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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臭产品违规(狐臭产品有哪些)

时间:2024-06-10 11:39:39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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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家食品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螺蛳粉受处罚

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4列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其中,广西中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柳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合格螺蛳粉受到行政处罚。名单如下: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柳市监处罚〔2023〕108号

广西中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柳州螺蛳粉案

广西中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91450223MA5NGTTX8L

杜厚枢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柳州螺蛳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八十《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一般情形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3.罚款。

主动履行;履行期限2023年10月30日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6日


2

柳市监处罚〔2023〕109号

广西柳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的牛螺哥螺蛳粉、广福螺螺蛳粉案

广西柳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91450200MA7B7552XT

吕发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履行期限2023年10月30日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6日


3

柳市监处罚〔2023〕105号

柳州市超诚保健品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柳州市超诚保健品经营部

91450204MA5KDAB459

周敬鲁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真实、不准确的化妆品时通®狐臭净、时通牌脚爽喷剂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涉案的化妆品时通®狐臭净和时通牌脚爽喷剂时,未查验出标签与实际注册、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未发现涉案化妆品“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至”处均有涂改的情况,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时通®狐臭净47盒、时通牌脚爽喷剂19盒;4.罚款。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3年10月28日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3日


4

柳市监处罚〔2023〕106号

柳州市鱼峰区诗雅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薰衣草舒缓手膜、玫瑰滋润手膜案

柳州市鱼峰区诗雅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

92450203MA5P4K7695

张艳柳

涉案化妆品薰衣草舒缓手膜、玫瑰滋润手膜最小销售单元未标注使用期限,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薰衣草舒缓手膜、玫瑰滋润手膜,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发现涉案产品未标注使用期限的情况,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薰衣草舒缓手膜7袋、玫瑰滋润手膜20袋;3.罚款。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3年10月30日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6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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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微商,这样卖产品是违法的,已经有人被判刑,你知道吗?

文章摘自:新京报

一瓶出厂价十余元的痔疮抑菌液、狐臭散

经过贴牌重新包装、微商渠道营销后

售价可达数百元

赚取超十倍利润

总销售额达656.25万

该案被称为“微商涉售假药案”

近日苏州的这起“假药案”

主犯获刑12年……

▲被指“假药”的部分产品

案件两次延期开庭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4年左右,颜未来通过网络开始销售包括痔疮抑菌液、狐臭散等在内的产品。

1

2016年底

苏州相城警方接到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涉嫌售卖假药线索:举报人通过微商购买了一瓶名为“鼻净通”的中药滴鼻液,使用后没有任何效果。经检测,这瓶微商标榜可以根治鼻炎的“药水”中含有非法添加物。

2

2017年4月19日

苏州市相城区警方在无锡市一处微商团队办公现场控制负责人颜未来、颜丙瑞两兄弟,查扣大量未及销售的“网红产品”——“善春堂”牌痔疮抑菌液等系列产品。

相城警方称,颜未来销售的各种产品的成本,都是十余元到二十多元之间,销售时,价格则达到数百元至上千元,利润在10倍以上。

3

2017年7月25日

颜未来等10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经三次延长审查起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于2018年2月15日对1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4

2018年7月11日

苏州“微商假药案”第二次延期开庭,法官给的理由是“公诉人‘身体原因’”。“假药案”主角颜未来的辩护律师曾泽东说,此前定于4月24日的庭审,也因“特殊情况”被取消。

10名被告人获刑

今年1月22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曾泽东向新京报记者回忆,庭上,双方围绕颜未来等人是否触犯刑法,所销售产品是否为“药品”展开辩论,庭审从上午9时持续至晚11时许。

