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自:新京报
一瓶出厂价十余元的痔疮抑菌液、狐臭散
经过贴牌重新包装、微商渠道营销后
售价可达数百元
赚取超十倍利润
总销售额达656.25万
该案被称为“微商涉售假药案”
近日苏州的这起“假药案”
主犯获刑12年……
▲被指“假药”的部分产品
案件两次延期开庭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4年左右,颜未来通过网络开始销售包括痔疮抑菌液、狐臭散等在内的产品。
1
2016年底
苏州相城警方接到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涉嫌售卖假药线索:举报人通过微商购买了一瓶名为“鼻净通”的中药滴鼻液,使用后没有任何效果。经检测,这瓶微商标榜可以根治鼻炎的“药水”中含有非法添加物。
2
2017年4月19日
苏州市相城区警方在无锡市一处微商团队办公现场控制负责人颜未来、颜丙瑞两兄弟,查扣大量未及销售的“网红产品”——“善春堂”牌痔疮抑菌液等系列产品。
相城警方称,颜未来销售的各种产品的成本,都是十余元到二十多元之间,销售时,价格则达到数百元至上千元,利润在10倍以上。
3
2017年7月25日
颜未来等10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经三次延长审查起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于2018年2月15日对1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4
2018年7月11日
苏州“微商假药案”第二次延期开庭,法官给的理由是“公诉人‘身体原因’”。“假药案”主角颜未来的辩护律师曾泽东说,此前定于4月24日的庭审,也因“特殊情况”被取消。
10名被告人获刑
今年1月22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曾泽东向新京报记者回忆,庭上,双方围绕颜未来等人是否触犯刑法,所销售产品是否为“药品”展开辩论,庭审从上午9时持续至晚11时许。
3月29日,该案一审宣判。新京报记者从颜未来辩护人徐昕、代理律师曾泽东处,获得了一份刑事判决书。
▲2014年10月9日,颜未来成立了上海美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颜未来向没有药品生产资质的单位购进产品,但却要求生产厂家在说明标签上加注痔疮、鼻炎等字样,部分产品还系购买裸瓶产品,自行贴牌销售,且在广告、销售过程中,围绕产品具有治疗功能并针对具有鼻炎、痔疮等病患人群,销售价格远远高于进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未来是老板,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大,应认定为主犯。其兄弟、被告人颜丙瑞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但是其作用要大于销售人员和仓库员工。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未来、颜丙瑞等4人生产并销售假药,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其余被告人销售假药,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最终法院判决颜未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万元;颜丙瑞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其余8人量刑较轻,都是缓行。”徐昕表示将考虑上诉。
曾泽东认为,主犯和从犯的量刑不平衡,“法院方面是希望从重处罚主犯,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使用相关假药”。
■ 庭审焦点
指控的4种产品算不算假药?
检方
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应认定为假药
此案中,检方指控的四种产品,是否应该被定性为“药品”,引发控辩双方分歧。
相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在此案中,被告人将“鼻净通中药鼻炎液”“善春堂牌根必治痔疮精油”“善春堂牌濞舒适精油”“善春堂牌痔疮抑菌液”四种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来销售,该四种产品均应认定为假药。
▲被指“假药”的部分产品
理由有三:
首先,颜未来向不具有药品生产资质的生产者购买上述产品,无法提供药品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另在购买时一方面要求生产厂家在包装上加上消字号,注意用词比如“根治”改成“解除”,以混淆视听,另一方面要求生产厂家在产品外包装上加上功能主治、适用症、用法用量等不用于常规产品的用法和用量,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
其次,四种产品的外观和包装,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认为是药;
最后,以产品具有治疗疾病功能名义针对患者进行销售。
此外,追加起诉的三种产品“本草狐臭散”“肤润洁皮肤抑菌膏”“清咽茶”不认定为“假药”。
理由是:该三种产品外包装、标签内容,不能满足“药”含有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全部要素。
苏州市药监系统一名工作人员透露,本案所涉及情形较为特殊。“以往来说,‘假药’是相对性概念,有‘真药’才有‘假药’,而颜未来则是自创品牌的贴牌销售。”
律师
将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是药品边界扩大化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限制为“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目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表述已被删除。
而在实际审判中,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比,“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和量刑,主要依据所产生的实际后果。
徐昕认为,本案中,涉案产品均为外用,且所针对的都是无碍正常身体机能的部位,如狐臭、痔疮,显然无法达到所谓“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
