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
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4-172cm,中央警卫团条件兵165cm以上,特种部队条件兵168cm以上,北京卫戌区仪仗队队员175cm以上。 (二)
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第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
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
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
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 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
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
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
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
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
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
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
心率50-59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
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
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
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势,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
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 鼻 咽 喉 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cm,它侧不低于3c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
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
,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眼 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 警卫团条件兵、
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 8,左眼裸眼视力4. 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
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脸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c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科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
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
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 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
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者,可调整下蹲姿势(双足分开不超过肩宽),调整姿势后能完全下蹲或轻度下蹲不全者,陆勤人员合格(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下肢关节病变等病理性原因除外)。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 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 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尿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条件兵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五至十一款,条件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副脾;
(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七)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八)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九)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十)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一)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合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条件兵,指坦克乘员、水面舰艇、潜艇、空降兵、特种部队等对应征青年政治、身体、文化、心理有特殊要求的兵员;条件兵合格或不合格的具体类别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
(试行)
第一篇 组织工作
一、总则
(一)为搞好征兵体检工作,保证兵员的身心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特编制《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征集义务兵、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体检工作。
二、组织领导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征兵体检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兵办)的统一组织领导和具体安排下,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一)体检指导小组
县以上地方各级征兵办, 应有1名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参加,并成立体检指导小组,组长由该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担任, 副组长由兵役机关派人担任,成员由兵役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医疗机构抽调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
(二)体检站
县级征兵办应根据本地区征兵任务,指定二级以上的公立综合医院或具备条件的公立专业体检机构,设立体检站。没有上述资质条件的医院和体检机构的,由县级征兵办选定其他合适的场所设立体检站。
1.体检站站长由县级人武部领导或军事科长担任。
2.体检站实行封闭式管理,有专人维持秩序,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专门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站内,非受检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
3.体检站待检室、检查室布局要合理,标志醒目,应张贴体检须知、体检青年守则、体检流程示意图。
(三)体检组
在指定医院或专业体检机构设立体检站的,由该医院(或体检机构)负责抽组人员组成体检组;在其它场地设立体检站的,由体检指导小组选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该体检组不能完成的辅助检查,应由上级征兵办指定具备资质的医院(或体检机构)承担并出具检查报告。
1.体检组由体检组长、主检医师、专业医务人员,以及统计和联络人员组成,一般配备29-33人。其中,体检组长1人、主检医师1人,内科医师2-3人,外科医师2-3人,耳鼻咽喉科医师1人,眼科医师1人,口腔科医师1人,检验人员2人,心电图诊断医师2人,B超技师2-3人,放射人员2人,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人员3-4人,护士6人,统计员1人,联络员2人。
2.体检组组长由医疗机构主管领导担任或体检指导小组推选。
3.主检医师由经验丰富的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也可由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
4.体检医生由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担任,其中有征兵体检经验的医务人员应不少于1/3。
三、基本职责
(一)各军区征兵办职责
负责本区域征兵体检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二)省、地级征兵办及其体检指导小组职责
1.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要求,制定本区域征兵体检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
2.安排部署本区域的征兵体检工作;
