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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除狐臭图片(拼多多狐臭药是真的吗)

时间:2024-05-05 18:10:05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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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趣头条”,这条路可行吗?

作者/ 零柒柒

“让您的阅读更有价值”。

这是资讯APP趣头条的slogan,简单说就是你可以通过阅读获得奖励收入。看新闻还能有钱赚?用户似乎怎么都不会吃亏。在这一理念的影响下,上千万的用户迅速涌进这个APP,也造就了趣头条的百亿元估值。

谁都不能否认,越来越多的公司靠着三四线城市用户在一条又一条赛道上,杀出“血路”。电商界的拼多多,资讯界的趣头条,视频界的快手......

镜子的另一面,投资人见面谈“流量下沉、农村包围城市、收割三四线城市用户”,也似乎成了一种政治正确。

尽管三四线城市用户在许多项目书中被收割了一轮又一轮,仍然阻挡不了充满热情的创业者大踏步入场。

门槛较低的类趣头条的资讯界项目,开始轮番上场。这些资讯项目都有个统一的逻辑:以资讯APP为主阵地,通过补贴、网赚、社交裂变等模式获取大量低成本用户,有了巨大的流量之后,寻找广告主投放实现商业变现。

需要注意的是,以往传统的资讯平台,几乎是靠优质的内容获取用户。但目前玩得转的则是网赚模式,而且单个用户的获取成本更低,短时间内就能看到庞大的三四线用户涌入进来。

如此简单的逻辑之下,不少人想复制“趣头条”,成为专业版趣头条。但这种模式真的可以复制吗?

成为第二个趣头条难在哪里?

趣头条为什么能在资讯领域迅速成长起来?业内分析几乎都逃脱不了几个要点:是瞄准了三四线用户,是利用网赚模式、社交裂变,抓住三四线用户的心。

数据显示,2016年6月上线的趣头条,截至2017年底,已经累计拥有注册用户超7000万,日活跃用户超1000万。而猎豹全球智库2017年年度app报告显示,2017年趣头条全年涨幅达652%。在今年一季度榜单中,趣头条排在新闻类app排行榜第五名。

有了如此高的流量,变现再容易不过了。翻看趣头条APP可以发现,一屏页面4至5条信息推送,一定会有一条广告,再往下翻一屏,同样的广告至少还会再出现一次。甚至有网友吐槽称,不知道是在看资讯还是在看广告。

但“五环内人群”的吐槽阻挡不了趣头条的发展,不管是在用户数量、日活度,还是趣头条的广告收入,都远超业内预期。

既然这种商业模式如此简单,“复制”似乎一下子简单了很多。猎豹大数据显示,2018年一季度,复制2017年黑马新闻资讯app“趣头条”网赚 收徒模式的产品不断涌现,成了新闻资讯市场的一个新特色。

在猎豹大数据涨幅榜中,共有三款“网赚新闻”产品上榜TOP50,分别是“淘头条”、“东方头条”和“搜狐新闻资讯版”。由于推出时间较晚或目前量级较小而没有登上涨幅榜的网赚新闻产品同时还有“快头条”、“蚂蚁头条”等。

现阶段,拿到腾讯领投的超过2亿美元B轮融资的趣头条仍然是第一梯队,但趣头条的所形成的壁垒高吗?应该是不高的。而且,在趣头条融资的刺激下,网赚收徒类资讯产品短时间内应该还是会大批量出现的。

但能不能成为“第二个有影响力的趣头条”,这是存疑的,可以确认的是趣头条面临的竞争非常激烈。在新的队伍中,不乏传统媒体、门户媒体的产品,比如东方头条是上海东方网推出的,“中青看点”是中国青年报产品,第六名则出自搜狐新闻。

专业版“趣头条”没那么容易

只要能“收割”足够的用户、带来巨大的流量,资讯平台的内容是泛内容化or专业化似乎并无不同。现有的竞争形势下,这些网赚模式的资讯APP几乎都是泛内容产品,包括社会、财经、娱乐、军事等等,如果想做出差异化,再造一个“专业版趣头条”可行吗?