不过,他承认,颜未来确实存在打“擦边球”的行为,宣传也有所不妥,但对此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行政处罚即可,无需动用刑罚。此外,将4种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是错误的”。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药品管理法》第100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徐昕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必须具备“国药准字”号,因此,“非药品冒充药品”中的“药品”,只能限定于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即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药品。不能根据4种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将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这是把药品边界扩大化了。
该案给我们的启示:
1. 微商不能非法销售药品,如果出售药品必须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2. 宣传产品时,不能打“擦边球”的行为,不能夸大产品的功效;
3. 保健品、消毒产品等不能乱用“药品”的功效宣传。
一瓶出厂价十余元的痔疮抑菌液、狐臭散
经过贴牌重新包装、微商渠道营销后
售价可达数百元
赚取超十倍利润
总销售额达656.25万
该案被称为“微商涉售假药案”
近日苏州的这起“假药案”
主犯获刑12年……
▲被指“假药”的部分产品
案件两次延期开庭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4年左右,颜未来通过网络开始销售包括痔疮抑菌液、狐臭散等在内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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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
苏州相城警方接到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涉嫌售卖假药线索:举报人通过微商购买了一瓶名为“鼻净通”的中药滴鼻液,使用后没有任何效果。经检测,这瓶微商标榜可以根治鼻炎的“药水”中含有非法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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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9日
苏州市相城区警方在无锡市一处微商团队办公现场控制负责人颜未来、颜丙瑞两兄弟,查扣大量未及销售的“网红产品”——“善春堂”牌痔疮抑菌液等系列产品。
相城警方称,颜未来销售的各种产品的成本,都是十余元到二十多元之间,销售时,价格则达到数百元至上千元,利润在10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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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5日
颜未来等10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经三次延长审查起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于2018年2月15日对1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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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1日
苏州“微商假药案”第二次延期开庭,法官给的理由是“公诉人‘身体原因’”。“假药案”主角颜未来的辩护律师曾泽东说,此前定于4月24日的庭审,也因“特殊情况”被取消。
10名被告人获刑
今年1月22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曾泽东向新京报记者回忆,庭上,双方围绕颜未来等人是否触犯刑法,所销售产品是否为“药品”展开辩论,庭审从上午9时持续至晚11时许。
3月29日,该案一审宣判。新京报记者从颜未来辩护人徐昕、代理律师曾泽东处,获得了一份刑事判决书。
▲2014年10月9日,颜未来成立了上海美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颜未来向没有药品生产资质的单位购进产品,但却要求生产厂家在说明标签上加注痔疮、鼻炎等字样,部分产品还系购买裸瓶产品,自行贴牌销售,且在广告、销售过程中,围绕产品具有治疗功能并针对具有鼻炎、痔疮等病患人群,销售价格远远高于进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未来是老板,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大,应认定为主犯。其兄弟、被告人颜丙瑞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但是其作用要大于销售人员和仓库员工。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未来、颜丙瑞等4人生产并销售假药,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其余被告人销售假药,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最终法院判决颜未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万元;颜丙瑞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其余8人量刑较轻,都是缓行。”徐昕表示将考虑上诉。
曾泽东认为,主犯和从犯的量刑不平衡,“法院方面是希望从重处罚主犯,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使用相关假药”。
■ 庭审焦点
指控的4种产品算不算假药?
