元的痔疮抑菌液、狐臭散

经过贴牌重新包装、微商渠道营销后

售价可达数百元

赚取超十倍利润

总销售额达656.25万

该案被称为“微商涉售假药案”

近日苏州的这起“假药案”

主犯获刑12年……

▲被指“假药”的部分产品

案件两次延期开庭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4年左右,颜未来通过网络开始销售包括痔疮抑菌液、狐臭散等在内的产品。

1

2016年底

苏州相城警方接到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涉嫌售卖假药线索:举报人通过微商购买了一瓶名为“鼻净通”的中药滴鼻液,使用后没有任何效果。经检测,这瓶微商标榜可以根治鼻炎的“药水”中含有非法添加物。

2

2017年4月19日

苏州市相城区警方在无锡市一处微商团队办公现场控制负责人颜未来、颜丙瑞两兄弟,查扣大量未及销售的“网红产品”——“善春堂”牌痔疮抑菌液等系列产品。

相城警方称,颜未来销售的各种产品的成本,都是十余元到二十多元之间,销售时,价格则达到数百元至上千元,利润在10倍以上。

3

2017年7月25日

颜未来等10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经三次延长审查起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于2018年2月15日对1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4

2018年7月11日

苏州“微商假药案”第二次延期开庭,法官给的理由是“公诉人‘身体原因’”。“假药案”主角颜未来的辩护律师曾泽东说,此前定于4月24日的庭审,也因“特殊情况”被取消。

10名被告人获刑

今年1月22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曾泽东向新京报记者回忆,庭上,双方围绕颜未来等人是否触犯刑法,所销售产品是否为“药品”展开辩论,庭审从上午9时持续至晚11时许。

3月29日,该案一审宣判。新京报记者从颜未来辩护人徐昕、代理律师曾泽东处,获得了一份刑事判决书。

▲2014年10月9日,颜未来成立了上海美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颜未来向没有药品生产资质的单位购进产品,但却要求生产厂家在说明标签上加注痔疮、鼻炎等字样,部分产品还系购买裸瓶产品,自行贴牌销售,且在广告、销售过程中,围绕产品具有治疗功能并针对具有鼻炎、痔疮等病患人群,销售价格远远高于进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未来是老板,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大,应认定为主犯。其兄弟、被告人颜丙瑞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但是其作用要大于销售人员和仓库员工。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未来、颜丙瑞等4人生产并销售假药,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其余被告人销售假药,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最终法院判决颜未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万元;颜丙瑞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其余8人量刑较轻,都是缓行。”徐昕表示将考虑上诉。

曾泽东认为,主犯和从犯的量刑不平衡,“法院方面是希望从重处罚主犯,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使用相关假药”。

■ 庭审焦点

指控的4种产品算不算假药?

检方

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应认定为假药

此案中,检方指控的四种产品,是否应该被定性为“药品”,引发控辩双方分歧。

相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在此案中,被告人将“鼻净通中药鼻炎液”“善春堂牌根必治痔疮精油”“善春堂牌濞舒适精油”“善春堂牌痔疮抑菌液”四种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来销售,该四种产品均应认定为假药。

▲被指“假药”的部分产品

理由有三:

首先,颜未来向不具有药品生产资质的生产者购买上述产品,无法提供药品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另在购买时一方面要求生产厂家在包装上加上消字号,注意用词比如“根治”改成“解除”,以混淆视听,另一方面要求生产厂家在产品外包装上加上功能主治、适用症、用法用量等不用于常规产品的用法和用量,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

其次,四种产品的外观和包装,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认为是药;

最后,以产品具有治疗疾病功能名义针对患者进行销售。

此外,追加起诉的三种产品“本草狐臭散”“肤润洁皮肤抑菌膏”“清咽茶”不认定为“假药”。

理由是:该三种产品外包装、标签内容,不能满足“药”含有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全部要素。

苏州市药监系统一名工作人员透露,本案所涉及情形较为特殊。“以往来说,‘假药’是相对性概念,有‘真药’才有‘假药’,而颜未来则是自创品牌的贴牌销售。”

律师

将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是药品边界扩大化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限制为“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目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表述已被删除。

而在实际审判中,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比,“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和量刑,主要依据所产生的实际后果。

徐昕认为,本案中,涉案产品均为外用,且所针对的都是无碍正常身体机能的部位,如狐臭、痔疮,显然无法达到所谓“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

不过,他承认,颜未来确实存在打“擦边球”的行为,宣传也有所不妥,但对此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行政处罚即可,无需动用刑罚。此外,将4种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是错误的”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药品管理法》第100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徐昕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必须具备“国药准字”号,因此,“非药品冒充药品”中的“药品”,只能限定于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即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药品。不能根据4种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将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这是把药品边界扩大化了。

该案给我们的启示:

1. 微商不能非法销售药品,如果出售药品必须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2. 宣传产品时,不能打“擦边球”的行为,不能夸大产品的功效;

3. 保健品、消毒产品等不能乱用“药品”的功效宣传。

6月广告合规观察:趣头条发违法广告被约谈,网剑行动整治再发力

6月,聚合资讯类平台发布违法广告问题引发监管部门持续关注,百度、趣头条、惠头条等相继被约谈,近期对恶俗虚假信息流广告的整治或将继续。

同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开展网剑行动,深入开展互联网广告整治被列为重点任务之一,移动客户端和新媒体账户等互联网媒介在行动方案中被突出,接下来或有一批大案要案被查办。