3.负责培训下一级征兵体检工作骨干人员;
4.指导和检查监督下级征兵体检工作;
5.征兵体检期间,抽查县级征兵体检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抽查中体检合格率低的单位,督导其进行复查。
6.总结、推广征兵体检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7.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征兵体检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及时向上级征兵办和体检指导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8.征兵体检工作结束后,及时统计分析并上报本辖区征兵体检相关数据,依据统计分析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征兵体检工作;
9.处理征兵体检工作中的来信来访及身体条件退兵复核。
(三)县级征兵办及其体检指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征兵体检工作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要求,部署实施本区域的征兵体检工作;
2.组织设置体检站,组成体检组;
3.组织培训和考核征兵体检医务人员;
4.指导和检查征兵体检组的工作;
5.组织体检复查;
6.征兵体检工作结束后,及时统计上报相关体检数据,总结征兵体检工作情况;
7.处理征兵体检工作中的来信来访及身体条件退兵;
8.负责办理其他有关征兵体检工作事宜。
(四)体检站职责
1.负责征兵体检工作的相关协调和保障;
2.负责体检站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维护站内工作秩序;
3.组织基层单位按体检计划选送体检对象;
4.指定人员对待检青年进行征兵政策宣传和体检知识教育,引导待检青年保持良好心态;
5.搞好体检站的清洁、消毒和防疫工作,防止发生流行性疾病。
(五)体检组职责
1.加强体检工作的计划性,科学设置体检组工作流程,合理安排日检查量;
2.按照《标准》和征兵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检,并作出体检结论,体检结论应予以严格保密;
3.根据受检者的实际,进行宣传教育,解除思想顾虑;
4.做好登记、统计和体检档案管理工作及征兵体检工作总结;
5.部队按照有关要求派出接兵医师的,体检组应及时向接兵医师提供体检情况。
(六)乡镇(街道)基层单位职责
1.应征公民上站体检前,按照《应征公民送检条件》(附后),对经过兵役登记确定为当年的预征对象进行初筛,并组织病史调查,摸清掌握预征对象身体条件底数;
2.择优选送上站体检对象,送检人数一般控制在本级征兵任务数的3倍。
四、工作要求
1.参加征兵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正确掌握体检标准,熟悉检查内容。未经过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2.体检组组长应加强对体检组人员的管理教育,协助体检指导小组搞好对体检人员的业务培训。
3.征兵体检工作坚持谁体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医生负责作出所检查项目的单科体检结论,主检医生负责作出上站青年的最终综合体检结论。
4.主检医生在做出最终综合体检结论时,对心、肺、肝、脾、肾等重要器官的病症、传染性疾病、慢性疾病应从严掌握;对各科发现的病症,特别是重要器官的阳性体征,应进行必要的复查;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病症,可会同有关专科医师进行会诊,根据《标准》总的精神和疾病的性质、程度及发展,做出正确的结论,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
5.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由征兵办安排应征青年进行相关检查。
6.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体检操作规程,确保描述清楚、结论真实,避免错检、漏检、误检、漏记。
7.医务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发现自我淘汰的应征青年,应及时报告体检组组长。
8.医务人员如实填写体检表,并由本人签字,不得涂改。
9.接兵医师应认真核对体检结论,并指导接兵人员对预定新兵进行家访,发现体检结果不符合《标准》或影响服役的病史者,应当向主检医师提出疑义。双方应根据《标准》与《办法》的规定,进行充分协商论证,必要时复检,做出科学、合理的结论。
10.征兵体检工作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对于征兵体检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渎职失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体格复查
新兵交接前,对体检合格的普通兵要进行全面观察、重点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任务数的1/3,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对潜水员、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及其他身体条件兵要按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工作由县级征兵办体检指导小组抽调技术水平较高、有经验的专科人员组成复查组进行,并吸收接兵医师参加。
六、检疫退兵
新兵到部队后须进行检疫复查。经部队检疫复查不合格的,应当作退兵处理。退兵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篇 各科检查办法
一、外科
(一)病史询问
应按系统进行询问,重点询问有无腰腿痛、关节痛、肌肉痛、皮肤病及外伤、手术史。
(二)人体测量
男性着短裤,女性着内衣和短裤。
1.身高测量:受检者立正姿势站于身高计平板上,枕部、臀部、足跟三点紧靠标尺,身高计水平尺紧贴头顶,以cm为单位记录。
2.体重测量:检查前应将体重计校正到零点,受检者立于体重计踏板中心站稳,防止故意摇晃或用力施压,以kg为单位记录,按照《身长体重标准对照表》(附件3)判定超重和消瘦。
身高、体重也可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的电子仪器测量。
(三)外观检查
男性着短裤,女性着内衣和短裤,需要时应暴露有关被检部位。
受检者直立,上肢向前平伸,手心向下,先身体正面后背面,重点观察受检者发育、营养、姿态、指甲及皮肤色泽,注意文身、瘢痕、皮肤病、畸形等。而后嘱受检者来回走动,观察有无步态异常。
遇有文身的,医务人员应如实记录文身的部位和大小,对照标准作出体检是否合格结论;同时,将文身合格人员有关情况记录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文身情况登记表》(附件4),并提交征兵办。文身图案是否符合要求,由有关部门作出结论。
(四)关节检查
1.颈部:做前屈、后仰、侧弯及旋转动作。注意有无颈强直、斜颈等。
2.肩关节:前屈、外展、后伸各2次,前后回旋各3次。观察肩关节活动情况、有无习惯性脱臼及功能障碍。
3.肘关节:伸屈各3次,做内旋、外旋动作。检查肘关节伸屈功能及前臂旋转功能。遇有肘过伸、肘外翻的,应当测量过伸、外翻角度。
4.腕关节:伸屈、旋转数次。检查腕关节伸屈及旋转功能。
5.手指各关节:握拳并伸屈手指数次。检查手指各关节的运动情况。
6.下肢各关节:双手抱头,双足并拢,双足跟踮起,挺胸收腹,上身保持正直,下蹲3次;也可做弹跳动作进一步检查,注意有无明显弹响(若发现明显弹响,应作麦氏试验,观察股四头肌有无萎缩、压痛等)。检查髋、膝、踝、趾关节功能,并注意能否完全下蹲,不能完全下蹲的,应当测量膝后夹角。
7.脊柱:做前屈、后伸、侧弯活动,并固定骨盆做左右旋转活动。观察有无活动受限及畸形等。
(五)全身检查
1.头部:
(1)面部:观察有无白癜风、瘢痕、血管瘤及面肌麻痹等。
(2)顶、枕部:观察有无头癣、外伤瘢痕、肿块及颅骨缺损、凹陷等。
2.颈部:注意有无斜颈、甲状腺肿大、皮肤病。触摸甲状腺、锁骨上、颈部、颌下、耳后等处淋巴结,检查有无结节、肿大、压痛。
单纯甲状腺肿大程度的判定:
I度:甲状腺可触及,直径3cm以内。
Ⅱ度:甲状腺在吞咽时视诊和触诊均可发现,直径3~5cm。
Ⅲ度:甲状腺在不作吞咽动作时也能发现,直径5~7cm。
Ⅳ度:甲状腺肿大甚明显,颈部外型已有改变,直径7~9cm。
V度:甲状腺肿大极明显,直径超过9cm,多伴有结节。
3. 腋窝:检查腋窝淋巴结,同时注意有无腋臭。
腋臭轻重程度的判定:
重度:正常着装在1米左右的距离有明显腋臭气味。
中度:上身裸露在1米左右的距离有腋臭气味。
轻度:腋下夹上纱布10-20秒,取下后纱布上有腋臭气味。
4. 胸部:观察胸廓是否对称、有无畸形、肿物、瘢痕等。
胸廓畸形的判断:
正常:胸围(cm)=1/2身高(cm)±8cm。
狭小胸:比1/2身高少10cm。
鸡胸、桶状胸:左右径与前后径之差小于5cm。
扁平胸:左右径与前后径之差大于10cm。
轻度胸廓畸形:介于正常与构成狭小胸、鸡胸、桶状胸、漏斗胸、扁平胸诊断之间的胸廓改变。
5.腹部及外阴部:注意有无发育异常、瘢痕、疝、腹股沟淋巴结肿大、精索静脉曲张、鞘膜积液、副睾结节、阴囊湿疹、股癣及性病等。
精索静脉曲张程度的判定:
轻度:阴囊外观正常,拉紧阴囊皮肤时,可见阴囊内有少数静脉曲张,腹压增加时静脉无明显增粗,触诊静脉壁柔软。
中度:未拉紧阴囊皮肤即见静脉曲张,腹压增加时静脉稍增粗,触诊静脉壁柔软、迂曲、稍膨胀。
重度:未拉紧阴囊皮肤时,即可见阴囊内静脉成团状迂曲、怒张,触诊静脉壁粗硬、肥厚或伴有睾丸萎缩。
6.肛门:受检者背向检查者站立,双腿分开,向前弯腰,膝关节伸直,双手触地。检查者双手分开双臀,嘱受检者加腹压,看到齿状线后,观察有无肛裂、肛瘘、痔、脱肛及肿物等异常。
7.下肢:观察双下肢是否对称、等长,有无膝内、外翻(“O”、“X”型腿)及静脉曲张、畸形等。
(1)下肢不等长的测量:受检者仰卧在硬床上,双腿自然伸直并拢,躯干长轴的延长线应通过双足之间。用钢卷尺或软尺分别测量两侧髂前上棘至内踝的长度。以cm为单位记录。
(2)膝内翻的测量:受检者直立,两内踝并拢,以皮肤刚接触为度,测量两股骨内髁间的距离。以cm为单位记录。膝外翻的测量:受检者直立,两股骨内髁并拢,以皮肤刚接触为度,测量两胫骨内踝间的距离。以cm为单位记录。