从理论逻辑上看,只要仍然按照网赚模式,拉用户——得流量——变现,似乎不成问题。但从投资人的逻辑来看,尽管都是面向三四线城市,但专业版趣头条的前景仍然值得推敲。

以汽车资讯为例。“有车一族”在国内的基数逐渐在增加,各种汽车俱乐部以车会友的事情也很常见。目前在汽车垂直领域比较突出代表的有汽车之家、懂车帝等,前者是老牌平台,后者是头条系的黑马。

从行业角度来看,汽车类媒体发展迅速,从传统门户到汽车门户,再至懂车帝这种靠算法推荐的平台,毕竟挨着汽车总是有钱赚(GQ卖车广告一个接一个)。那么,在趣头条大获成功的前提下,能否再造一个汽车版趣头条?

第一点,用户有吗?如果仍然以网赚模式作为培养用户的工具,用补贴吸引更多的人进来应该不成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汽车资讯平台主打的是汽车类资讯,受众相对而言会窄一点,也会更垂直一点。

专业版趣头条,首先在用户上把自己局限在汽车领域了,但如果吸引来的是汽车领域的忠实用户,那无疑会有价值。不过,纵览目前网赚模式的资讯平台,对内容的质量要求并不高,存量用户是否有价值,这还很难说。

第二点,能吸引到广告主,迅速实现商业变现吗?对于品牌营销来说,找到最切合的受众人群很重要,汽车资讯平台无疑是汽车厂商比较喜欢的投放渠道,但汽车版趣头条的用户怎么来的?如果是为了赚钱而来的三四线城市用户,这些用户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了。

当然,趣头条也是这么靠网赚模式吸引到的大量用户,为什么它的广告收入就不错?剁椒娱投(ID:ylwanjia)梳理发现,趣头条目前的广告投放,多集中在减肥、祛斑、祛痘、狐臭、化妆品、洗纹身/纹眉、捕鱼等领域。

退一步讲,趣头条接广告似乎并不怎么考虑这个广告low不low,其中有些广告甚至三四线媒体平台都不接受投放。但也许这正是切合目前趣头条的受众用户呢?

对于汽车厂商来说,这会是他们的目标群体吗?“专业版的趣头条”至少目前来看,是没那么容易做的。

不可预知的风险

在趣头条靠网赚模式崭露头角获得资本青睐的同时,它作为一家资讯平台同样面临着多种风险,网赚模式能不能持续?如果对内容质量要求不高的话,是否会涉嫌打擦边球?甚至在内容产业遭到严厉监管的时候,趣头条如何适应?

2018年5月,人民日报发文表示,日前一批新闻资讯类APP打出“刷新闻赚现金”的噱头,以现金补贴鼓励用户阅读、转发并推荐好友下载,吸引不少眼球,然而,有的内容质量参差不齐,刷屏之余甚是扰民;有的以蝇头小利,诱导用户分享传播涉黄文章。

剁椒娱投(ID:ylwanjia)浏览过程中,也发现一些类似“孕妇怀孕5次全流产,老公觉得不对劲,往床底下一看泪流满面”、“怀孕九月,梦见黑蛇缠身,起床后赶紧跑去厕所,起身一看慌了神”等较为“惊悚”的文章标题。

而在娱乐板块中,有一则视频的标题是“狠毒女子只因女子穿的衣服带菊花,就把女子衣服扒光,活活冻死”,视频内容则是《深宫计2》的片段。如果说微信公号自媒体的标题党很多,那么在趣头条上,标题党似乎较为是常态。

也许会有人争论,这就是三四线用户喜欢看的东西,趣头条满足了他们的需求。但作为一家向公众开放的资讯平台,内容较为低质的话,极有可能会有政策风险。

还记得今日头条的slogan一开始是“你关心的就是头条”,前不久改为了“信息创造价值”。

在人民日报的稿子中,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宋建武指出,“平台不能假借花式推广成为低质甚至低俗内容传播的源头。比起执迷于推广营销,互联网平台及应用更应专注自身内容建设,突出产品公共属性,致力于传播积极向上且用户喜闻乐见的优质内容。”

还值得讨论的是,趣头条的广告内容非常多样,其中还涉及到了精神病治疗、男士spa会所、整形等等。这些信息流广告很多直接链接到了百度搜索页面,并且都带有广告标识。要知道,在广告投放上,今日头条、百度都吃了大亏,趣头条会否面临未知的风险?

