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痘、雀斑、痤疮、脱发等皮肤性疾病,
不仅影响人们的外观,
更使患者的心理承受着巨大的困扰。
如何摆脱这些恼人的皮肤疾病?
又有什么样的方式,
可以让皮肤洁白无瑕,重获美丽?
《第一健康》海慈医疗
——祛除皮肤顽疾 让肌肤重放光彩
《第一健康》播出时间 :
首播:QTV-2 周日 09:45
重播:QTV-2 周四 09:45
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皮肤科中医技术力量雄厚,中医治疗手段丰富,不仅有中草药汤剂、院内制剂等内服、外用药物,而且开展了多种中医外治法,如针灸、中药导入、火针、放血拔罐、穴位贴敷、中药封包、中药药浴、中药熏蒸、穴位注射、中药塌渍等中医特色疗法。同时创新了中药散剂、临方配药等治疗方法,治疗疑难性皮肤病,受到了患者的好评。
特色治疗如银屑病,开展了中药药浴、光疗、中药封包等组套治疗;痤疮开展中药口服、中医药膜、火针、红蓝光、果酸、激光等组套治疗;湿疹有针中药药浴、臭氧外洗、中药外用等组套治疗。
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皮肤科拥有飞顿360激光平台、Q开关ND:YAG皮秒激光治疗机、舒敏之星、点阵二氧化碳激光、铒激光、半导体激光、红蓝光等仪器,开展皮肤屏障修复,对酒糟鼻、红血丝、鲜红斑痣、太田痣、褐青色痣、纹身、痤疮瘢痕、手术后瘢痕、白癜风、多毛、色素痣等疗效确切,开展了皮肤镜监测、真菌检查及培养、伍德灯检查,同时开展了肉毒素注射瘦脸、瘦腿、除皱、面部提升、腋窝多汗症、腋臭、手掌多汗症、扎耳洞等,开展了皮肤外科手术、化学剥脱术等,具有多种组套治疗方法修复碍容性皮肤病,在半岛地区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郑玮清
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皮肤科主任,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中华中医药学会皮肤美容学会委员,山东省医学会皮肤病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皮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青岛市医学会皮肤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擅长应用中西医结合手段,治疗痤疮、银屑病、特应性皮炎等疾病。擅长面部屏障的修复、激光治疗碍容性性皮肤病。撰写国家级论文10余篇,主持的科研课题分别获得2012年山东省中医药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和2009年青岛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文章来源:QTV健康
夏日炎炎,我们出汗多、穿衣少,对于有腋臭的人来说是最为尴尬的季节了,那股难闻的气味再也无处躲藏。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皮肤美容科与抗衰老科主任施歌为读者支招。
轻症:剃除腋毛穿宽松衣服有帮助
施歌建议,症状较轻的患者可以通过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穿宽松透气衣物及剃除腋毛保持腋窝干净、减少辛辣刺激饮食能避免腋臭症状的加重。
此外,还可以通过外用止汗剂、抗生素和炉甘石洗剂等减轻症状。大多数止汗剂以氯化铝为主要成分,通过堵塞汗腺开口达到减少汗液分泌,从而在数小时内减轻腋臭症状,但是并不能清除腋臭,且长期使用会导致局部皮肤色素沉着、皮肤增厚等不良反应。
重症:肉毒素黄金微针都可治疗
腋臭的产生与大汗腺密切相关。大汗腺分泌的汗液含有较丰富的蛋白质,蛋白质经过附着在腋窝皮肤或毛发上的细菌分解作用后,会产生不饱和脂肪酸而发出刺激性气味,这就是腋臭。既然大汗腺是腋臭的罪魁祸首,医学上可以用以下方法搞定它。
肉毒素注射疗法:通过阻断乙酰胆碱的释放,抑制大汗腺的分泌。这种治疗方法几乎没有副作用和恢复期,即治即走,是快速便捷的治疗方式。但是,经过一定时间药物会在人体内代谢掉,所以6个月左右的“清爽期”过了之后,就该来“补针”了。
黄金微针治疗法:黄金微针又叫黄金射频,利用黄金的超细延展性制成超细的针头刺入皮下层汗腺所在部位,发射能量破坏汗腺,具有深度精准可调、靶向治疗,能量直达深层、不损伤表皮。治疗后不需要包扎,即做即走,不留疤,不影响工作和生活,无停工期。一般数次可获得满意的效果,轻症患者治疗一次就可有明显改善。
微创手术切除法:微创手术切除法通过外科手术的方式,在腋窝皱襞皮肤上切开长约2cm左右的切口,进而切除皮下腋窝小汗腺和顶泌汗腺达到治疗腋臭的效果。单次手术治疗可改善90%以上。但根据不同个体情况,有一定概率存在发生血肿、感染、皮肤坏死可能,遗留切口瘢痕、局部皮肤感觉迟钝等并发症。停工期1周左右。
来源: 羊城晚报
浅析食品行政违法和民事侵权的区别适用
作者黄喜才
案例一:
万土参茸公司自酿白酒人身健康损害案
事实及理由:2022年6月24日,黄某在万土参茸公司购买了一瓶盛放在透明玻璃瓶里用人参、肉苁蓉、枸杞等泡制的酒,并支付价款800元,酒瓶上无任何标签信息。后黄某以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为由与万土参茸公司交涉未果,于2022年7月5日以万土参茸公司销售三无产品向L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L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于同年8月29日作出L市监处(2022)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万土参茸公司作为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自酿配方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万土参茸公司停止生产经营自酿配方酒,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处以罚款1500元。
同时黄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土参茸公司一次性赔偿8000元;2.判令万土参茸公司退还货款800元。
案例二:
“拼多多”店铺食品冒充药品销售赔偿案
事实及理由:2022年10月22日,消费者董某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名为“TST女人花生活店”店铺购买了“调制精油”4件,商品总价为824元,实付金额为782.8元。上述订单所涉商品通过“圆通快递”配送给董某,“调制精油”商品外包装的图片载明:“香港老中医调制专治风湿骨痛、腰肌劳损伤、肩周炎、消炎止痛、止血、烫伤、活血化瘀、愈合伤口、去狐臭、去脚气、消毒杀菌注:外用,孕妇禁用,用法,每天3-4次容量:100ml”。董某提供了开箱视频反映上述内容,但没有提供所购商品的实物。
董某认为该商品系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十倍赔偿请求。
案例三:
食品外包装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赔偿
蒋某花费8.9元在某超市下属的某店购买了一罐彩芸莱五味菌菇汤料包。事后,蒋某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载明其含有蛹虫草,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但其外包装上却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蒋某认为,某超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人民币8.9元,并赔偿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四:
进口产品的外包装或标签应当用中文准确标识产品信息
苏某某在某超市购买了1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产品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1日”,产品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1日”。后苏某某再次在同一家超市购买了4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7日”,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9日”。苏某某遂以超市未用中文正确标识产品生产日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案例五:
丽水市莲都区谢妙丽被判判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公益诉讼赔偿金40万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谢妙丽在自建房内生产制作米豆腐,为增加米豆腐的韧性,谢妙丽在米豆腐制作过程中非法添加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硼砂”,并将制作好的米豆腐运送到其经营的摊位上销售。期间,谢妙丽生产、销售上述米豆腐所得价款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2020年8月10日,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谢妙丽经营的摊位及加工作坊的米豆腐成品进行抽样送检,经丽水蓝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均检测出硼酸及柠檬黄成份,属于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法》之规定,
2020年12月30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1102刑初627号刑事判决,谢妙丽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公益惩罚性赔偿四十万。
评析: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食品案件适用规定》)食品第五条第二款也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被称为食品安全三要素,无毒无害是食品安全基本要求,营养是食品安全特别要求,危害是后果要件,构成了食品安全行政违法充分条件民事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根据上述民法典、法律、司法解释,处理食品民事纠纷案件要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当合同不符合约定时,产品(食品)的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害、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当产品(食品)提供者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时,违法行为人应同时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和惩罚性民事侵权责任。
《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特殊的侵权制度,遵循“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损害后果(潜在的损害)”原则,缺一不可。应当在被侵权人有人身损害且侵权人客观有违法行为主观上故意时才适用。
最高法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事务问答》通常认定为经营者“明知”:(1)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2)更改食品生产日期的;(3)同一批食品经有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被责令停止经营仍然销售的;(4)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处进货的;(5)未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6)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运输、储存食品的。
生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本身已证明主观的故意。
损害(包括“足以引起损害”下同)不作为食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所要考虑的因素,但可以作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从重的自由裁量权依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三十二条以及该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属于情节严重:…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三十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是指受到不安全食品损害的特定消费者,这里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与食品安全损害有关联性。
检察机关对不特定消费者食品安全损害公益诉讼适用《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案例一中,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万土参茸公司生产经营的自酿配方酒,符合该法关于“食品”的定义,如果造成消费者人身健康损害,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作了除外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这是一个转至处罚的规定。不构成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自然不构成惩罚性民事侵权责任。
所以对小食杂店自酿经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配方酒的行为,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的规定。仅以违反地方法规规定的“三小一摊管理”禁止生产经营目录食品的违法行为,与《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承担惩罚性民事责任在逻辑上不具有一致性。
万土参葺公司生产经营的配方酒没有标签,其自制配方酒属于浙江省地方政府禁止生产经营目录的食品,鉴于消费者不能举证其受损害的事实,两审法院判决消费者因为购买食品药品蒙受的财产损失,属于违约之诉或一般侵权之诉,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案例二中,被诉人虽然在食品标签上涉嫌虚假宣传或者标示,但是董某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是不安全食品且使用该产品对其人身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被两级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不管是虚假宣传成虚假标识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因购买食品造成消费者人身健康受到损害,违法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广告或者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也只宜认定食品提供者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三倍惩罚。
《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规定,其第六十七条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份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条第一款是关于食品标签的一般性规定,第二款是关于食品安全的特别性规定。