(3)下肢静脉曲张程度的判定:
轻度:下肢静脉有局限性圆柱状扩张或全部静脉干均匀膨胀,皮肤正常。
中度:下肢静脉高强度扩张、隆起、弯曲,皮肤正常,站立时感觉到下肢沉重和隐痛。
重度:下肢静脉呈结节状或囊袋状膨胀,迂曲成团,范围广泛,局部皮肤可见营养不良性溃疡、湿疹、水肿、皮肤色素沉着或急性炎症等并发症。
8.足底:观察足底弓情况,注意有无胼胝、鸡眼、重度皲裂等情况。
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的判定:从足内侧观察,足底与地面完全贴合。
9.瘢痕体质:常继发于外伤、烧伤、化脓性损害之后,瘢痕高出皮肤面,坚韧而有弹性,色淡红,表面光滑,患处无毛发、无汗,瘢痕上可见毛细血管扩张,有自觉痒感或灼痛。
10.性病及其它:以询问(调查)病史和体征检查为主,可疑者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查。
(六)女性外科检查
由女医师负责,检查时还应注意乳腺发育是否良好,有无包块,下腹部有无压痛、肿块等。
二、内科
(一)病史询问
应按系统顺序,边检查,边询问。重点询问有无发热、胸痛、咳嗽、咯血、气短、心慌、腹痛、腹泻、尿频、尿痛、遗尿、腰痛、浮肿、关节痛、头痛、失眠、精神异常、精神疾病家族史、遗传性疾病家族史、传染病史等。
(二)血压测量
坐位测量,以右上肢肱动脉压为准。第一次听到搏动音时即为收缩压;搏动音突然变调时即为舒张压。如血压过高或过低时,可复查2~3次,每次间隔至少半小时,并于当天完成。
病史询问发现有直立性低血压和周围血管舒缩障碍症状的,应作相应检查。
1.直立性低血压检查方法:
(1)平卧位5分钟,测量血压,为正常血压;
(2)由平卧转为直立后立即测量血压,测量3次,每次间隔1分钟,记录每次测值;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判定为直立性低血压:
①由平卧转为直立后3分钟内血压明显下降,收缩压下降超过20 mmHg,或舒张压下降超过10 mmHg,心率则无明显变化。
②站立后出现头晕、胸闷、心悸、面色苍白、眼花、耳鸣、恶心等症状,重者发生晕厥或有晕厥先兆。
2.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检查方法:
(1)冷水激发试验:将指(趾)浸于4℃左右冷水中1分钟,可诱发典型发作。
(2)指温恢复时间测定:浸冰水20秒使手指受冷降温后,指温恢复正常的平均时间为15分钟内,而本病患者常延长至20分钟以上。
(三)胸部检查
1.观察胸部呼吸运动是否均匀。
2.肺部检查:采取坐位或仰卧位。
叩诊:自肺尖开始,由上而下,两侧对称部位比较,而后进行背部叩诊。
听诊:由上而下,先胸后背,两侧对称部位比较,注意呼吸音的强弱、有无罗音及胸膜摩擦音等。
3.心脏检查:取仰卧位,注意心界、心音、心率、心律有无异常。
叩诊:一般按先左后右、由外向内、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心界的测量,应从胸骨中线量至各肋间浊音开始点,用尺测量不得随胸壁弯曲,应取其直线距离。
听诊:按二尖瓣区(心尖区)、三尖瓣区、主动脉瓣第二听诊区、肺动脉瓣区、主动脉瓣区的顺序进行。如发观杂音,应根据杂音的部位、强度、性质、长短、出现时间、传导范围及其随体位、呼吸的变化情况等进行判定。
生理性与病理性收缩期杂音鉴别表
生理性
病理性
杂音部位
出现时间
杂音强度
杂音性质
传 导
易 变 性
二尖瓣或肺动脉瓣听诊区
发生于收缩早期,不掩盖第一音
常在Ⅱ级以下
柔和吹风样
常局限
易变化,时有时无,受呼吸、体位变化的影响
各瓣膜听诊区
占收缩期的大部分或全部,掩盖第一音
常在Ⅲ级以上
粗糙吹风样或雷鸣样
传导范围较广
持久存在,变化较少,不受呼吸、体位变化的影响
生理性收缩期杂音,一般心尖区不超过Ⅱ级、肺动脉瓣区不超过Ⅲ级、主动脉瓣区不过超过Ⅰ级,杂音性质柔和、吹风样,局限不传导;舒张期杂音多属病理性,杂音响度仅分为“轻度”或“响亮”。
(四)腹部检查
1.腹部触诊:被检对象取仰卧位,双腿屈曲并略分开,双手置于身体两侧,全身肌肉放松,行腹式呼吸。触诊一般按左下腹、右下腹、脐周、上腹部顺序进行。注意腹壁软硬度及有无压痛、肿块等。
2.肝脏检查:一般沿右锁骨中线由脐平开始,自下而上随呼气向腹深部加压,随吸气而缓慢抬手,到达肋缘后再向内侧继续触摸至剑突下,最后检查肋弓与浮肋交界处的钝角部位。触诊时,注意肝脏大小、硬度、边缘、表面情况及有无压痛等。测量肝脏大小应在平静呼吸下进行,以腹壁与肋缘下相平行时肝的大小为准。测量肝脏右叶时,以右锁骨中线与肋缘下交叉点为测量起始点,垂直量至肝下缘;测量肝左叶时,取剑突下缘作为测量的起始点,垂直量至肝下缘。测量数据以cm为单位记录。
肝脏质地的评定:质软如口唇样,中等硬度如鼻尖样,质硬如前额样。
3.脾脏检查:取仰卧位或右侧卧位。右侧卧位检查时,受检者左腿屈曲,右腿伸直,左臂抱头,行腹式呼吸。检查者随其呼吸自下而上进行触摸。脾肿大测量法:不超过脐时,可沿左锁骨中线测量肋缘至脾下缘的距离;超过脐时,还需测量从左锁骨中线与肋缘的交叉点至最远的脾尖端距离和脾右缘至正中线最大的距离。测量脾大小,以仰卧位为准,测量数据以cm为单位记录。
肝、脾触诊注意事项:受检者行腹式呼吸,避免胸部上下活动。动作轻柔,切忌用力过猛或向上推挤。检查肝脏时,应注意与腹直肌腱划、肿大的胆囊、结肠肝曲等鉴别;检查脾脏时,应注意与腹腔肿块、浮肋、结肠脾曲等鉴别。
4.肾脏检查:
(1)仰卧位:受检者双腿屈曲,腹部肌肉松弛。检查者一手托住腰肋角,另一手按在同侧季肋下,随受检者呼吸运动,将手深入向后腹壁加压直抵后腹壁,同时用托住腰肋角的手将后腹壁向上推,两手有相接触的感觉:如未触及肾脏,嘱受检者深吸气,此时肾脏下移与在前腹壁触诊的手相遇,可触及肾脏下极。如有肾下垂,肾在两手间可被握住。
(2)侧卧位:当仰卧位触诊不清时,可采用侧卧位检查。受检者侧卧,上腿屈曲,下腿伸直。嘱受检者深呼吸,进行双手触诊。正常人(瘦弱体型腹壁薄者除外)肾脏一般不易触及,如触及肾脏,应考虑肾下垂或肾肿大;肾脏表面不平者,应考虑有肾肿瘤的可能。
(3)检查双肾区有无压痛及叩击痛。
(五)精神类疾病检查
1.病史询问:有无精神类疾病家族史,有无精神类疾病发作史及诊治情况。
2.查体:进行神经系统的检查,寻找疾病的线索。
3.可疑者需经专科医生检查,并作出结论。
(六)口吃检查
请受检者朗读一段文字,注意受检者有无口吃情况。
三、耳鼻咽喉科
(一)耳部检查
1.病史询问:有无耳部流脓、耳鸣、听力障碍等。
2.听力检查:
(1)常规检查方法:受检者侧立,一耳对检查者,另一耳由检查者用棉球堵塞。检查者在距受检者5m处以呼气末的余气,发出轻声耳语音,嘱受检者复诵。耳语以两字词汇为宜,每耳检查4~6个词,两耳分别进行。
①耳语参考词汇:
首都 北京 天津 上海 汉口 兰州 沈阳 西安
青岛 广东 南昌 农场 学校 商业 工厂 电话
火车 飞机 奋斗 花生 茶叶 面包 报纸 肥皂
②结果评定:受检者能正确复诵大部分耳语词汇,其听力为5m;在间距4m处检查,能正确复诵大部分耳语词汇,其听力为4m;以此类推。
③注意事项:检查前应向受检者说明耳语检查方法,保持室内安静,以受检者熟悉的词汇用普通话或方言进行;检查者应发音清晰,发出的音量应保持恒定。
(2)听力图测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潜水员、潜艇人员、航空兵、坦克乘员、特种部队条件兵进行检查。任何一耳听力图测定,听力水平超过下表限度,不合格。
频率(Hz)
500
1000
2000
4000
单耳最高的分贝水平
30dB
25 dB
25 dB
35 dB
注:本表采用国际标准组织(ISO)标准。
3.外耳检查:耳廓有无畸形、缺损,乳突部有无红肿、压痛及手术瘢痕,外耳道有无炎症、分泌物、霉菌感染及狭窄等。
4.鼓膜检查:将耳廓轻轻向后上方牵拉,使外耳道尽量变直,选择大小合适的耳镜放入外耳道。注意鼓膜标志是否清楚,有无炎症、内陷、外凸、萎缩、粘连、瘢痕、石灰沉着及穿孔等。
鼓膜内陷程度的判定:
轻度内陷:鼓膜轻度混浊,光锥位置略有改变或变短,锤骨柄向后上方轻微移位。
重度内陷:鼓膜光锥消失,锤骨柄向后上方明显移位、变短、呈水平位或紧张部呈漏斗状,几乎与鼓岬相贴。
中度内陷:介于轻度内陷和重度内陷鼓膜表现之间。
5.鼓膜活动检查办法:用鼓气耳镜置于受检者外耳道内,观察鼓膜随压力变化活动情况。
6.耳气压功能检查办法:
(1)耳听诊管法:将刘氏管的两端,分别置入受检者和检查者的外耳道内,嘱受检者作吞咽动作,如咽鼓管通畅,检查者能听到空气进入咽鼓管产生的吹气声,表示耳气压功能良好;不能听到吹气声,表示耳气压功能不良。
(2)捏鼻鼓气法:检查者用耳镜观察受检者的鼓膜,嘱受检者用食指和拇指将两侧鼻孔捏住,紧闭双唇,用力鼓气,使鼻咽部造成正压,如咽鼓管通畅,检查者能看到鼓膜松弛部或鼓膜后上象限有凸出的反光弧出现,或看到鼓膜光锥处闪动,表示耳气压功能良好。
(3)声阻抗检查法: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复查时采用。检查时将探头置于外耳道内,密封、固定。把压力调到-200mmH2O,嘱受检者吞咽数次后压力即趋于正常(约0mmH2O)。若吞咽数次后不能使负压下降到-150mmH2O者,提示咽鼓管通畅不良;若吞咽一次压力即达0mmH2O,提示咽鼓管异常开放。
(二)鼻部
1.嗅觉检查:
(1)检查方法:用三个深色、大小、形状相同的小瓶,分别装入等量的醋、酒精和水。嘱受检者闭眼,堵住一侧鼻孔,然后将瓶置于受检者一侧鼻孔下,嘱其辨别气味。两侧鼻腔分别检查。
(2)结果评定:两侧鼻腔均能辨别醋、酒精及水,为嗅觉良好;一侧或两侧鼻腔能辨别1~2种,为嗅觉迟钝;一侧或两侧鼻腔均不能辨别,为嗅觉丧失。
(3)注意事项:检查液要经常更换,以免日久气味减退或变质;嗅觉检查瓶所放位置要经常变动或更换检查顺序;检查完后及时盖好瓶盖,以防错盖造成气味混杂;辨别时间不宜过长,以防嗅觉疲劳。
2.鼻腔检查:先用拇指抬起鼻尖,观察鼻前庭有无红肿、溃疡、结痂等;后将鼻镜轻轻放入鼻前庭,扩大鼻前孔,由浅入深。检查顺序一般先下部后上部,先前部再后部,先内壁后外壁。观察鼻腔粘膜色泽、鼻甲大小,注意有无肥厚、萎缩、息肉样变,鼻道有无脓性分泌物、息肉,鼻中隔有无偏曲、穿孔。
轻度萎缩性鼻炎的判定:鼻粘膜色泽略苍白、干燥,偶有白色薄痂,鼻甲略小,鼻道略宽。
重度肥厚性鼻炎的判定:鼻粘膜显著增生、肥厚,表面凹凸不平,呈结节状或桑椹状,滴1%麻黄素后收缩不良,触之则感硬而实,鼻粘膜肥厚以下鼻甲最明显。
慢性副鼻窦炎的判定:嗅沟或中鼻道有脓性分泌物(或位置引流后出现脓性分泌物),中鼻甲、下鼻甲或中鼻道粘膜肥厚、增生、息肉样变或息肉。
(三)咽喉部
1.病史询问:有无声嘶、咽痛、吞咽困难,打鼾、呼吸暂停或呼吸困难等病史。
2.检查方法:受检者自然张口,平静呼吸。用压舌板压舌前2/3处,嘱受检者发“啊”的长音,观察软腭运动度、悬雍垂、舌腭弓、扁桃体及咽后壁,注意有无充血、水肿、溃疡、新生物及分泌物等。声嘶者应做间接喉镜或纤维喉镜检查。