流量下沉,并不是万金油。如果没有真正创造价值,垃圾流量又有何用呢?

浅析食品行政违法和民事侵权的区别使用

浅析食品行政违法和民事侵权的区别适用

作者黄喜才

案例一:

万土参茸公司自酿白酒人身健康损害案

事实及理由:2022年6月24日,黄某在万土参茸公司购买了一瓶盛放在透明玻璃瓶里用人参、肉苁蓉、枸杞等泡制的酒,并支付价款800元,酒瓶上无任何标签信息。后黄某以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为由与万土参茸公司交涉未果,于2022年7月5日以万土参茸公司销售三无产品向L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L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于同年8月29日作出L市监处(2022)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万土参茸公司作为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自酿配方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万土参茸公司停止生产经营自酿配方酒,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处以罚款1500元。

同时黄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土参茸公司一次性赔偿8000元;2.判令万土参茸公司退还货款800元。

案例二:

“拼多多”店铺食品冒充药品销售赔偿案

事实及理由:2022年10月22日,消费者董某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名为“TST女人花生活店”店铺购买了“调制精油”4件,商品总价为824元,实付金额为782.8元。上述订单所涉商品通过“圆通快递”配送给董某,“调制精油”商品外包装的图片载明:“香港老中医调制专治风湿骨痛、腰肌劳损伤、肩周炎、消炎止痛、止血、烫伤、活血化瘀、愈合伤口、去狐臭、去脚气、消毒杀菌注:外用,孕妇禁用,用法,每天3-4次容量:100ml”。董某提供了开箱视频反映上述内容,但没有提供所购商品的实物。

董某认为该商品系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十倍赔偿请求。

案例三:

食品外包装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赔偿

蒋某花费8.9元在某超市下属的某店购买了一罐彩芸莱五味菌菇汤料包。事后,蒋某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载明其含有蛹虫草,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但其外包装上却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蒋某认为,某超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人民币8.9元,并赔偿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四:

进口产品的外包装或标签应当用中文准确标识产品信息
苏某某在某超市购买了1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产品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1日”,产品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1日”。后苏某某再次在同一家超市购买了4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7日”,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9日”。苏某某遂以超市未用中文正确标识产品生产日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案例五:

丽水市莲都区谢妙丽被判判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公益诉讼赔偿金40万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谢妙丽在自建房内生产制作米豆腐,为增加米豆腐的韧性,谢妙丽在米豆腐制作过程中非法添加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硼砂”,并将制作好的米豆腐运送到其经营的摊位上销售。期间,谢妙丽生产、销售上述米豆腐所得价款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2020年8月10日,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谢妙丽经营的摊位及加工作坊的米豆腐成品进行抽样送检,经丽水蓝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均检测出硼酸及柠檬黄成份,属于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法》之规定,

2020年12月30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1102刑初627号刑事判决,谢妙丽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公益惩罚性赔偿四十万。

评析: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食品案件适用规定》)食品第五条第二款也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被称为食品安全三要素,无毒无害是食品安全基本要求,营养是食品安全特别要求,危害是后果要件,构成了食品安全行政违法充分条件民事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根据上述民法典、法律、司法解释,处理食品民事纠纷案件要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当合同不符合约定时,产品(食品)的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害、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当产品(食品)提供者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时,违法行为人应同时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和惩罚性民事侵权责任。

《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特殊的侵权制度,遵循“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损害后果(潜在的损害)”原则,缺一不可。应当在被侵权人有人身损害且侵权人客观有违法行为主观上故意时才适用。