食品标签是食品提供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其主要的作用是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向消费者承诺、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应当标明而没有标明的事项如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属于标签瑕疵,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应当真实标注而虚假标注以上事项,如伪造食品产地伪造厂名厂址,伪造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构成对消费者食品安安全潜在的损害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食品安全相关联性的信息应当标注而没有标注,或者虚假标注,构成了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健康损害或者潜在的损害,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案例三中,两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需要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3号)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新资源食品在生产销售中,应按照规定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产品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根据《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以及《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虫草花与蛹虫草相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添加蛹虫草的食品必须标注“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
某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含有蛹虫草,却未按规定标注相关风险警示,对于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等不适宜人群可能会造成潜在的损害,标签标示缺失的内容与特定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具有关联性。超市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对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某超市向蒋某退还货款8.9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
案例四中,《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涉案产品系经装箱包装进行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外包装上用规范的中文准确、清晰的标识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等法定内容。但涉案商品标识的到货日期早于生产日期,或者与生产日期相同,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属于未明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该超市作为销售者虽然对涉案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手续进行了查验,但未能对存在明显遗漏中文标识的情形予以审查。同时,该超市在应当知晓产品生产日期的情况下,仍然在价格标签上错误标识生产日期,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人民法院遂判决该超市向苏某某退还货款,并给予三倍价款赔偿。
消费者对产品(食品)有期待权,缺陷是指产品(食品)的提供者不能给消费者有期待的安全性,或者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主要包括设计缺陷、生产缺陷和标示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损害是侵权责任的必要要件,没有损害,即使产品存在缺陷,也无所谓产品民事责任。对于标示缺陷构成了对消费者期待权的侵害,并不一定要求实际的损害后果。
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设计缺陷进行了除外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法律供给侧给予产品提供者设计缺陷、标识缺陷、生产缺陷不同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刑法关于食品违法犯罪的认定同样适用于“违法行为 主观恶意 后果”要件,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目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针对私益诉讼领域,在公益诉讼领域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尚无明确规定。
案例五中,检察机关以公诉人的身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益诉讼并不完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未来立法可能会完善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明确消费者作为公益性诉讼主体,但不管是消费者私益诉讼或者是检察院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都以《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为前提。
延伸思考:
如上所述,《民法典》、《食品案件适用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缺陷产品”存在着概念互换,在食品安全法是指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等,但是,民法典之“缺陷产品”远比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内涵要丰富得多。
这里稍加说明,食品安全标准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定义,2009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但是缺陷产品(食品)包括不符合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严于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以及尚未制定为强制性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食品。所以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两者之间在逻辑上的内涵外延并不一致,两者之间存在着互为包含的关系。
《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的制定和实施早于《民法典》,但是《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标准化法》第六条进行了衔接。《产品质量法》作为一般法,《食品安全法》作为特别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适用一般法。(如下图)
《食品安全法》立法目侧重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品质量法》立法目的侧重于提高产品质量,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市场需求,两法的立法目的有所差异。
所以对于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但不符合备案的明示的企业标准的,不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但构成产品(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明示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较低的”企业标准和“高于《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的不合格产品(食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处罚。并基于产品(食品)质量违法行为,认定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惩罚性赔偿。但不支持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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