慢性扁桃体炎的判定:多有急性扁桃体炎反复发作史。反复发热、咽痛,易感冒,时有咽干、发痒、刺激性咳嗽、口臭,扁桃体明显增大,妨碍呼吸及吞咽,偶可出现消化不良、头痛、乏力、低热等。扁桃体和舌腭弓呈暗红色,扁桃体表面不平,可有瘢痕与周围组织粘连,粘膜下有脓肿或囊肿,挤压舌腭弓可见白色干酪状物自陷窝口排出,颌下淋巴结常肿大。
四、眼科
(一)视力检查
1.检查方法:用标准对数视力表(5m或2.5m)进行检查。受检者立于距视力表5m或2.5m处,一手持遮眼板遮住一眼,双眼交替检查,一般先右后左。检查裸眼视力,指认视标从4.4行开始,查到5.0行。每个视标辩认不超过5秒钟,受检者能顺利辨别2~3个视标即可指认下一行。
2.记录方法:按5分记录法(缪氏记录法)记录。能全部辨认该行视标或正确辨认该行半数以上视标,记录为该行视标值;达不到半数,记录为比该行视力低一行的视标值。
3.矫正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应用显然验光法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矫正视力查到4.8行,并记录最低矫正度数。矫正度数为球径与柱径之和。
4.注意事项:
(1)视力复查不得超过3次,每次检查后,应休息半小时再复查,以当日最后一次为准。
(2)视力表应安装在光线充足的地方,以自然光线为宜。自然光线不足时,采用人工照明,并保证足够的照度。(如用灯光照明,则需照度200~700Lm/m2,如用灯箱后照则需亮度80~320cd/m2),光线要均匀。
(二)色觉检查
1.检查条件:在良好的自然光线下进行,不能在阳光或日光灯直射下检查
2.检查方法:应用色觉检查图谱进行检查,受检者眼与图谱距离为50~70cm,视线与图谱垂直。辨认每张图片不超过5~8秒,图片的检查次序随机选择。检查结果应根据所用图谱的规定评定。
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应用色觉检查图谱检查评定为色觉异常者,采用红、黄、绿、蓝、紫色板(卡片),每次拿一种颜色板(卡片)让受检者识别。
(三)眼部检查
按下列顺序进行:外眼、眼肌、眼睑、泪器、结膜、角膜、巩膜、前房、虹膜、瞳孔、晶状体等。
1.外眼一般检查:注意眼的外形、眼球位置,有无突出、凹陷、斜视等。
2.眼球运动检查:观察眼球活动度、内聚力是否正常、有无震颤等。
3.眼睑检查:注意有无红肿、结节、压痛、瘢痕、睑下垂、闭合不全、充血、溃疡、内外翻、倒睫等。
4.泪器检查:注意泪腺有无肿大、压痛,泪点位置有无异常、闭塞,压迫泪囊部观察泪点有无分泌物溢出及泪囊瘘管。
5.结膜检查:
(1)球结膜:注意有无充血、水肿、干燥、胬肉等。
(2)睑结膜:注意有无充血、乳头肥大、滤泡增生、瘢痕等。
(3)穹隆部结膜:注意有无血管模糊、滤泡增生、乳头肥大及粘连等。
6.巩膜检查:在检查球结膜的同时,注意巩膜色泽、有无结节、黄染、充血及触痛等。
7.角膜检查:用裂隙灯检查。注意角膜透明度、有无胬肉伸入、溃疡、血管翳、瘢痕以及准分子激光手术情况等。
8.前房、瞳孔、虹膜、晶状体检查:检查方法同角膜检查法。注意前房深浅,房水有无混浊;双侧瞳孔是否等大,对光反射是否良好,瞳孔边缘是否规则。虹膜纹理,色泽是否正常,有无粘连;晶状体有无混浊。
9.玻璃体及眼底一般不做检查,但准分子激光手术术后必须做眼底检查。
五、口腔科
(一)口腔检查
1.视诊:注意颜面有无明显不对称,牙列的完整性,牙列有无异常,牙齿缺失的位置、数目、与邻牙接触的情况;上、下牙列的咬合关系是否正常,有无超牙合、反 牙合、深覆 牙合、对刃牙合、锁牙合等异常;观察牙体的颜色、光泽、形态;牙龈有无萎缩、肿胀、瘘管、溃疡、溢脓;口腔粘膜有无水肿、溃疡、糜烂和颜色的改变。
异常咬合关系的判定:
超牙合 :上颌切牙边缘与下颌切牙唇面的距离超过3mm。
反 牙合:下颌前突,下颌前牙牙合盖上颌前牙的切缘。
深覆牙合 :上颌切牙覆盖下颌切牙唇面高度超过1/3。
开 牙合 :正中咬合时部分上下颌牙之间有间隙。
2.探诊:用探针检查牙齿的邻面、咬合面窝沟及修复体边缘是否有龋齿或缺失,探测牙周袋的位置和深度。
3.叩诊:用口镜或镊子柄的末端,向牙齿的切缘或咬合面,垂直和侧方轻轻叩击,注意有无叩痛及疼痛的程度(应先叩相邻的正常牙以作对比)。根尖部有较大病变或牙周膜普遍破坏时,叩诊音发浊。
4.扪诊:注意根尖部牙龈是否有压痛和波动,牙周炎患处的龈缘有无脓液溢出,牙齿有无松动及松动程度。
5.记录方法:牙齿的记录通常用牙式符号与数字表示。乳牙用罗马数字表示,恒牙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位置用“┼”四象限表示。
(二)颞颌关节功能检查
1.视诊:注意张口度(正常3.7cm左右,小于2cm为张口度过小)及开口型(张口时下颌有无偏斜、摆动及绞锁)。
2.触诊:将双手中指放在受检者两侧耳屏前方,嘱受检者作张闭口运动、下颌前伸及侧向运动。注意两侧关节是否平衡一致,关节区和关节周围肌群有无压痛,关节有无弹响及杂音。
六、妇科
妇科检查应当由女医师负责。
(一)病史询问
主要询问月经初潮年龄、周期、出血量、持续时间,末次月经,有无痛经及其程度,有无白带,其性状、量、色、味情况,有无伴随症状(如外阴瘙痒、下腹疼痛、排尿症状),有无腹痛,其发作时间、性质、程度、频率。
(二)体格检查
1.外阴部检查:注意发育情况,阴毛分布,会阴部有无裂伤,尿道口、前庭部、大小阴唇处有无炎症、溃疡、肿物,分泌物性状。必要时嘱受检者用力逼气增加腹压,观察有无子宫脱垂、阴道壁膨出及压力性尿失禁情况。
2.必要时做肛查:注意子宫体大小、形状、硬度、位置及活动度,有无压痛及肿块;输卵管、卵巢有无变化;宫旁组织的厚薄、软硬及压痛等。
七、辅助检查
(一)实验室检查
1.血常规检查:红、白细胞及血小板计数采用仪器法或显微镜计数法;血红蛋白采用仪器法或光电比色法。
2.血生化检查:
(1)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活性采用速率法检测。
(2)血清肌酐(CR)采用酶法或苦味酸法检测。
(3)血清尿素(UREA)采用酶法检测。
3.血免疫检查:
(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法)检测。
(2)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抗体)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法)检测。
4.尿液检查:
(1)尿常规采用手工操作法或仪器法检测。
(2)尿沉渣采用离心沉淀法制备。
(3)尿毒品检测,应用含甲基安非他明、吗啡、氯胺酮三合一试剂盒,采用金标法检测。
5.妊娠试验:
(1)尿HCG采用金标法检测。
(2)尿HCG检测阳性的,应加做血清HCG检测。血清HCG采用化学发光法或电化学发光法检测。
6.粪便常规检查:采用手工操作法或仪器法。
(二)胸部X射线检查
1.胸部X线检查项目:采用常规X线机或数字摄影(CR/DR)拍摄胸部正位片。重点检查有无肺结核、肿瘤、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肺不张、气胸、胸膜炎等疾病。
2.胸部X线检查操作流程:
(1)操作者先核对受检者照片,准确输入受检者相关信息(姓名、性别、年龄、X线编号等)。
(2)注意摘除摄影部位的饰物,必要时要求受检者更换衣服。
(3)为受检者做好非照射部位的射线防护。
(4)胶片摄影时铅号排列整齐,摆放位置规范。
(5)投照摆位:胸部后前位。
(6)核对X线投照中心,调节光圈,减少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X线照射;观察细微病变时可用微焦点或小焦点,心肺纵隔病变应用高千伏技术。
(7)曝光:根据胸壁的厚度,选择合适的投照条件,观察受检者在深吸气后屏气不动时曝光。
(8)数字摄影后,按照一定顺序查阅图像,核对个人信息;发现病变及时询问病史并登记。
(9)胶片冲洗干燥后及时整理、阅片、核对、登记,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10)其它:注意检查胶片品种、性能、失效期等;注意显定影液使用效果、温度,洗片机的运行情况。
3.胸片(或CR/DR)质量要求:
(1)通过气管影像,第1~4胸椎清晰可见;通过纵隔阴影,第4以下胸椎隐约可见。
(2)整个胸廓和肋膈角都已摄入。
(3)肩胛骨不遮蔽肺野。
(4)锁骨上应看到肺尖。
(5)两侧锁骨在胸锁关节处对称。
(6)膈顶阴影应显示清楚。
4.注意事项
(1)不可用呼吸位片进行诊断。
(2)注意鉴别饰物、衣服等体外物品造成的伪影。
(3)注意对受检者进行射线防护。
(三)心电图检查
1.环境要求
(1)室内要求保持温暖(不低于18℃),以避免因寒冷而引起的肌电干扰。
(2)使用交流电源的心电图机必须接可靠的专用地线。
(3)心电图机的电源线尽可能远离诊床和导联电缆,床旁不要摆放其他电器具(不论是否通电)及穿行的电源线。
(4)诊床的宽度一般不应窄于75cm,以免肢体紧张而引起肌电干扰。
2.准备工作
(1)对初次接受心电图检查者,必须事先作好解释工作,消除紧张心理。
(2)检查前应经适当休息;在描记心电图时要放松肢体,保持平静呼吸。
3.皮肤处理和电极安置
(1)用导电膏(剂型分为糊剂、霜剂和溶液等)涂擦放置电极处的皮肤,而不应该只把导电膏涂在电极上。
(2)严格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准确安放常规12导联心电图电极。女性乳房下垂者应托起乳房,将V3、V4、V5电极安放在乳房下缘胸壁上,而不应该安置在乳房上。
4.描记心电图
(1)心电图机的性能必须符合标准。若使用热笔式记录纸,其热敏感性和储存性应符合标准。单通道记录纸的可记录范围不窄于40 mm。
(2)按照心电图机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常规心电图应包括肢体的Ⅰ、Ⅱ、Ⅲ、aVR、aVL、aVF和胸前导联的V1~V6,共12个导联。
(3)不论使用哪一种机型的心电图机,为了减少心电图波形失真,应该尽量不使用交流电滤波或“肌滤波”。
(4)用手动方式记录心电图时,要先打标准电压,每次切换导联后,必须等到基线稳定后再启动记录纸,每个导联记录的长度不应少于2~4个完整的心动周期。
(5)在记录纸上注明日期、姓名,并标明导联。
(6)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作出处理:
①如果发现某个胸壁导联有无法解释的异常T波或U波时,应检查相应的胸壁电极是否松动脱落。若该电极固定良好而部位恰好在心尖搏动最强处,可重新处理该处皮肤或更换质量较好的电极;若仍无效,可试将电极的位置稍微偏移一些,此时若波形变为完全正常,则可认为这种异常的T波或U波是由于心脏冲撞胸壁使电极的极化电位发生变化而引起的伪差。
②如果发现Ⅲ和/或aVF导联的Q波较深,应在受检者深吸气后屏住气时立即重复描记这些导联的心电图。若此时Q波明显变浅或消失,则可考虑为横膈抬高所致;若Q波仍较深而宽,则不能除外下壁心肌梗死。