3月29日,该案一审宣判。新京报记者从颜未来辩护人徐昕、代理律师曾泽东处,获得了一份刑事判决书。

▲2014年10月9日,颜未来成立了上海美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颜未来向没有药品生产资质的单位购进产品,但却要求生产厂家在说明标签上加注痔疮、鼻炎等字样,部分产品还系购买裸瓶产品,自行贴牌销售,且在广告、销售过程中,围绕产品具有治疗功能并针对具有鼻炎、痔疮等病患人群,销售价格远远高于进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未来是老板,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大,应认定为主犯。其兄弟、被告人颜丙瑞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但是其作用要大于销售人员和仓库员工。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未来、颜丙瑞等4人生产并销售假药,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其余被告人销售假药,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最终法院判决颜未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万元;颜丙瑞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其余8人量刑较轻,都是缓行。”徐昕表示将考虑上诉。

曾泽东认为,主犯和从犯的量刑不平衡,“法院方面是希望从重处罚主犯,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使用相关假药”。

■ 庭审焦点

指控的4种产品算不算假药?

检方

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应认定为假药

此案中,检方指控的四种产品,是否应该被定性为“药品”,引发控辩双方分歧。

相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在此案中,被告人将“鼻净通中药鼻炎液”“善春堂牌根必治痔疮精油”“善春堂牌濞舒适精油”“善春堂牌痔疮抑菌液”四种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来销售,该四种产品均应认定为假药。

▲被指“假药”的部分产品

理由有三:

首先,颜未来向不具有药品生产资质的生产者购买上述产品,无法提供药品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另在购买时一方面要求生产厂家在包装上加上消字号,注意用词比如“根治”改成“解除”,以混淆视听,另一方面要求生产厂家在产品外包装上加上功能主治、适用症、用法用量等不用于常规产品的用法和用量,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

其次,四种产品的外观和包装,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认为是药;

最后,以产品具有治疗疾病功能名义针对患者进行销售。

此外,追加起诉的三种产品“本草狐臭散”“肤润洁皮肤抑菌膏”“清咽茶”不认定为“假药”。

理由是:该三种产品外包装、标签内容,不能满足“药”含有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全部要素。

苏州市药监系统一名工作人员透露,本案所涉及情形较为特殊。“以往来说,‘假药’是相对性概念,有‘真药’才有‘假药’,而颜未来则是自创品牌的贴牌销售。”

律师

将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是药品边界扩大化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限制为“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目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表述已被删除。

而在实际审判中,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比,“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和量刑,主要依据所产生的实际后果。

徐昕认为,本案中,涉案产品均为外用,且所针对的都是无碍正常身体机能的部位,如狐臭、痔疮,显然无法达到所谓“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

不过,他承认,颜未来确实存在打“擦边球”的行为,宣传也有所不妥,但对此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行政处罚即可,无需动用刑罚。此外,将4种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是错误的”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药品管理法》第100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徐昕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必须具备“国药准字”号,因此,“非药品冒充药品”中的“药品”,只能限定于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即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药品。不能根据4种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将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这是把药品边界扩大化了。

该案给我们的启示:

1. 微商不能非法销售药品,如果出售药品必须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2. 宣传产品时,不能打“擦边球”的行为,不能夸大产品的功效;

3. 保健品、消毒产品等不能乱用“药品”的功效宣传。

重庆市:停止销售1批次标示名称为“何氏狐臭净浓缩液”假冒化妆品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2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停止销售1批次标示名称为“何氏狐臭净浓缩液”假冒化妆品的通告。通告称,针对化妆品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通报协查。经查,1批次标示名称为“何氏狐臭净浓缩液”产品(见附件)在标签上虚假标示了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为假冒产品。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除臭类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批准文号后方可上市销售。消费者在选购特殊用途化妆品时,要查看该产品是否标识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同时可以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http://www.nmpa.gov.cn/WS04/CL2045/)或者“化妆品监管”APP查询该名称或者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信息。所购化妆品包装标签上标识的信息应当与该注册信息一致。

1批次假冒化妆品信息

序号

标示样品名称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

标示生产企业地址

经营单位名称

经营单位地址

包装规格

标示生产批号或日期

标示生产单位所在地

标示批准文号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

1

何氏狐臭净浓缩液

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惠阳区淡水镇中山二路70号

重庆润槿阁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4号1幢1-23

13ml/瓶

20190312

广东

国妆特字G20130876

粤妆2016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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