【典型案例】

6月12日,上海市网信办通报称,该市部分聚合资讯类网站,以标题党文章吸引网民关注。而网民一旦点击其链接,网页指向均为百度的信息流广告。

当天,上海市网信办联合该市市场监管局约谈百度上海分公司,责令其就存在严重网络生态问题的信息流广告立即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其中严重违法广告依法调查处理。同时,上海市网信办责令属地相关网站做好广告审核。

上海市网信办和该市市场监管局指出,目前发现百度信息流广告的主要问题有三大类:明明是广告,却使用“房价跌了”等类似新闻的耸人听闻的标题诱导点击;使用低俗性感诱惑图片和露骨低俗文字诱导点击广告;使用明显不合理低价诱惑如“55寸液晶电视99元/台”诱导点击广告。

6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约谈趣头条、惠头条等该市聚合资讯类平台,以及穿山甲等广告联盟。对其未尽平台管理责任,经营和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行为提出严正告诫,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广告发布前审查把关,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杜绝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监测发现的部分严重违法广告依法开展调查。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发现,此类平台的违法广告多以诱惑性文字为标题,如“19岁高中生微信被父母发现高额存款 ,被告知竟是玩了这个等,引诱网民点击后,落地页广告则宣传如“小伙子加微信在导师指导下买彩票连续中奖,累计达60多万”等,其中不乏伪造支付宝微信名义、记者采访、明星代言等内容。类似的还有微信乌发、微信祛眼袋、微信补肾、微信治狐臭、微信卖蜂蜜等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此类玩手机、刷微信轻松赚钱的广告,以免上当受骗。

6月11日,“柳州城中万达广场”微信公众号发布《悲剧!停车忘拉手刹,柳州1岁男童被卷入车底,不幸身亡……》一文引发争议。该文前半部分回顾了柳州当天的一起交通事故,后半部分却做起了广告:“感觉天天都会有不幸的事情发生,看着都挺压抑。没关系,小编接下来跟你讲一件特别兴奋的事情,缓解缓解您的心扉,让你换换心情,因为距柳州城中万达年中庆只剩3天!城中万达广场1元抢三斤大米又来了!”

“柳州城中万达广场”发布的涉事文章后半部分。

这篇文章迅速引发网友质疑,被斥“用悲剧蹭热点”、“吃人血馒头”。随后,南都记者发现该文已被删除。

6月12日,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有关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已关注此事,“这篇文章前面表述完全引用了正常报道,后面却180度转弯。它本身没有违反广告法相关条款,目前很难认定为实质违法行为。但其违反道德,是在博眼球。”

买了爱奇艺会员跳广告服务,播放视频时仍难逃与进度条结合的广告。因感到权益被侵犯,苏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孙某将爱奇艺告上法庭。6月19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爱奇艺赔偿孙某30元。

姑苏法院审理认为,爱奇艺公司在宣传VIP服务时使用了"会员跳广告"的宣传语,并在权益介绍界面、《VIP会员服务协议》中作出详细说明,且部分视频节目中插播的与进度条结合在一起、可拖拽的部分广告,与非VIP用户强制观看的广告有明显区别,应认为爱奇艺公司未违反双方的服务合同条款。但是,对于跳广告服务中仍存在无法跳过"少部分其他类型的广告",爱奇艺公司应向消费者进行说明,此种提示应更为显著、明确。并且,爱奇艺网站付款界面提供的《VIP会员服务协议》字体较小、标识不够显著,也没有要求消费者阅读并确认后付款,导致消费者可能未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即进行了购买,故爱奇艺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瑕疵。

最终,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爱奇艺公司未充分告知孙某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孙某在观影体验等方面受到一定的损害,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孙某承担赔偿责任。孙某作为消费者购买了相应的VIP服务时未进一步了解VIP会员权益的具体内容,在缔约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疏忽。法院酌情确定爱奇艺公司赔偿孙某30元。

【政策风向】

6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就《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今年3月13日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该文件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分别对“三品一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和广告审查所需证明材料进行了精简,并延长了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并向社会公开的药品广告,在异地发布的,不再办理备案手续。此外,还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应当全流程网上办理,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或者当事人要求书面申请的,可以书面办理。

6月6日,南都记者从教育部官网获悉,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2019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重申中小学教材中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教学辅助资料的链接网址、二维码等信息。并强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材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未按相关规定选用、使用教材的地方和学校要严肃处理,责令纠正。

南都记者注意到,教育部去年印发的《关于2018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中同样提到上述要求。并且,自2018年10月起,教育部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并要求各地各校开展排查,严格审批“进校园”活动。

6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印发通知,决定于6-11月联合开展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其中,“深入开展互联网广告整治工作,营造良好广告市场环境”是该行动七项重点任务之一。

根据行动方案,未来半年,各地将以社会影响大、覆盖面广的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为重点,突出移动客户端和新媒体账户等互联网媒介,针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一批大案要案。

采写:南都记者 刘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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