③如果发现受检者心率>60次/分而PR间期>0.22秒,应让其取坐位再记录几个肢体导联心电图,以便确定是否有房室阻滞。
(四)B超检查
1.基本技术操作
(1)从事超声检查工作的医师需熟练掌握超声诊断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熟练掌握体检基本技术操作。
(2)除检查肝、胆、胰腺、脾脏、双肾外,对腹膜后、腹部大血管、腹腔淋巴结等也要仔细观察。女性还应仔细观察子宫、卵巢、输卵管以及盆腔。
(3)根据所查部位的不同,采取适当的体位,充分暴露受检脏器的体表部位;根据检查需要进行必要的体位变动,适当调整患者体位,包括平卧位、左侧卧位、右侧卧位、俯卧位等。
(4)对检查脏器所在的体表位置进行必要的纵向、横向、斜向扫查。
(5)观察受检脏器的形态、大小及内部回声;观察脏器内部管道走形及内径是否正常;观察脏器内部及周边有无异常征象;观察引流区淋巴结有无增大。
(6)发现阳性体征时,要准确记录阳性征象的部位、形态、大小、边界、内部回声及与周围组织的关系。
(7)发现重要阳性病例,要保存有效资料,作详细记录。
2.检查注意事项
(1)受检者进入体检室时,认真查对受检者姓名与照片是否一致。
(2)肾盂宽径的测量,以前后径为测量标准,如≥1.5cm时,需排空膀胱后复查,并避免大量饮水。
(3)盆腔积液:在女性排卵期间,子宫直肠窝可出现积液,深度可超过1cm以上或更多,排卵期后可以吸收,为生理现象。如要确诊为病理性积液,应建议一周后复查。
(4)如发现某些阳性体征检查者个人难以确诊时,建议科室会诊。
八、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一)检测人员组成和培训
1.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一般由3-4人实施,其中负责人1人(可兼任),计算机检测人员1-2人,结构性心理访谈人员1人,能力纸笔测验人员1人。
2.负责人应熟悉征兵工作或新兵复检工作流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计算机检测人员应熟悉一般的计算机操作;结构性心理访谈人员应由心理或精神卫生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能力纸笔测验人员要求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人员必须接受专项业务培训,内容包括: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软件的安装与使用,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的组织与管理,计算机检测结果的评定与处置,纸笔测验的使用与判定,结构性心理访谈的方法与标准,表格填写与结论判定,检测工具的管理与保密等。
(二)检测条件
1.场地设置。士兵基本职业适应性检测应设计算机检测室、纸笔测验室、结构性访谈室。计算机检测室要求整洁、明亮、安静、舒适,能宽松摆放检测计算机及配套桌椅,座位间保留足够空间,备有电源及线路;纸笔测验室和结构性访谈室要求整洁、明亮、安静、舒适,摆放若干张桌椅。
2.计算机检测。日检测100名应征公民通常需配备10-15台计算机,人数多时以此比例递增。所用计算机应性能良好稳定,配置Windows XP以上操作系统、标准键盘、USB接口。计算机检测软件安装前须查、杀病毒,若安装有“还原卡”等影响检测的设置,应提前调整。正式检测前应试运行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软件,确保运行正常。
3.能力纸笔测验。提前备好足量《数学能力测验》和《言语能力测验》试卷;准备秒表1块和一定数量的笔。
4.心理访谈。提前备好《结构性心理访谈提纲》和足量《结构性心理访谈记录表》。
(三)检测方法
1.计算机检测。受检者进入计算机检测室前应详细阅读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须知,并核对个人信息,然后进行计算机检测。受检者就位后,应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在检测软件上输入身份证号。对没有身份证号的受检者,工作人员可临时为其编撰5位数身份号,并做好记录,然后由受检者独立完成计算机检测。计算机检测结束时,受检者应举手示意,工作人员确认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填写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上。
计算机检测结果分三种类型:
类型1:能力计算机检测和人格计算机检测均合格。工作人员将机检结果填写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上,并签名。
类型2:两项能力计算机检测中至少有一项标准分数小于70分,需加做相应的纸笔测验。工作人员将机检结果类型和两项能力测验成绩填写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上,签名后将受检者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带到纸笔测验室。
类型3:人格计算机检测任何一项大于等于70分,需进行结构性心理访谈。工作人员将机检结果类型和人格测验结果填写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上,签名后将受检者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带到结构性访谈室。
类型2,3:按照类型2和类型3分别进行相应处置。
2.能力纸笔测验。根据计算机检测的结果加做相应能力纸笔测验项目。由工作人员向受检者说明测验目的和答题要求,分发试卷,受检者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后开始答题,记录测验时间。测验结束后,工作人员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将结论填写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中,并签名。
3.结构性心理访谈。访谈人员将受检者个人信息和机检结果填写在《结构性心理访谈记录表》中,按访谈提纲进行访谈,在《结构性心理访谈记录表》中做好记录。访谈时,应结合特殊条目作答情况进行询问。访谈结束后,访谈人员根据标准进行评判,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访谈结论。将结论填写到“访谈结论”处,并签名。同时将结论填写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中,并签名。
4.情境判断测验。在无符合访谈资质人员的情况下,对计算机检测结果为类型3的受检者在结构性访谈室加做情境判断测验。访谈室设置计算机一台,安装《征兵专用情境判断测验》软件。工作人员根据测验条目对受检者进行提问,并将受检者的答案标注到软件上。测验结束后,根据检测结果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将结论填写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中,并签名。
(四)综合结论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结束后,负责人应对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复审。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的“综合结论”处填写“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签名。
(五)测后工作
各检测单位应对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工具、数据等资料进行建档保存,卸载所有计算机上的检测软件,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并根据要求上交有关检测数据资料。
第三篇 其它
一、数字值表述方法的规定
(一)《标准》和《办法》中凡用“…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词表述的,含该数字本身。
(二)《标准》和《办法》中凡用“超过…”、“低于…”、“大于…”、“小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字本身。
二、体检表填写
(一)一律使用本《办法》规定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式样附后)。
(二)逐项填写,详细描述,正确记录。
(三)凡标有检查者或医师签名的地方,均应由检查者或医师亲笔签名,不得用本人印章代替。
(四)各科医师在本科检查完毕后,在医师意见栏中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对不合格者应注明不合格原因。
(五)主检医师应详细审查《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中各个项目及各科医师的意见,综合判定,做出正确结论,并亲笔签名。《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加盖征兵办体检专用章。
(六)各项辅助检查单据均应粘贴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报告单粘贴处”。
(七)凡按规定进行体格复查者,重新填写《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以记录复查结果。
(八)采用信息化体检的医疗机构须使用省级以上征兵办审批的统一的“征兵体检信息管理系统”。经“征兵体检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出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与本《办法》所附的式样一致。采用信息化体检的医疗机构须将各岗位体检医生签名的纸质资料和体检电子档案保留3年。采用信息化体检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应急预案及相关管理措施,确保体检信息安全、完整。
三、体检结论
征兵体检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一)合格:
(1)陆勤人员合格
(2)空降兵合格
(3)坦克乘员合格
(4)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5)潜艇人员合格
(6)潜水员合格
……
(二)不合格:即各类人员不合格。
关于做好2018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鲁招考〔2018〕72号
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各警备区、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各市公安局政治部,军队各有关院校招生办公室:
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关于做好2018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军训〔2018〕97号)以及原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省招生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报考军队院校(以下简称军校)考生政治考核、军事职业性检测(以下简称军检)和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2018年,军队和武警部队26所院校在山东省招生计划共888人(见附件1),均为本科层次。其中明确招收男生的计划是828人,招收女生的计划是54人,陆军工程大学全国人防定向生(男女不限)6人。均为本科层次。
二、考生基本条件
报考军校考生,年龄不低于17周岁(2001年8月31日前出生)、不超过20周岁(1998年8月31日后出生),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和心理健康。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全省普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即可报考军校,未达到的不得报考。军校志愿在本科提前批填报,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必须参加省军区统一组织的政治考核和军检。
三、政治考核
报考军校考生的政治考核,由考生高考所在县(市、区,下同)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招生办公室、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考生就读的中学具体实施。考生户籍所在地与其就读的普通中学、教育机构或工作单位等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考生报考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武装部负责,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武装部配合。政治考核时间为6月23日至7月3日。
报考军校的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县级人民武装部报名参加政治考核,如实填写《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表》(以下简称《政治考核表》,见附件2)。政治考核按照教育部、原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和教育部、公安部、原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以及《政治考核表》的内容进行。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对考生在校表现作出鉴定;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考查,提出考查意见;县级人民武装部应当及时汇总考核情况,客观公正地对考生作出考核结论,并由考核组组长签字负责。考生须于7月3日前到县级人民武装部查询政治考核结论。政治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军检及投档录取。
对考生的政治考核工作,县级人民武装部要按照军队院校招生政治条件有关规定,参照征兵政治考核组织实施有关规定,集中时间和人员按时完成任务,并将政治考核合格考生名单(纸质和电子版)于军检当日集中报送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考生所在中学、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协助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政治考核实行责任制,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录取考生因政治考核原因退学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军检
军检包括面试、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等内容,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会同承检军队后方医院或者军队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予以配合。6月28日,考生登录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址:http://wsbm.sdzk.cn)填报志愿,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区分招生院校按照男生1:3(陆军特种作战学院、海军潜艇学院、武警工程大学、武警警官学院、武警特种警察学院按1:4),女生1:5的比例提供参加军检人员名单。全省共设2个军检站,第一军检站设在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主要负责济南、淄博、枣庄、济宁、泰安、日照、莱芜、临沂、德州、滨州、聊城和菏泽12地市考生军检;第二军检站设在解放军第107医院,主要负责青岛、东营、烟台、潍坊和威海5地市考生军检。具体情况考生可在6月30日前登录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http://www.sdzk.cn)查看。集中军检时间为6月30日至7月3日,4-6日为军检结论异议受理时间。各市招生考试机构要于6月30日前进行广泛宣传发动。
考生参加军检时,须携带《政治考核表》《准考证》和1寸近期免冠照片4张。报到时,将《政治考核表》交军检站,领取《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面试表》(以下简称《面试表》,见附件3)后,到面试组参加面试。面试工作人员按照《面试表》中规定的内容和标准,采取目测、口令调整和语言交流等方式进行,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面试完毕,面试工作人员填写《面试表》中的“面试结论”意见,并由面试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面试结果当场通知考生本人。合格者取得参加体检资格,不合格者由面试工作人员向其说明理由,并收回《面试表》,注明不合格原因。当日面试结束后,面试组按照合格、不合格分类,将《面试表》统一交军检站。
面试合格考生,按规定程序参加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体检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联合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办法》(军后卫〔2016〕305号),参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释文解读》进行,体格检查总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装甲专业合格、测绘专业合格、雷达专业合格、水面舰艇专业合格、潜艇专业合格、潜水专业合格、空降专业合格、特种作战专业合格、防化专业合格、医疗专业合格、油料专业合格、音乐专业合格、舞蹈专业合格、其他专业合格和不合格16种结论,每名考生体检结论为其中一项或多项。考生军检结论须满足报考院校专业所要求的体检标准,才符合录取条件。体检坚持谁体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医生负责作出所检查项目的单科体检结论,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进行综合判定,依据体检标准作出体检总结论。心理检测采取计算机答题测试与心理医生个别访谈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心理检测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2种,不合格者军检结论总评不合格。
考生除完成军检规定内容外,需针对自身有无传染病、性病、精神类疾病、隐匿性疾病和是否吸毒作出书面承诺,签定承诺书(样表见附件4)。军检前与《政治考核表》一并上交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军检各项目结论应当场告知考生本人(当场不能作出结论的项目除外)。军检站设立监督复议组,成员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军检医院各1名负责人和当日体检考生1名家长代表组成。考生对军检各项目结论如有异议,可现场提出复议申请,由监督复议组现场复议,或在接到体检结果3日内申请一次复检,复检结果经体检组组长同意后,以复检结论为准。对当场不能作出结论的血常规、尿液、血清艾滋病毒抗体等体格检查项目,于考生体格检查结束后2天内向社会公布检查结论。考生可于7月7日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ww.sdzk.cn)自行查询军检总结论。