最高法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事务问答》通常认定为经营者“明知”:(1)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2)更改食品生产日期的;(3)同一批食品经有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被责令停止经营仍然销售的;(4)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处进货的;(5)未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6)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运输、储存食品的。

生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本身已证明主观的故意。

损害(包括“足以引起损害”下同)不作为食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所要考虑的因素,但可以作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从重的自由裁量权依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三十二条以及该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属于情节严重:…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三十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是指受到不安全食品损害的特定消费者,这里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与食品安全损害有关联性。

检察机关对不特定消费者食品安全损害公益诉讼适用《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案例一中,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万土参茸公司生产经营的自酿配方酒,符合该法关于“食品”的定义,如果造成消费者人身健康损害,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作了除外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这是一个转至处罚的规定。不构成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自然不构成惩罚性民事侵权责任。

所以对小食杂店自酿经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配方酒的行为,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的规定。仅以违反地方法规规定的“三小一摊管理”禁止生产经营目录食品的违法行为,与《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承担惩罚性民事责任在逻辑上不具有一致性。

万土参葺公司生产经营的配方酒没有标签,其自制配方酒属于浙江省地方政府禁止生产经营目录的食品,鉴于消费者不能举证其受损害的事实,两审法院判决消费者因为购买食品药品蒙受的财产损失,属于违约之诉或一般侵权之诉,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案例二中,被诉人虽然在食品标签上涉嫌虚假宣传或者标示,但是董某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是不安全食品且使用该产品对其人身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被两级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不管是虚假宣传成虚假标识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因购买食品造成消费者人身健康受到损害,违法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广告或者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也只宜认定食品提供者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三倍惩罚。

《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规定,其第六十七条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份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条第一款是关于食品标签的一般性规定,第二款是关于食品安全的特别性规定。食品标签是食品提供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其主要的作用是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向消费者承诺、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应当标明而没有标明的事项如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属于标签瑕疵,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应当真实标注而虚假标注以上事项,如伪造食品产地伪造厂名厂址,伪造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构成对消费者食品安安全潜在的损害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食品安全相关联性的信息应当标注而没有标注,或者虚假标注,构成了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健康损害或者潜在的损害,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案例三中,两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需要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3号)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新资源食品在生产销售中,应按照规定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产品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根据《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以及《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虫草花与蛹虫草相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添加蛹虫草的食品必须标注“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
某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含有蛹虫草,却未按规定标注相关风险警示,对于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等不适宜人群可能会造成潜在的损害,标签标示缺失的内容与特定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具有关联性。超市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对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某超市向蒋某退还货款8.9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
 

案例四中,《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涉案产品系经装箱包装进行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外包装上用规范的中文准确、清晰的标识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等法定内容。但涉案商品标识的到货日期早于生产日期,或者与生产日期相同,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属于未明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该超市作为销售者虽然对涉案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手续进行了查验,但未能对存在明显遗漏中文标识的情形予以审查。同时,该超市在应当知晓产品生产日期的情况下,仍然在价格标签上错误标识生产日期,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人民法院遂判决该超市向苏某某退还货款,并给予三倍价款赔偿。

消费者对产品(食品)有期待权,缺陷是指产品(食品)的提供者不能给消费者有期待的安全性,或者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主要包括设计缺陷、生产缺陷和标示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损害是侵权责任的必要要件,没有损害,即使产品存在缺陷,也无所谓产品民事责任。对于标示缺陷构成了对消费者期待权的侵害,并不一定要求实际的损害后果。

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设计缺陷进行了除外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法律供给侧给予产品提供者设计缺陷、标识缺陷、生产缺陷不同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刑法关于食品违法犯罪的认定同样适用于“违法行为 主观恶意 后果”要件,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目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针对私益诉讼领域,在公益诉讼领域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尚无明确规定。

案例五中,检察机关以公诉人的身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益诉讼并不完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未来立法可能会完善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明确消费者作为公益性诉讼主体,但不管是消费者私益诉讼或者是检察院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都以《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为前提。

延伸思考:

如上所述,《民法典》、《食品案件适用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缺陷产品”存在着概念互换,在食品安全法是指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等,但是,民法典之“缺陷产品”远比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内涵要丰富得多。

