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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狐臭犯法吗(狐臭网上的广告可信吗)

时间:2024-05-07 14:17:22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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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13:同事一直说我身上有汗臭味、狐臭,犯法吗?

问113:同事一直说我身上有汗臭味、狐臭,犯法吗?还要求我勤洗澡、换衣服、喷香水。实际上,我一天洗一个澡,自她说后我早晚洗2个澡。衣服每天从里到外,包括毛衣都换洗,但是她还是这样说我,其他同事说我没有味道,这种情况她属于犯法吗?

答: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说别人身上有汗臭味或狐臭并不构成违法行为。然而,如果这种行为是恶意的、持续的,并且对你的心理或社交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那么这可能构成骚扰或欺凌行为。

首先,同事一直说你身上有汗臭味、狐臭,并要求你勤洗澡、换衣服、喷香水,这并不构成犯法行为。然而,如果她的言论或行为对你造成了持续的骚扰、侮辱或歧视,那么这可能涉及到了欺凌。

其次,关于洗澡、换衣服和喷香水的要求,如果这些建议是以一种友好和尊重的方式提出的,那么它们可能是出于对你和同事之间舒适度的关心。然而,如果这些要求是以一种指责或贬低的方式提出的,那么这可能构成不适当的行为。

最后,每个人的体味和敏感度都有所不同,因此很难确定一个绝对的“无味道”标准。对于其他同事说你没有味道这一点,这可能表明问题更多在于那个提出批评的同事的个人感受或偏见,而非你自身的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你与这位同事进行私下沟通,了解她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看法,并解释你已经在努力保持个人卫生。如果只这个同事的偏见或误解,你不必过分在意她的言论,要确保自己的个人卫生和健康的同时,也要学会处理他人的反馈,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以建立积极和健康的工作关系。

总之,虽然同事的言论并不构成犯法行为,但如果你感到受到了骚扰或歧视,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做微商,这样卖产品是违法的,已经有人被判刑,你知道吗?

文章摘自:新京报

一瓶出厂价十余元的痔疮抑菌液、狐臭散

经过贴牌重新包装、微商渠道营销后

售价可达数百元

赚取超十倍利润

总销售额达656.25万

该案被称为“微商涉售假药案”

近日苏州的这起“假药案”

主犯获刑12年……

▲被指“假药”的部分产品

案件两次延期开庭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4年左右,颜未来通过网络开始销售包括痔疮抑菌液、狐臭散等在内的产品。

1

2016年底

苏州相城警方接到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涉嫌售卖假药线索:举报人通过微商购买了一瓶名为“鼻净通”的中药滴鼻液,使用后没有任何效果。经检测,这瓶微商标榜可以根治鼻炎的“药水”中含有非法添加物。

2

2017年4月19日

苏州市相城区警方在无锡市一处微商团队办公现场控制负责人颜未来、颜丙瑞两兄弟,查扣大量未及销售的“网红产品”——“善春堂”牌痔疮抑菌液等系列产品。

相城警方称,颜未来销售的各种产品的成本,都是十余元到二十多元之间,销售时,价格则达到数百元至上千元,利润在10倍以上。

3

2017年7月25日

颜未来等10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经三次延长审查起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于2018年2月15日对1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4

2018年7月11日

苏州“微商假药案”第二次延期开庭,法官给的理由是“公诉人‘身体原因’”。“假药案”主角颜未来的辩护律师曾泽东说,此前定于4月24日的庭审,也因“特殊情况”被取消。

10名被告人获刑

今年1月22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曾泽东向新京报记者回忆,庭上,双方围绕颜未来等人是否触犯刑法,所销售产品是否为“药品”展开辩论,庭审从上午9时持续至晚11时许。

3月29日,该案一审宣判。新京报记者从颜未来辩护人徐昕、代理律师曾泽东处,获得了一份刑事判决书。

▲2014年10月9日,颜未来成立了上海美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颜未来向没有药品生产资质的单位购进产品,但却要求生产厂家在说明标签上加注痔疮、鼻炎等字样,部分产品还系购买裸瓶产品,自行贴牌销售,且在广告、销售过程中,围绕产品具有治疗功能并针对具有鼻炎、痔疮等病患人群,销售价格远远高于进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未来是老板,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大,应认定为主犯。其兄弟、被告人颜丙瑞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但是其作用要大于销售人员和仓库员工。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未来、颜丙瑞等4人生产并销售假药,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其余被告人销售假药,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最终法院判决颜未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万元;颜丙瑞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其余8人量刑较轻,都是缓行。”徐昕表示将考虑上诉。

曾泽东认为,主犯和从犯的量刑不平衡,“法院方面是希望从重处罚主犯,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使用相关假药”。

■ 庭审焦点

指控的4种产品算不算假药?