军检站实行封闭管理。除面试、体检工作人员和全军招生办公室、山东省军区及地方招生考试机构巡视员凭工作证在军检现场巡视、监督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现场。
五、录取
军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录取工作,在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协助下,由军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共同实施。
今年继续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派出联络员,在录取现场协助做好军校录取工作。招生军校要做好录取前的准备工作,录取期间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确保联络畅通。录取过程中的问题一般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沟通交流,招生军校也可通过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进行相关联络。
军校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政治考核、军检合格考生名单,对达到或超过我省首次划定的本科普通批录取控制线的考生,依据其志愿,区分性别,从高分到低分按照院校招生计划数的110%投档(投档数量按照四舍五入取整)。总分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单科成绩,其中文科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比较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除同分考生外,不进行超比例投档。报考军校的考生,其政治考核、军检结论共享。招生军校根据政治考核、军检情况、高考成绩及专业要求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遗留问题由招生军校负责处理。当符合投档条件的第一志愿考生数量不足时,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会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缺额计划,公开征集志愿,对上线合格考生,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和计划缺额数量的100%向招生院校投档。提前批未被军校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它批次普通高校录取。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通知规定,严禁招生军校在全军统一的招生章程规定外附加录取条件,严禁借故淘汰高分考生,严禁“点招”和违规调整招生计划。
投档录取过程中,招生院校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考生退档意见不一致时,由招生院校填写《退档申请单》,详细说明退档理由和政策依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复审意见。若双方意见仍然存在分歧,由全军招生办公室会同教育部有关部门作出最终裁定。
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招生军校在录取过程中应及时上传、下载相关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工作。超过规定录取时间1个工作日的,经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同意后,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投档范围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代为录取。
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的录取考生,招生军校要填写《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束3日内寄发给考生本人。与网上录取相适应,军校录取考生的《入学批准书》由军校所在大单位招生办,依据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出具的考生录取名册,加盖公章后寄发相关军校。
被录取考生的中学档案由本人按相关规定自行携带。《政治考核表》《面试表》《军检表》《承诺书》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的录取名单,统一邮寄至相关院校。录取结束1周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教育部规定的数据库格式,向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军校录取考生报名数据库、录取数据库及录取考生名册。录取考生名册需加盖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印章。
新生入学3个月内,由招生军校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并完成新生政治复审和身体复查。对因复审复查不合格而取消入学资格的,相关军校于9月30日前通知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对院校身体复查结果有异议的,交由指定医院进行复检,按照《关于做好退兵复检终级鉴定工作的通知》(参动〔2006〕153号)执行,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确属政治和身体不合格的,要追究负责政治考核和当地体检医院有关人员责任。对因复审复查不合格而取消入学资格的考生,按照《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如符合高校录取条件,经本人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申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协商有关省属(非部属高校)高校同意后,改录至山东省属普通高等院校。
附件:1.2018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计划
2.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表
3.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面试表
4.考生病史承诺书
报考军校流程
1.填报志愿:高考结束后,考生通过志愿填报系统填报提前批次志愿(军队院校均在提前批次进行录取)。
2.政治审查:填报志愿的考生到考生户籍所在地人民武装部领取政审表,参加政审。
3.划定军检线:高考成绩公布后,军地招生部门根据所在省份军队院校招生计划数的3-5倍,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划定军检线,只有政审合格且分数达到军检线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面试和体检。举例说明:如果军校在当地招100人,不管报考军校的人数是1000还是10000人,最终只有300-500人有机会参加军检。
4.面试体检:
考生只有面试合格、体检结论符合报考院校专业的体检要求,才具备被所报考院校录取的资格。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来源: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作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发布时间:2018-06-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高162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合格。
其中:
(一)装甲专业:身高162~178cm;
(二)水面舰艇、潜艇专业:男性身高162~182cm,女性身高160~182cm;
(三)潜水专业:身高168~185cm;
(四)空降专业:身高168cm以上;
(五)特种作战专业:男性身高170cm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165cm以上),女性身高165cm以上。
第四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其中,音乐学专业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其中,舞蹈学专业体重不低于标准体重的20%。
第五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 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脊柱侧弯,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和严重四肢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专业除外);
(二)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四)轻度胸廓畸形(指挥、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九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专业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症,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空降专业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专业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空降专业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装甲、潜艇及潜水专业不合格。