检方
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应认定为假药
此案中,检方指控的四种产品,是否应该被定性为“药品”,引发控辩双方分歧。
相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在此案中,被告人将“鼻净通中药鼻炎液”“善春堂牌根必治痔疮精油”“善春堂牌濞舒适精油”“善春堂牌痔疮抑菌液”四种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来销售,该四种产品均应认定为假药。
▲被指“假药”的部分产品
理由有三:
首先,颜未来向不具有药品生产资质的生产者购买上述产品,无法提供药品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另在购买时一方面要求生产厂家在包装上加上消字号,注意用词比如“根治”改成“解除”,以混淆视听,另一方面要求生产厂家在产品外包装上加上功能主治、适用症、用法用量等不用于常规产品的用法和用量,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
其次,四种产品的外观和包装,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认为是药;
最后,以产品具有治疗疾病功能名义针对患者进行销售。
此外,追加起诉的三种产品“本草狐臭散”“肤润洁皮肤抑菌膏”“清咽茶”不认定为“假药”。
理由是:该三种产品外包装、标签内容,不能满足“药”含有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全部要素。
苏州市药监系统一名工作人员透露,本案所涉及情形较为特殊。“以往来说,‘假药’是相对性概念,有‘真药’才有‘假药’,而颜未来则是自创品牌的贴牌销售。”
律师
将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是药品边界扩大化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限制为“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目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表述已被删除。
而在实际审判中,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比,“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和量刑,主要依据所产生的实际后果。
徐昕认为,本案中,涉案产品均为外用,且所针对的都是无碍正常身体机能的部位,如狐臭、痔疮,显然无法达到所谓“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
不过,他承认,颜未来确实存在打“擦边球”的行为,宣传也有所不妥,但对此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行政处罚即可,无需动用刑罚。此外,将4种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是错误的”。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药品管理法》第100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徐昕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必须具备“国药准字”号,因此,“非药品冒充药品”中的“药品”,只能限定于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即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药品。不能根据4种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将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这是把药品边界扩大化了。
该案给我们的启示:
1. 微商不能非法销售药品,如果出售药品必须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2. 宣传产品时,不能打“擦边球”的行为,不能夸大产品的功效;
3. 保健品、消毒产品等不能乱用“药品”的功效宣传。
看看新闻Knews综合
2020-12-25 14:10
今年6月,赵女士在微信里看到一篇关于治疗狐臭的文章,描述的十分美好,随后通过文章里的二维码添加了一位自称老中医的人。之后,老中医对她嘘寒问暖,隔着微信望闻问切,可让她没想到的是,狐臭没治好,钱倒是被骗了不少。
赵女士看了微信文章,对一款宣称治疗狐臭的祖传秘方药物十分感兴趣。随后,她添加了文章里的微信号。
新吴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章意说:“添加了之后,对方说自己是专业治疗狐臭的中医世家,还发送了中医馆的地址,之后就给她推荐狐臭药品。”
一加微信就推荐药品,赵女士显然不会轻易上当。岂料,这个团伙把卖药分为三步走,使得赵女士一步一步被套牢。
章意说:“(一卖)给客户进行诊断,狐臭什么程度,轻度,中度,重度。然后下危机,再不治疗就导致腋下毛囊堵塞,要动手术。再通过造梦手法,用完我们的药之后,承诺可以达到根治效果。”
洗脑之下,赵女士终于上当了。如此一来,进价十几元的狐臭喷剂,摇身一变成了三四千元的祖传秘方,就卖了出去。
章意说:“在客户收到货品后,进入二卖环节。有专门的业务员进行跟进。二卖环节,通过询问客户使用情况,问客户腋下有没有黄色狐毒排出。但是实际上,根本不可能有所谓黄色狐毒排出。客户说没有,他们就说,这是排毒排不出,可能导致腋下毛囊堵塞,就继续进入二卖环节。”
二卖,卖的是排毒足贴。这些足贴,进价二十元左右,出售价格依然三四千元。当客户收到二卖产品,又转而进入三卖环节。三卖,以排毒足贴撕下来发黑为由,又说客户排毒没有排干净。
章意说:“排毒足贴,只要遇到汗,就会发黑。但是很多客户,有狐臭困扰的被害人,就觉得体内毒素没有排干净,又去买第三道的产品。”
经查,涉案团伙共30名嫌疑人,仅今年6月到7月,涉案金额达到300多万元,被害人200余人。目前,该团伙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素材来源:无锡新闻综合频道 编辑: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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