检方

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应认定为假药

此案中,检方指控的四种产品,是否应该被定性为“药品”,引发控辩双方分歧。

相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在此案中,被告人将“鼻净通中药鼻炎液”“善春堂牌根必治痔疮精油”“善春堂牌濞舒适精油”“善春堂牌痔疮抑菌液”四种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来销售,该四种产品均应认定为假药。

▲被指“假药”的部分产品

理由有三:

首先,颜未来向不具有药品生产资质的生产者购买上述产品,无法提供药品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另在购买时一方面要求生产厂家在包装上加上消字号,注意用词比如“根治”改成“解除”,以混淆视听,另一方面要求生产厂家在产品外包装上加上功能主治、适用症、用法用量等不用于常规产品的用法和用量,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

其次,四种产品的外观和包装,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认为是药;

最后,以产品具有治疗疾病功能名义针对患者进行销售。

此外,追加起诉的三种产品“本草狐臭散”“肤润洁皮肤抑菌膏”“清咽茶”不认定为“假药”。

理由是:该三种产品外包装、标签内容,不能满足“药”含有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全部要素。

苏州市药监系统一名工作人员透露,本案所涉及情形较为特殊。“以往来说,‘假药’是相对性概念,有‘真药’才有‘假药’,而颜未来则是自创品牌的贴牌销售。”

律师

将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是药品边界扩大化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限制为“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目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表述已被删除。

而在实际审判中,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比,“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和量刑,主要依据所产生的实际后果。

徐昕认为,本案中,涉案产品均为外用,且所针对的都是无碍正常身体机能的部位,如狐臭、痔疮,显然无法达到所谓“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

不过,他承认,颜未来确实存在打“擦边球”的行为,宣传也有所不妥,但对此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行政处罚即可,无需动用刑罚。此外,将4种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是错误的”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药品管理法》第100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徐昕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必须具备“国药准字”号,因此,“非药品冒充药品”中的“药品”,只能限定于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即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药品。不能根据4种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将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这是把药品边界扩大化了。

该案给我们的启示:

1. 微商不能非法销售药品,如果出售药品必须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2. 宣传产品时,不能打“擦边球”的行为,不能夸大产品的功效;

3. 保健品、消毒产品等不能乱用“药品”的功效宣传。

强调11遍肤白貌美大长腿,企业招聘奇葩规定和要求涉嫌违法

来源:法治日报

又见“奇葩招聘”。

近日,湖南长沙一家传媒公司在招聘要求中,赫然写了11遍“肤白貌美大长腿”,引发热议。对此,该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这个要求是公司行政觉得好玩乱打的,工作人员直接复制到了招聘要求上,正常招聘没有这个要求。

职场招聘中,不少公司会在部分岗位要求中标注“形象好气质佳”“外貌端庄大方”。但当外在条件细化到“肤白貌美大长腿”,还接连强调11遍,难免令人不适,产生就业歧视的质疑。而该公司回应的“觉得好玩”也不禁让人感叹,如此招聘过于儿戏,缺乏最基本的把关审核和对求职者的尊重。

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奇葩招聘”一直是热门吐槽话题。不久前,温州的一家公司放出“不招有男友女性”的招聘条件,其负责人解释称,由于公司刚刚成立,业务不好,个人压力很大,有些发泄情绪。此前,从要求求职者“详细诉说恋爱经历”到“写明是否有狐臭”再到“因头秃被拒”……诸多不应该成为工作门槛的要求,变成了求职“拦路虎”。

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设立一定条件和门槛,多方考察求职者的工作能力和与所聘岗位的匹配度,这本无问题。求职者也有如实说明自身情况的义务。但招聘自主权也应有合理限度,用人单位不能打着所谓“综合考虑”“考验情商”等旗号无限扩张,暗含隐性歧视,更不能侵害求职者的隐私权、平等就业权等合法权益。

从法律层面来讲,用人单位的一些“奇葩”规定与要求,已涉嫌违法。一般来说,凡是设定发量、地域、星座、身材等与工作内容没有关系的就业条件,就会认定为就业歧视。根据就业促进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我国劳动法也明确,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此外,诸如要求求职者回答“恋爱史”“是否有狐臭”等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对于与劳动关系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用人单位无权过问。

公司招聘不是儿戏,无论是觉着好玩“皮一下”,还是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故意哗众取宠,抑或是暗藏隐性歧视,损害的都是企业的自身形象。对于“奇葩招聘”,执法部门也应加强对就业歧视的监督,为劳动者提供有力保障。多一分真诚、少一分套路,多一分尊重、少一分歧视,才能更好实现用人单位与求职者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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