第十九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二十条 淋病,梅毒(含梅毒抗体阳性),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 、另侧不低于3m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潜水、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 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9,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9,眼底检查正常,除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外合格。
其中:
(一)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
(二)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第四十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除指挥、装甲、测绘、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颌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潜水专业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七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口颌面部明显畸形,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五十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妊娠,不合格。
第八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十三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中性粒细胞百分数、淋巴细胞百分数、血小板计数稍高或者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四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umol/L,女性45~84u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umol/L,女性53~97u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umol/L,女性70~106u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四)空腹血糖:3.9~6.1mmol/L。
第五十五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 2)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六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七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者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八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九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是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六十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六十一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水面舰艇、潜艇专业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六十二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者浅倒,aVR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 120度,或者超过上述偏移度数且心脏彩超未见异常的;
5.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者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 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 R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是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是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4、5、6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三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或者肝内串珠样钙化灶性质稳定、不影响肝功能的;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者厚径超过4.5cm,但是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四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六十五条 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
但是心脏瓣膜结构正常,有少量生理性反流,长度不超过5 cm,容积不超过5ml的,合格。
第九章 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项目
第六十六条 采用军队院校招收学员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及结构访谈对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进行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军校报考动机测验计算机测验任一题做否定回答,且结构访谈三项中任一项评分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二)健康人格计算机测验六个特质量表和效度量表中任一项大于等于70分,且七项健康人格结构访谈中任一项评分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三)职业人格计算机测验“情绪稳定性”“尽责性”“自律性”三项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小于等于25分,或“怀疑性”“忧虑性”“紧张性”三项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75分,且六项职业人格特征结构访谈中任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4日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同时废止。
5.投档录取:地方高招部门依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投档,院校按照考生成绩和体检要求进行录取,只有成绩和专业要求都符合的考生才会被院校录取。
举例说明:海军某院校在某省招生计划10人,其中8人体检要求其他专业合格,2人要求潜艇专业合格。该省为顺序志愿投档,按照规定,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省份按计划数110%,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投档,那么该省报考这所学校成绩排在前11位的考生都会被投档,恰好排名第9和第10位的考生体检结论不符合潜艇专业合格,仅排名第11位的考生体检结论符合潜艇专业合格,那么排名第9、10名的2个考生都会被退档,第11名的考生就会被录取。
2018年山东考生最低的录取分没有查到。
全国军校前10名基本情况
国防科技大学(湖南长沙)
1、31个本科专业、96硕士学科专业、51个博士学科专业、13个博士后流动站、10个国家重点学科、6个部委级重点学科、5个“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岗位、“211工程、985工程”重点高校
2、信息工程大学(河南郑州)
54个本科专业、17个硕士点、2个博士后流动站、4个重点学科
3、空军工程大学(陕西西安)
29个本科专业、29个硕士点、2个博士后流动站、1个重点学科、5个军内重点学科
4、陆军工程大学(江苏南京)
29个本科专业、26个硕士点、3个博士后流动站、4个军内重点学科
5、海军工程大学(湖北武汉)
20个本科专业、18个硕士点、2个博士后流动站
6、火箭军工程大学 (陕西西安)
13个本科专业、14个硕士点、1个博士后流动站、1个军内重点学科
7、海军大连舰艇学院(辽宁大连)
8个本科专业
8、空军预警学院(湖北武汉)
21个本科专业
9、陆军指挥学院(河北石家庄)
7个专业 培养陆军基层指挥军官
10、陆军装甲兵学院(北京丰台)
本、专科专业31个,硕士博士点14个
2018年各军校在山东的招生计划
上述文章内容有限,想了解更多知识或解决疑问,可 点击咨询 直接与医生在线交流
MONTH'S ATTENTION
HOT QUESTION
MONTH'S ATTENTION
PHYSICIAN RECOMMEND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