这里稍加说明,食品安全标准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定义,2009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但是缺陷产品(食品)包括不符合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严于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以及尚未制定为强制性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食品。所以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两者之间在逻辑上的内涵外延并不一致,两者之间存在着互为包含的关系。

《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的制定和实施早于《民法典》,但是《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标准化法》第六条进行了衔接。《产品质量法》作为一般法,《食品安全法》作为特别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适用一般法。(如下图)

《食品安全法》立法目侧重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品质量法》立法目的侧重于提高产品质量,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市场需求,两法的立法目的有所差异。

所以对于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但不符合备案的明示的企业标准的,不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但构成产品(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明示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较低的”企业标准和“高于《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的不合格产品(食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处罚。并基于产品(食品)质量违法行为,认定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惩罚性赔偿。但不支持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

道叔圈丨现在还有信息不对称的项目适合普通人做吗?

信息差这个词近年来频繁出现在人们眼前,说白了就是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不一样。

这个尤其针对商业活动上,交易的一方拥有另一方无法获取的信息,因此造成了信息不对称。

你所知道的内容,别人不知道,这个就是信息的不对称,因此,很多人就是利用这个信息差来进行交易和买卖从中获取利润。

很多时候,我们觉得都街知巷闻的东西,但是你把它放到互联网上或者是全国的范围内的话,结果又是不一样了。

可能有人听起来感觉有点难以理解。

例如,十年前的短信中奖骗局骗到现在,稍微改下,在互联网上照样中招的一大堆,毕竟人口基数大了,再明显的骗局也是有人掉坑里的。

搞互联网的大概都知道阿里巴巴进货便宜,但往往做实体的就不知道阿里巴巴这个平台,这个就是我们说的重点,利用信息差赚取利润。

懂得利用信息差的公司或者个人非常的多,下面我给大家举一个项目的例子就知道了~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浏览今日头条、百度等各种APP的内容,当我们搜索了一些信息内容后,在你后续浏览过程中就会出现一些跟你搜索的内容高度相关的内容。这个就是信息流广告。

像我下面的发的图片为例子,这个就是我们常说的信息流广告,实际上当你刷新一次后,广告就会变成另一个了。

上图中的狐臭粉就是他们的广告,我试着点进去后就会发现这个界面跟电商平台的惊人的相似。

但是唯一区别的就是并没有客服以及直接付款的功能,而是改为填写客户的收货地址和姓名电话,通过货到付款的形式来进行。

这个模式也叫二类电商,只要广告起来了,一天发个几百上千件单是不成问题的。

但是二类电商一般都是主打短期的路线,依据的是该商品的疗程、效果等来确定广告的周期时间,常见的都是一次性买卖,打一枪换一地;效果还不错的产品,就会运营得比较久。

在我们互联网人的角度来对待这个问题,像这个产品随便在拼多多或者阿里巴巴上一搜一大堆,并且还便宜。

为什么还有人在上面买单呢?

这就是信息差的魅力所在了!

我们继续把上面的狐臭粉通过阿里巴巴或者拼多多的搜主图功能,简单搜了一下

有鱼儿上钩了,就在阿里巴巴或者拼多多一件代发。囤货的事情就交给别人来做,自己只做轻资产的生意。

其实每个广告背后都是隐藏着一个项目的,多去挖掘,别把心思放在刷剧那些没营养上。如果你现在没有啥项目的,可以往这方面深入研究一下。

值得一提的就是:选品要有一个明确的思路,对准客户的需求点去挖掘,建议是做一些功能性的商品,当客户出现这种痛点后,才会针对这个痛点去找商品。

好比如,客户针对这个问题都是自个儿偷偷的上网百度,你要他正儿八经的在线下去医院解决,客户往往会觉得这个成本和时间不值得自己去弄,于是这个项目就应运而生了。

具体还有其他选品,这边就不一一说明了,好项目有很多,关键还是看人。

这个项目可以进行实操,稍微改下玩法,又是一个全新的项目了,所谓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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